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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来源:哗拓教育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全面实现项目部质量目标,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隐蔽工程

1、桩基施工及检测:特大桥、大桥、中桥桩基础,钻孔、钢筋制作、混凝土浇筑施工及检测必须满足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2、软基处理 CFG桩)及检测:所有路基工程地基处理及检测,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3、涵洞基础,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4、堤防工程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及检测必须满足 《堤防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要求。

5、结构物混凝土施工(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注)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6、桥涵、路基过渡段施工 (填料、密实度):必须满足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7、结构物防水:必须满足《客运专线公路桥梁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第十五章的要求。

8、路基地基处理、路基本体和基床填筑 (填料、控制指标、检测方法及频率):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第三条 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程序

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员应先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关键部位完成后,施工小组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安质部专检,检查合格后,通知监理检查验收。

第四条 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管理、验收要求

1、本管段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合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交通部颁布的 《公路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混凝土和砌石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客运专线公路各相关专业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暂规及设计文件对工程的特定要求。

2、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的检查验收坚持自检、互检、专检、交接检的 “四检制”,以班组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

3、各工序工作完成后,由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组织班组长,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坚决返工处理,直到验收合格。

4、每道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记录和检查签证资料整理工作。

5、所有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签字认可的,禁止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整理各项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记录,并按 ISO9001质量标准 《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分类归档保存。施工中的施工日志、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内容及签字齐全、完善,具有可追溯性。

7、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签认。质检工程师应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验收标准,作好工序质量检查记录,负责填写各类验收记录,质量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处理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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