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浪潮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3-02

来源:哗拓教育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并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