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试行)
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第一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条 校内课外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并正式纳入培养计划后实施。学校各部门或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面向学生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课外学分管理范畴。
第三条 课外学分的审核及认定由各系负责。各类课外学分活动结束后或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报活动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初审签章后报名系。各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实际得分记入《学生课外学分成绩卡》。
第四条 各系负责组织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所修课学分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并在学生毕业
前最后一学期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
1、在校内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经选定参加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在学院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在省里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2.5、2.0学分;集体获学校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1.5、1.0、0.5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如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等)的选定参赛者,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给予1.0学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5、3.0、2.5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然的参加者,每人给予3.0、2.5、2.0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七条 发明专利 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0、2.5、3.0学分。
第八条 发表学术论文 在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给予2.0学分;在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给予3.0学分;在各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给予5学分。
第九条 发表宣传作品 在校报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2~0.5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5~1.0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1.0~3.0学分。
第十条 计算机等级考试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给考试,通过一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二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3.0学分,获得程序员证书者,给予4.0学分。
第十一条 大学外语考试 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3.0学分;参加雅思学习通过雅思考试成绩达5.0,获2.0学分,成绩达5.5,获3.0学分。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 学生参加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者,给予2.0学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给予2.0学分。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培训 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通过正规培训学习获汽车驾驶B照、C照者,分别给予2.5学分和2.0学分(同时获两证按B照记分)。
第十五条 文化艺术活动
1、参加由学院或系(部)组织的读书活动、征文活动、文艺演出、美术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话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在学院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在省里获竞赛一、二、三等奖
者,分别给予3.0、2.5、2.0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选定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览、演讲比赛、辩论塞、普通话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1.0学分,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予4.0、3.5、3.0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3.0、2.5、2.0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得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活动
1、参加学校田径运运会、篮球赛、排球赛等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竞赛前六名者,分别给予3.0、2.5、2.0、1.5、1.0、0.5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2.5、2.0、1.5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1.0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5.5、5.0、4.5、4.0、3.5、3.0、2.5、2.0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3.0、2.5、2.0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十七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任务者,给予0.5学分,获学校表彰或奖励者,给予1.0学分,获省级表彰或奖励者给予2.0学分。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完成规定的任务者,给予0.5学分,获学校表彰或奖励者,给予1.0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社会团工作 参加学校广播电台、学生艺术团等各类学生社团,工作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给予2.0学分;参加学校普通话推广工作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给予1.0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工作 担任班委以上学生干部(含学生自律委员会、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且积极工作、认真为同学服务,完成任务,每学年给予0.5学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3年秋季起开发始与教学计划配套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经教务处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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