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5.23 【实施日期】200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
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2年5月23日发布)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局并党委,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充分体现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现对铁路运输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 / 2
一、 关于内设机构的数量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部机构一般设置10个,铁路运输法院内部机构一般设置8个。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减少1—2个。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 关于内设机构的称谓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