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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来源:哗拓教育


备案号:Jxxxxx

DB

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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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DB33/T10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4年

x月

x日

XXXXXX

2014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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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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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规划与环境…………………………………………………… 5 4.1规 划………………………………………………… 5 4.2环 境………………………………………………… 6 5 建 筑………………………………………………………… 7 5.1一般规定…………………………………………………… 7 5.2套型设计…………………………………………………… 7 5.3公用部分设计……………………………………………… 9 5.4无障碍设计………………………………………………… 10 6 结构与材料…………………………………………………… 11 6.1一般规定…………………………………………………… 11 6.2结 构……………………………………………………… 11 6.3材 料……………………………………………………… 12 7 设 备………………………………………………………13 7.1一般规定………………………………………………… 13 7.2给水排水………………………………………………… 13 7.3电 气…………………………………………………… 14 7.4燃 气…………………………………………………… 15 7.5通风与空调……………………………………………… 16 8 绿色设计………………………………………………… 18 8.1一般规定…………………………………………………… 18 8.2绿色设计…………………………………………………… 18 9 建筑装修……………………………………………………… 21 9.1一般规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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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装修配置…………………………………………………… 21

10 施工与验收………………………………………………… 22 附录A基本装修配置……………………………………………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附:条文说明………………………………………………………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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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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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0.2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low-rent housing)

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或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2.0.3 经济适用住房 affordable and applicable housing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4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按相关规定折算后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6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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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绿色设计green design

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8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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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要求,应与区域周边环境和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3.0.2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相结合。

3.0.3 保障性住房可采用集中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3.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3.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考虑耐久性、安全性及维护成本,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0.6 保障性住房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绿色设计,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倡导绿色施工,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3.0.7 保障性住房应推行设计标准化,部品部(构)件模数化,建筑空间和形态多样化,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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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与环境

4.1 规 划

4.1.1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

4.1.2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且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4.1.3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场地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地区,选择建筑场地应按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避开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2 应避开可能发生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水文和地质灾害的地带;严禁在具有辐射、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的不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4.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宜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4.1.5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道路交通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衔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4.1.6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筑布局应满足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并应符合消防、防灾、节能、管线埋设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4.1.7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4.1.8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的配置应按现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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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标准》DB33/1021执行。

4.1.9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周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按住区规模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4.1.10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1.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导向设施。住区出入口应设置住区导向平面图;住区内应设置交通导向指示牌。

4.2 环 境

4.2.1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保障性住房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4.2.2 保障性住房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维护的要求。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与易于存活的物种,不应种植对人体有害、对空气有污染和有毒的植物。

4.2.3 住区内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残障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住区内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4.2.4 住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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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 筑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居住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5.1.2 倡导精细化设计,保障性住房应按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5.1.3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1.4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和安全的要求,体型和空间组合宜结合当地气候特性和地域文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造型和平面宜简约,应有效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满足节能设计的要求;

2 建筑布局及平面布置应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3 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方,减少纯装饰性构件和饰面砖的使用。外立面色彩应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 外窗宜结合朝向与功能进行遮阳设计,并应减少大面积窗和落地窗的使用,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5 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标准化、模数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的要求。

5.1.5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执行。

5.2 套型设计

5.2.1 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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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1 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类 型 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多 层 中高层、高 层 多 层 中高层、高 层 套型总建筑面积 ≤60 m2 ≤70 m2 ≤60 m2 ≤70 m2 注: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以40 m2以下为主 5.2.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每套宜设阳台或平台。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居室,宜设置卫生间;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

5.2.3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齐全,注重空间的复合利用,并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 5.2.4 成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2.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2.6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7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宜与餐厅、卫生间相邻布置;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宜共用上下管井;各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适当隐藏。

5.2.8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2.9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条件。

2 卫生间应至少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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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5.2.10 每套住房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5.2.11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应预留空调洞口,宜考虑空调室外机的安放位置,空调管线的布置宜结合空调外机位。空调室外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室外机工作通风的要求; 2 应安全可靠,便于安装、维修;

3 应结合建筑立面设置,与外立面协调。

5.3 公用部分设计

5.3.1 保障性住房的单元设计宜采用一梯多户的户型组合。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应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

5.3.2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空间、楼梯间和地下空间宜采用直接天然采光。

5.3.3 保障性住房的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七层及七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七层及七层以上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3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5.3.4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5 户门宜采用具备防盗、隔声、保温功能的多功能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3.6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配套设置信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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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保障性住房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4 无障碍设计

5.4.1 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建设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无障碍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的规定。

5.4.2 设置电梯的保障性住房应至少设置1 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住房,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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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与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为二级。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6.1.3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应能承受正常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6.1.4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依据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6.1.5 结构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6.2 结 构

6.2.1 保障性住房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和桩基沉降应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2.2 保障性住房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结构的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2.3 抗震设防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进行结构和构件的抗震验算,并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2.4 保障性住房采用砌体结构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

6.2.5保障性住房中的混凝土构件的配筋及其构造和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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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保障性住房中的钢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火保护措施。

6.2.7 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中,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等建筑体系。

6.3 材 料

6.3.1 保障性住房结构构件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

6.3.2 保障性住房应合理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钢筋。 6.3.3 保障性住房为砌体结构时,承重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多孔砖、烧结普通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

3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4 烧结多孔砖、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采用的普通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采用的专用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

5 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砌块砌体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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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 备

7.1 一般规定

7.1.1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置计量电表、水表和燃气表,其中电表、水表宜集中装设于公共区域。

7.1.3 保障性住房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的管材、管线及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7.2 给水排水

7.2.1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当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和供水方式。

7.2.2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按供水对象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分别设置水表计量,并布置管网。

7.2.3 保障性住房给水用水定额可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用水定额的中~下限范围取值。当进行节能设计时,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规定的节水定额要求。 7.2.4 保障性住房给水应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对于设置条件限制,无法做到水表出户时,宜采用IC卡等智能水表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7.2.5 保障性住房套内卫生间各器具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给水管的压力不应大于0.35MPa,超过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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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7.2.7 未采用集中供应热水系统的保障性住房,户内应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条件,冷热水管道应安装到位,预留与热水器连接接口。

7.2.8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节水性能指标应达到现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要求,其中大便器一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并应采用分档冲洗水箱。

7.2.9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7.2.10 洗衣机位置应设置相应的给排水管道。设有洗衣设施的阳台, 应设置专用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

7.2.11 保障性住房应预留空调凝结水排水管道。

7.2.12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应采用单独排水系统,不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7.3 电 气

7.3.1 每套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4.0 kW,并宜选择不低于10(40)A的单相电能表。

7.3.2 保障性住房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芯绝缘线,每套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回路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7.3.3 保障性住房每套户内应设置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7.3.4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中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7.3.5保障性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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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5 电源插座的设置 序号 1 2 3 4 5 名 称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 卧 室 厨 房 卫生间 设置要求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防溅水型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防溅水型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数 量 ≥ 3组 ≥ 2组 ≥ 2组 ≥ 1组 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 单相三孔插座 各1个 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 注:1 保障性住房的非机动车车库宜预留充电电源插座; 2 表中序号1~4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数量 7.3.6 每套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并设置弱电配线箱。套内有线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插座的设置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 有线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插座的设置 插座类别 有线电视插座 电话插座 信息网络插座 每套住房 ≥ 1个 ≥ 2个 ≥ 1个 设置要求 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次卧室宜装设 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次卧室宜装设 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 7.3.7 保障性住房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设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7.3.8 保障性住房的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7.4 燃 气

7.4.1 保障性住房燃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7.4.2 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7.4.3 燃气表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更衣室、电气管道井、变配电房、安全疏散楼梯间和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内。

7.4.4 保障性住房的燃气引入管、水平干管及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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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7.4.5 保障性住房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7.4.6 保障性住房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式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7.4.7 保障性住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5 通风与空调

7.5.1 保障性住房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7.5.2 保障性住房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7.5.3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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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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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绿色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保障性住房的绿色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的有关规定,遵循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

8.1.2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利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制冷、照明或热水供应等。

8.1.3 保障性住房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应根据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选择系统、产品及安装方案,区别不同住房类型达到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并确保结构安全。

8.1.4 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8.1.5 保障性住房不得采用国家、地方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8.2 绿色设计

8.2.1 保障性住房的绿色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内外的风、热、光、声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筑布局、形体、朝向和间距。

8.2.2 保障性住房的节能设计应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外窗气密性等均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围护结构宜采用墙体自保温、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种植屋面等节能技术;

3 屋顶和外墙饰面宜采用浅色系涂料;

4 外门窗宜选用断热铝门窗或塑钢门窗等节能型门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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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朝向居住空间的外窗应采取适宜的遮阳措施;

5 节能保温材料应选择热工性能好、耐久性好、施工方便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8.2.3 保障性住房宜以高层为主,不应建低层。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多层不应高于28m2、中高层不应高于24m2、高层不应高于15m2。

8.2.4 保障性住房在规划阶段,宜对住区风、热环境进行计算分析,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相对合理的住区布局,提高住区环境舒适性。

8.2.5 新区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低于1m2/人。

8.2.6 场地内宜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应浙江省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严禁砍伐或擅自迁移场地内的古树名木。

8.2.7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轻质、保温性能好的墙体材料。砂浆宜采用预拌砂浆。

8.2.8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高性能结构材料。

8.2.9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路面及硬质场地、室外停车位地面的铺装宜按透水地面设计,并宜采用透水性材料。

8.2.10 住区的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公厕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8.2.11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8.2.12 保障性住房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2.13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9项标准GB1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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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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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装修

9.1 一般规定

9.1.1 保障性住房建筑装修应遵循适用、简洁、宜居和环保的原则,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

9.1.2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

9.1.3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实施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室内装修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9.1.4 实施基本装修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装修部件、部品宜工厂化生产,成套化供应,现场组合式组装。 9.1.5 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应采用安全环保、耐久性强、维修替换方便、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和产品。

9.2 装修配置

9.2.1 实施基本装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可按附录A表A.0.1执行:

9.2.2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室内基本装修配置可按附录A表A.0.2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装修标准。 9.2.3 经济适用房室内装修如与住宅主体施工同步完成,装修配置可参照附录A表A.0.2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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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与验收

10.0.1 承担保障性住房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10.0.2 保障性住房应倡导绿色施工,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标准化和工业化的部品部(构)件。

10.0.3 保障性住房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组织施工。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通病的产生,并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10.0.4 施工单位应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10.0.5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0.6 保障性住房交付验收工作应实施质量分户验收。保障性住房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电视、电信和智能系统等设施,均应达到可正常使用或具备可申请开通使用的条件。

10.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进行备案。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等工作,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10.0.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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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基本装修配置

(资料性附录)

表A.0.1 公共空间装修配置 名 称 外墙面 高层住宅 门 厅 电梯厅 楼 道 地下室 架空层 门 窗 其他设施 装修项目 外 墙 面 低层外墙面 顶面、墙面 地 面 门 套 墙面、顶面 地 面 地 面 墙 面 顶面、墙面 地 面 外 窗 单元门 门厅或首层 推荐性装修主材及配置 外墙涂料、真石漆 外墙涂料、真石漆、石材 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 水泥砂浆提浆抹光或防滑地砖 石材或不锈钢门套 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 水泥砂浆提浆抹光或防滑地砖、石材等 水泥砂浆提浆抹光 防霉内墙涂料或乳胶漆 外墙涂料 与室外景观结合设计 塑钢窗或断热铝合金窗 钢质电控门 信 报 箱

表A.0.2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室内基本装修配置 名 称 起居室 (厅) 装修项目 地 面 踢脚板 墙面和顶面 吸顶灯 地 面 踢脚板 墙面和顶面 吸顶灯 推荐性装修主材及配置 防滑地砖 地砖踢脚板或成品踢脚板 内墙涂料或乳胶漆 节能吸顶灯 强化木地板或防滑地砖 成品踢脚板或地砖 内墙涂料或乳胶漆 节能吸顶灯 卧 室 22

名 称 装修项目 地 面 墙 面 门槛板 吊 顶 操作台面板 橱 柜 搁物架 洗涤池(洁具) 吸顶灯 地 面 墙 面 门槛板 吊 顶 推荐性装修主材及配置 防滑地砖 临操作台至吊顶上方100mm 釉面砖 防水内墙涂料 其余墙面 或釉面砖 防滑地砖或石材 塑料板或铝合金板吊顶 人造石或防火板 普通夹板或防火板 玻璃或木质搁物架 成品不锈钢或陶瓷洗涤池 双联节水龙头 节能吸顶灯 防滑地砖 普通釉面砖(至吊顶上方100mm) 防滑地砖或石材 塑料板或铝合金板吊顶 滑帘杆 成品挡水条 普通淋浴花洒 节水型坐便器或蹲便器 成品盥洗盆(含龙头) 玻璃或不锈钢搁物架 镜面玻璃 防水节能吸顶灯 防滑地砖 防霉内墙涂料 外墙涂料或釉面砖 节能吸顶灯 石材面板、玻璃门 晒衣架(杆) 钢质多功能门或钢木质多功能门 塑钢门或断热铝合金门 成品木门 木质门、塑钢门或铝合金门 木质门、塑钢门、铝合金门或百页门 木质、金属或硬质塑料窗帘杆 磨砂玻璃、窗玻璃贴膜 厨 房 卫生间 淋浴间 洁 具 搁物架 梳妆镜 吸顶灯 地 面 顶 面 墙 面 吸顶灯 杂物柜 晒衣设施 户 门 阳台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卧室、起居室 卫生间 阳 台 门 窗 窗 帘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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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7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8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9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 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13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1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1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9项标准GB18580~GB18588 2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4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 25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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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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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31 2 术 语………………………………………………………… 32 3 基本规定……………………………………………………… 33 4 规划与环境…………………………………………………… 34 4.1规 划………………………………………………… 34 4.2环 境………………………………………………… 35 5 建 筑………………………………………………………… 37 5.1一般规定…………………………………………………… 37 5.2套型设计…………………………………………………… 37 5.3公用部分设计……………………………………………… 40 5.4无障碍设计………………………………………………… 42 6 结构与材料…………………………………………………… 43 6.1一般规定…………………………………………………… 43 6.2结 构……………………………………………………… 43 6.3材 料……………………………………………………… 45 7 设 备………………………………………………………46 7.1一般规定………………………………………………… 46 7.2给水排水………………………………………………… 46 7.3电 气…………………………………………………… 48 7.4燃 气…………………………………………………… 50 7.5通风与空调……………………………………………… 50 8 绿色设计……………………………………………………… 51 8.1一般规定…………………………………………………… 51 8.2绿色设计…………………………………………………… 52 9 建筑装修……………………………………………………… 57 9.1一般规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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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装修配置…………………………………………………… 57

10 施工与验收………………………………………………… 58 附录A基本装修配置……………………………………………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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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1.0.2 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城镇住房保障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明确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通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故本标准中保障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本标准未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

1.0.3 标准以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倡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理念,使保障性住房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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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5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由于各地市对计算绿地总面积有不同的规定,故绿地的折算应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

2.0.7 建筑全寿命周期指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8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78号公告)的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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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3 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配建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3.0.5 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材料和产品,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保障性住房。

3.0.6 保障性住房应倡导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依靠科技进步,引导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绿色建筑,强调绿色、节能、环保要求。 3.0.7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设计标准化,部品部(构)件模数化、系列化,部品部(构)件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机械化,土建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为主要特征,在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实现建筑物工业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建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内涵在不断发展和丰富。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途径。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发展的趋势。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和模数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

采用标准化的方法建造的建筑,建筑物内部空间宜可灵活布置,以适应功能多样化的需求,建筑的外观形态宜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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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与环境

4.1 规 划

4.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要求,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4.1.2 居住区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和规模,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配建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4.1.4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用地的主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利用应结合当地地下水位高低等实际情况,合理地处理好地下室入口与地面的关系,以及通风、防火及防渗漏等问题。 4.1.5 鼓励公交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公交自行车服务配套设施。

4.1.6 保障性住房建筑布局和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节能、配套设施及管理等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4.1.8 保障性住房停车位配置应体现差别化要求,综合考虑项目所处区位和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考虑近远期结合。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配置指标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规定。

同时,宜预留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空间,以及机动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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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车场地转换的可能。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动车、三轮车等停车位,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停车需求。

为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可采用地下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方式,节约用地;并可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的使用效率。

4.1.9 居住区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和规模,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配建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4.1.10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1条的规定,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人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4.2 环 境

4.2.1 绿地率是保证居住用地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也是控制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绿地率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2.2 植物种类选择应以适应当地生长的乡土物种为主,强调植物对环境的适应性和生物多样性。绿化配置应体现生态环保、保健养生、便于养护等特点。同时,应考虑住户冬季日照的需求,避免树木遮挡冬季日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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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合理设置活动场地和无障碍设施,满足老年人、残障人、儿童等群体安全、方便使用的需求。

4.2.4 住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气等管线,以及供电、路灯、通讯等强电、弱电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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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 筑

5.1 一般规定

5.1.2 由于保障性住房受面积的限制,因此应注重规划和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重视功能、注重细节,使保障性住房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适应性。

5.1.3 本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质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因此,住宅的日照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具体指标规定。

日照标准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当地规划的有关要求。

5.1.4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结合周围环境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地进行空间布局。建筑布局和平、面设计应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和安全等综合因素。应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尺寸过小,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尽量规整,以满足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所要求的标准化、模数化,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5.2 套型设计

5.2.1 面积控制指标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单套建筑面积的计算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技术经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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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算”的规定。

5.2.2 成套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至少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独立封闭的房间,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由于保障性住房面积较小,阳台或平台的设置对于小户型住户的作用尤为重要。阳台所为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是居住者接受光照、吸收新鲜空气、晾晒衣物、进行户外锻炼、观赏、纳凉的场所,在住户的生活中有较高的实用性。本条要求每套住房宜设阳台,底层和退台式住房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为非成套户型,应设置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卫生间,以提升居住品质。厨房可考虑几户共用,或配套建设公共食堂。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户型不应设计为非成套户型。

5.2.3 要求套型设计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各功能空间规整,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内交通面积;功能齐全,实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复合利用套内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应合理布置结构的竖向及水平构件,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布置的情况下,实现户内及户间功能的可改造性。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形式。

套型空间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将来户与户合并,宜在结构、设备、电气及给排水等空间组织方面实现户内功能空间的互用及户与户之间的合用,提高空间形态的适应性和可改造性。

储藏空间宜利用入口处上部、走道上部或尽端、房间入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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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阳台等空间。可结合室内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储藏空间也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5.2.4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基本操作时所需的通风换气。同时自然通风能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

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降低能耗。

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因此,规定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是对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要求。使用时,既要保证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要保证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5.2.5 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为控制投资,更重要的是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层高相对统一,有利于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例如: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局部净高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2.6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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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8 要求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要求。小面积住房可设计为开敞式厨房。

经济适用住房应预留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并预留炉灶、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可设置炉灶、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 5.2.9 卫生间的地面因防水施工质量差等原因,而发生漏水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要求卫生间至少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保证基本的使用功能。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应预留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设备的位置;有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配置卫生设备。

本标准7.5节通风与空调中7.5.2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2.10 洗衣机为基本生活需求,通常设置在卫生间内,但由于保障性住房面积较小,户型设计时也可能设置在阳台、厨房、过道等位置。要求在设计时应明确洗衣机的位置及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条件。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5.2.11 空调室外机等室外设备应结合建筑立面设置,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室外机安装应稳固安全可靠,安装位置应便于安装和方便维护,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3 公用部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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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可以减少公摊面积。 5.3.3 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户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对老年群体应给予更多关注,为此,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由于宿舍型住房采用单层床、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的差异较大。因此。同时限定居室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较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故对电梯在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限定条件。

根据保障性住房小套型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单元平面设计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5.3.4 要求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使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有了确实保障。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要求设在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安全措施。

5.3.6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应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的设置应按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应设置一个格口。

5.3.7 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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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5.4 无障碍设计

5.4.1 保障性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户中残疾人、老年人的比例相对较高。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例将不断增加,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设置适量的无障碍住房,或预留后期可改造条件。

无障碍住房是指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住房。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布置应符合进出方便的原则。无障碍住房的设置,可根据规划方案和居住需要,集中或分别设置。多层保障性住房,因建设条件和资金的限制,很多未设置电梯。在进行无障碍住房设计时,宜尽量建于底层,减少无障碍竖向交通的建设量,有电梯的住房宜将其设置在低楼层。

5.4.2 保障性住房出入口的无障碍坡道设置,使其能真正达到无障碍入户的标准。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和设置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的深度,均应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通廊式保障性住房因连通户门间的走廊很长,首层会设置多个出入口,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设置无障碍出入口,以满足使用人群出行的方便,减少绕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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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与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保障性住房作为普通房屋,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取50年,安全等级取二级。考虑到保障性住房作为最重要的耐用商品,故本条规定结构的使用年限一般取50年,必要时可取比50年更长时间。 6.1.2 明确抗震设防地区保障性住房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 6.1.3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的取值、组合原则以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具体设计要求等,根据不同材料的结构特点,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6.1.4 保障性住房结构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取得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并据此进行保障性住房地基基础设计。 6.1.5 荷载设计值及耐久性措施均依据设计使用年限确定。改变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等)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年限。

6.2 结 构

6.2.1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1001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浙江软土地区,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开裂、倾斜的事例屡见不鲜。地基变形计算值,应满足保障性住房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地基变形验算包括处理后的地基。

6.2.2 保障性住房结构的规则性要求和概念设计,应在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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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的方案阶段得到充分重视,并应在结构施工图设计中体现概念设计要求的实施方法和措施。

抗震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对结构的规则性要求更加严格,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设计方案。

6.2.3 本条是对抗震设防地区保障性住房结构设计的总体要求。抗震措施包括地震作用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

6.2.4 砌体结构设计是以承载力设计为基础,以构造措施保证其变形能力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因此砌体结构的各项构造措施十分重要。

保证砌体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的主要措施,包括选择合适的砌体材料、合理的砌筑方法和工艺,控制砌体墙(柱)的高宽比,控制承重墙体(抗震墙)的间距,在必要放热部位采取加强措施(如在关键部位的灰缝内增设拉结钢筋,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芯柱或采用赔筋砌体等)。

6.2.5混凝土构件的配筋及其构造是保证混凝土构件承载力、延性以及控制其破坏形态的基本要求。

混凝土保护层的作用主要是:对受力钢筋提供可靠的锚固,使其在荷载作用下能够与混凝土共同工作,充分发挥强度;使钢筋在混凝土的碱性环境中免受介质的侵蚀,从而确保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耐久性。

6.2.6 钢结构构件的防腐、防火措施是保证钢结构保证性住房安全性、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保障性住房中的钢构件,除不锈钢构件外,其他钢结构构件均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以及维护计划,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钢构件在高温下其刚度和承载力会明显下降,导致结构失稳或产生过大变形,甚至倒塌。

6.2.7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途径,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比较适合于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均可用于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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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是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连接件或施加预应力加以连接,并在连接部位浇筑混凝土而形成整体受力的混凝土结构。采用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业化水平,有助于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浙江省建筑钢结构行业整体水平高,在钢结构住宅工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技术可在保障性住房中推广应用。

6.3 材 料

6.3.1 保障性住房中混凝土构件,包括基础、地下室、上部结构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最低要求。

6.3.2 条文规定应合理使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钢筋,即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强度等级400 MPa及以上钢筋,构造钢筋、分布筋以及小跨度梁的受力钢筋也可采用强度等级300 MPa的钢筋,实现材尽其用。

6.3.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有关规定,适当提高非抗震设防地区,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采用的普通砂浆强度等级,要求不低于M5。

对保障性住房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其块体和砂浆的要求应有所提高,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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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 备

7.1 一般规定

7.1.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宜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7.1.3选用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

7.2 给水排水

7.2.1从节能和用水卫生的角度,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是给水系统节能的最佳途径。

当需要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时,应优先考虑可以利用城市管网余压的叠压式二次供水设备。二次供水设备应采用具有国家节能认证、环保标志和节水认证的新型无负压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并具备无负压、差量补偿、全密闭、小流量保压的功能,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二次供水设备用房应独立设置。

2 二次供水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证书和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生产的产品;

3 二次供水成套设备水过流面材质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219的规定;

4二次供水管道应当安装防倒流装置,防止回流,污染供水管网水质;

5二次供水设备应配置备用水泵,确保不间断供水;

6二次供水设备厂商应有良好的服务能力,具备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

7.2.2 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住宅、物业、商业用水等按各地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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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单独收费,因此,应分别设置水表。

7.2.3 保障性住房所居住的人群、配套的用水设施对水的消耗量相对较低。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进行节能设计时,应按平均日供水标准配置设备,因此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的要求。

7.2.4 保障性住房计量用水是推进建筑节能的重要一环,因此,要求计量到户。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公共面积小,允许采用IC卡等智能水表技术,将水表设置于户内。

7.2.5限制供水压力,避免无效出流导致的水资源浪费,同时,要求合理保证器具供水的压力。

套内卫生间各器具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为规范规定的最小值,并非按每户设置燃气淋浴器考虑,现实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及电热水器也较普遍。当考虑每户设置燃气淋浴器,设计应适当加大给水压力。

7.2.6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等不应布置在住房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建筑阳台排雨水的立管不受此限定。

7.2.7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是满足居住者基本需求条件之一,全省热水供应方式不同,各地可按适合当地能源要求的方式提供热水供应设施,但预留热水管线的接口是基本条件。

7.2.8 应采用双档冲洗排水控制的坐便器且出水量≤6L,各类水嘴流量应≤0.15L/s(进水动压力为0.1MPa时)。

7.2.9 防止卫生间内排水管内污浊空气窜至厨房,同时避免排水管线的噪音、漏水导致住户健康、财产受到影响。

7.2.10 当设计将洗衣机位置或洗涤槽等设备布置在阳台时,应在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地漏应带洗衣机排水插口的专用地漏,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且采用防返溢型,减少溢水的可能;并允许阳台雨水一并接入该废水排水管。给水管应具备与洗衣机连接的条件。

阳台废水排水管不得与屋面雨水立管共用,以杜绝阳台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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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排入雨水管网,从而污染城市河道。

7.2.11 空调凝结水排至雨水排水系统,应通过合理的组织排放。 7.2.12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应采用污水泵单独排出,以确保当室外排水管发生堵塞或满流时倒灌。

7.3 电 气

7.3.1 随着居民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家用电器的使用量逐渐增多。本条文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规定最小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电负荷余量。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宿舍类公共租赁房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7.3.2 根据用电负荷的要求,对电源线的材质作了规定。

考虑到住户用电量的增加,并根据实际调研结果,要求保障性住房每套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回路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7.3.3为保障居民和维修维护人员人身安全和便于管理,对户配电箱的配置作了基本的规定。

7.3.5本条规定了电源插座设置数量和种类的最低标准。除有要求外,起居室空调器电源插座按分体机或柜机的形式,只预留一种方式。

防溅水型即为防护等级IP54,表示允许有限的灰尘进入,防止任何方向的溅水。

目前,大多数非机动车库均未设置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根据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情况,住户乱拉电线存在较大隐患,故建议设计时考虑提供电源插座等充电设施。 户内电气终端基本配置可参照表7.1,设备安装高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表7.1 电气终端基本配置 房间 名称 厨 房 终端名称 防溅两孔、三孔插座 三孔插座 数量 2组 1个 建议高度 (m) 1.0~1.3 2.0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 微波炉等小家电 排油烟机 47

阳 台 卫生间 起居室 (厅) 餐 厅 次卧室 主卧室 三孔插座(带开关) 三孔插座(带开关) 防溅三孔插座(带开关) 三孔插座(带开关) 三孔插座 防溅两孔、三孔插座 防溅三孔插座(带开关) 有线电视插座 电话插座 信息网络插座 两孔、三孔插座 三孔空调插座(带开关) 三孔插座(带开关) 三孔空调插座(带开关) 有线电视插座 两孔、三孔插座 三孔空调插座(带开关) 有线电视插座 电话插座 信息网络插座 两孔、三孔插座 三孔空调插座(带开关) 弱电配线箱 配电箱 1个 1.8 1个 0.3~0.5 1个 1.0~1.3 1个 1.8 1个 2.3 1个 1.5 1个 1.0~1.3 1个 0.3~1.0 1个 0.3~0.5 1个 0.3~0.5 3个 0.3~1.0 1个 2.0(0.3) 1个 0.3 1个 2.0(0.3) 1个 0.3~1.0 2个 0.3~1.0 1个 2.0 1个 0.3~1.0 1个 0.3~0.5 1个 0.3~0.5 2个 0.3~1.0 1个 2.0 1个 1个 0.5 1.6~1.8 套 内 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 有冰箱位时设置 有洗衣机位时设置 有热水器时设置 有电热水器时设置 吹风机等,靠近化妆镜侧墙 有洗衣机位时设置 靠近电视 靠近沙发或茶几处 电视位2个;沙发位1个 有壁挂机(柜机)时设置 有冰箱位时设置 有壁挂机(柜机)时设置 靠近电视 电视位1个,床位1个 壁挂机 靠近电视 靠近案几处 电视位1个,床位1个 壁挂机 入户处 避免直视,方便走线 7.3.7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建筑物钢筋网包括卫生间地面及墙内钢筋网。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里的设施不需要进行等电位联结的有下列几种情况:

1 非金属物,如非金属浴盆、塑料管道等。

2 孤立金属物,如金属地漏、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 3 非金属物与金属物,如固定管道为非金属管道(不包括铝塑管),与此管道连接的金属软管、金属存水弯等。

7.3.8应用于住宅建筑的节能光源的声光控制和应急启动技术不断地发展和进步,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具体分析、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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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满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7.4 燃 气

7.4.5 考虑到浴室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绝不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要求厨房等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通风良好,应有自然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且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有关通风的相关规定。

7.5 通风与空调

7.5.2 当卫生间仅设置自然通风的竖向通气道时,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室外气温越低热压越大。但在夏季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的季节,则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因此要求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一般为排气扇)条件。

7.5.3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或空调的取热工况运行,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中早有“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的空调设备或系统”的规定。近些年来由于空调,供暖用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致使一些省市冬夏季尖峰负荷迅速增长,电网运行日趋困难,造成电力紧缺。2003年和2011年夏季在全省范围内不同程度出现了拉闸限电。盲目推广电锅炉、电供暖、加热电缆、电热膜等,将进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为此必须严格限制,考虑到省内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只有符合本条所指的特珠情况时方可采用。

浙江省虽然不属于电力充足的地区,但是用电峰谷差较大,所以电力部门为了拉平日夜供电量,提高电厂发电效率和供电效率,鼓励采用蓄能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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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绿色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保障性住房绿色设计是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的要求和《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

被动措施是指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温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主动措施是指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采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保障性住房的绿色设计应按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自然资源,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

8.1.2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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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当保障性住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场地环境、用水量及水电配备条件等情况,根据建筑物的使用需求及集热器与储水箱的相对安装位置等因素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方式。

依据2012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相关的政策解释,将利用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列为可再生能源范畴,因此,在不具备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或建筑中的某些部位,可选用空气能热泵等节能设备加热生活热水。 8.1.4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量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这样既可减少场地平整所需的建设投资,又可减少施工的工程量,避免对原有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场地内的树木、水塘、水系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是传承区域历史文脉的载体和景观标志,应予以保护。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应在工程结束后,采取相应的环境恢复措施,尽量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8.1.5 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广应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强调淘汰不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8.2 绿色设计

8.2.1 保障性住房的布局、朝向、形体和间距与日照、自然通风、噪声等因素密切相关。在设计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处理好节能、节地、节材等之间的关系。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内外的风、热、光等自然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形体、朝向、间距、开窗位置和比例等因素,使建筑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采光和视野。

保障性住房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范围,最佳朝向为南偏东10°~15°范围。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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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保障性住房的节能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在住宅建筑能耗中,供暖、空调能耗占有最大比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用能效率能够达到降低供暖、空调能耗的目的。本条列举了住宅建筑中与采暖、空调能耗直接相关的各个因素,明确了保障性住房设计时应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

屋顶、外墙外表面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在夏季有太阳直射时,能反射较多的太阳辐射热,从而降低采用空调时的得热量和自然通风时的内表面温度。

夏季东、西朝向的住房受太阳辐射强度大,设置适宜的遮阳措施对于改善室内热环境十分有效。采用何种遮阳形式,可根据日照模拟分析结果确定。

8.2.3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设计为低层住宅,宜以高层住宅为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达到节约用地目的。在条件容许的地区,保障性用房也可以采用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形式。人均用地指标不宜突破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上限值。

8.2.5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

8.2.6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为了大力改善城市生态质量,提高城市绿化景观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内的绿化应避免大面积的纯草地,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和墙面绿化等方式。这样既能切实地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在二氧化碳固定方面的作用,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又可以节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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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绿化应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8.2.8 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可以减小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用量,增加使用空间;梁、板及层数较低的结构可采用普通混凝土。对于高层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强度较高的高性能钢材。

8.2.9 地面透水可以平衡生态系统,雨水由透水地面渗透,使地下水位上升;透水地面通过雨季透水,冬季化雪,增加住区居住的舒适度;由于透水地面孔隙多,地表面积大,对粉尘有较强的吸附作用,可减少扬尘,同时也能降低噪音。

透水性地面材料可用于庭院、人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广场、室外停车场、住内道路、道路两侧、中央隔离带等地面,能增加住区的透水透气空间,调节小气候、保持生态平衡。

8.2.10 浙江多数地区降水量丰富,但季节分布不均,同时也有海岛等缺水住区。雨水收集能调节和减少雨水的尖峰径流量,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应设置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低于商品住宅小区。因此,在建设阶段就应考虑合理降低小区景观、绿化养护等物业管理运行成本。住区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临近河道的住区宜采用河道水综合利用;屋顶总面积较大的住区宜推进屋顶雨水积蓄利用。通过河道水和雨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用于绿化浇灌、道路和公厕冲洗等。

常见的人工景观水体有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设施的游泳池等不在此列。

采用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作为景观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中规定的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控制指标;用于冲厕、绿化灌慨、洗车、道路浇洒,其水质应满足GB 50335中规定的城镇杂用水水质控制指标。

8.2.12 随着城市建筑、交通运输的发展,机械设施的增多,以及人口密度的增长,噪声问题日益严重,甚至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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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人们每天生活在噪声环境中,对身心造成诸多危害:损害听力、降低工作效率甚至引发多种疾病,控制室内噪声水平已经成为室内环境设计的重要工作之一。

8.2.13 根据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测试数据表明,目前室内环境空气中以化学性污染最为严重,其中TVOC、甲醛气体污染尤为突出。通过调查,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氨气污染除外)主要是通过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等释放出的。其中,机拼细木工板(大芯板)、三合板、复合木地板、密度板等板材类,内墙涂料、油漆等涂料类,各种粘合剂均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是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室内装修设计时应少用人造板材、胶粘剂、壁纸、化纤地毯等,禁止使用无合格报告的人造板材、劣质胶水等不合格产品,不使用添加甲醛树脂的木质和家用纤维产品。

因使用的施工建材、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建筑建成后室内环境长期污染难以消除的问题,以及对施工人员健康产生危害的问题,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标准GB18580~GB18588的规定,选用施工材料及辅助材料,鼓励选用更绿色、健康的材料,鼓励改进施工工艺。

目前采用的有关建筑材料的放射性和有害物质主要现行国家标准有:

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

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木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GB18581;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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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 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

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

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 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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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装修

9.1 一般规定

9.1.1保障性住房的装饰装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标准的规定。

9.1.3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要求,装修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建筑同步,以满足居住条件。经济适用房倡导通过样板房试点模式,向居民提供装修服务。

9.1.5装修材料质量直接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装修材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优先采用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装修材料。

保障性住房选用的装修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求,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和产品,以及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装饰装修材料尚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9项标准GB18580~GB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9.2 装修配置

9.2.2 表A.0.2室内基本装修配置依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联合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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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与验收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相关建筑施工规范和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及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等验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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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基本装修配置

基本装修配置是依据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联合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进行编制。

1 实施基本装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可按表A.0.1执行。

2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室内基本装修配置可按表A.0.2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装修标准。

3 经济适用房室内装修如与住宅主体施工同步完成,装修配置可参照表A.0.2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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