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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相关问题解答(基础篇)

来源:哗拓教育
1.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对企业年金的把握,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2) 企业年金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3) 建立企业年金,需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参与资格、计划模式、管理机构

等的一系列规定,将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4) 在已经推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只有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可以获得税收

优惠。 2. 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和契约型补充养老保险等。

(1) 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有税收优惠,尽管现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但方向应该

是这样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优惠。 (2) 企业年金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制度,通过政策去引导推动;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开

发的契约型产品,通过市场手段去推销。

(3) 两者没有必然的顺序,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也可只为职工投保商业

保险,或者既建立企业年金,又投保商业保险。 3. 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安排,与企业年薪制、员工持股计划、期权计划等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对企业主要有四大好处:一是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二是建立中长期激励计划,打造“金手铐”,达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目的;三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整体养老金水平,解除在职人员后顾之忧;四是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本企业在同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4.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必须满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采用“信托型”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这种运作模式以受托人为核心。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主体,是年金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信托财产的全部责任。

委托人 (企业和职工) 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 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 账户管理人 6. 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的主要职责是怎样的?

(1)受托人的职责是什么?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a)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b)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c)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d)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e)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f)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g)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h)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账户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a)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a)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b)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c)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d) 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e)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f)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g)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a)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b)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c)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d)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e)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

资记录至少15年;

f)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托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a)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b)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c)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d)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e)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f)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g)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h)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i)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j)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

少15年;

k)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7. 企业年金缴费有什么规定?

按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需要收取哪些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1) 受托费: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低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1%,

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2) 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不高于5元人

民币,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按月计算,按季或年支付。

(3) 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含权益类产品投资,不得低于企业年金基

金财产净值的0.6%,不含权益类产品投资,不得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3%;不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4) 托管费: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得低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07%;不高

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9. 建立企业年金有哪些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的税优政策:

对于企业员工的税收政策:

10. 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流程?

(1) 对于企业来说,第一步是企业确定企业年金意向后,成立企业年金计划执行小组或

管理委员会;

(2) 企业选择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3) 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结合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可行

的(内部分配、财务能力、职工需求等都要考虑周全)企业年金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在企业年金方案上签字确认; (4) 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

(5) 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合同(集合计划除外) (6) 受托人将受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报备通过后获得企业

年金计划登记号;(集合计划除外)

(7) 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开立企业年金受托财产专户、投资资产托管

账户;投资管理人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8) 然后,进入计划建立的实际操作,可以有两种流程:

a) 委托人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

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b) 或者,委托人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9) 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

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10) 企业按方案规定日期向指定账户供款; (11) 投资管理人开始进行企业年金投资.

11. 23、24号文主要内容,23.24号文的发布对受托人职责有哪些新的要求和挑战? (1)23号文,即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 概括来讲,23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拓宽企业年金现有的投资范围、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使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更加灵活、合理。

具体来看,23号文所做的投资范围相对11号令来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a) 明确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在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b) 通过调整各大类资产比例,强化企业年金稳健增值的投资导向。在流动性资产上,

新增“1年期内定存”和“货币型养老金产品” ;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上,新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固收类资产合计比例增至135%;在权益类资产上,新增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允许年金投资计划参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

c) 规定了对于单个投资组合投资新增标的的比例限制。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d) 规定了对于单个投资组合投资单期新增标的的比例限制。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

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

e) 规定了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投资新增标的的比例限制。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 明确新增标的的发行主体资格,管控信用风险。

g) 明确了对于投资管理人运用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新增标的的估值、评估、投监等具

体要求。

(2)24号文,即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 概括来看,24号文赋予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发行企业年金基金专属投资产品的权利,即业内所指的“后端集合”产品。通过优化资源分配、提升投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投资运作的集约化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a) 明确养老金产品定义和投资范围。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

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b) 明确养老金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

c) 规定养老金产品发行相关准备工作、报送材料要求、审批流程,及产品变更、终止

条件及相关程序

d) 规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关于运行养老金产品的各项管理工作。 e) 明确企业年金计划和组合投资养老金产品的相关规定。 f) 规定养老金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3)23、24号文, 奠定了企业年金基金两层管理的模式,对于受托人的能力与职责,有以下考验:

a) 养老金产品的监督管理能力

b) 投资监督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c) 制定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能力

d) 受托人专业度,投资研究能力及投资产品的选择与推荐能力。

尤其对于理事会受托而言,面临“非标”产品,另类投资产品的风险识别难度加大,杠杆系数加大、投资股指期货是收益与风险的“双刃剑”。因此,理事会受托投资监督风险加剧,专业化挑战更加明显。

而法人受托机构在多年的业务管理过程中,拥有稳定的业务系统,强大的运营支持,稳健的风险控制措施;拥有专门的投资监督团队,进行市场分析与预判,能够很好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产品审批、资产配置和多投管人管理。 12. 103号文主要内容,对企业员工个人有哪些影响?

103号文,即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

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

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规定员工退休领取企业年金的规则,鼓励分期领取,体现企业年金作为退休后长期

保障的制度意义和根本作用。 ➢ 退休,分期按月领取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 退休,分期按季/年领取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 退休,一次性领取

以一次性领取总额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不得按月分摊 ➢ 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

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

103号文的出台,标志中国企业年金401K计划模式的建立,对于广大企业员工来讲,首先,在缴费阶段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领取阶段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了广大企业员工当期缴费压力,鼓励更多员工加入到年金计划中,做实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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