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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定稿2013.4.9

来源:哗拓教育
华强小额贷款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司客户融资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 应收账款范围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具体包括:

1、债权方已向债务方开具发票后形成的应收账款。 2、债务方已向债权方开具对帐单后形成的应收账款。 3、双方已签订合同或订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4、承租方先使用租赁物业后付租金所形成的对出租方形成的应收账款。

5、其他我司认可并已经形成的债权。

第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主要适用于我司所认可的企业或超市上游的供应商和服务商等,或位于核心商业地段、有优质客户承租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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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租金收入来源的物业所有人。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准入标准: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申请人应符合我司基本客户准入标准,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与付款人有持续一年以上的业务往来。

第三章 授信审查要求

第六条 除满足一般性审查要求外,申请贷款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商务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应通过对合同原件条款、货运证明、付款证明等予以认证,与客户的交易时间应超过一年。

2、 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发货单、出货对帐单、商业发票等相应证明,提供最近一年的流水及账期内的对账单。

3、 申请方对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4、 应收账款最近半年回款正常。

5、 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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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应重点关注质押人与债务方后续合作情况,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订单、结算方式等内容。

7、 在贷款申报时,所质押应收账款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敞口1.25倍。

第四章 质押登记前需收集核实资料

第七条 应认真填写《应收账款质押清单》,确保明确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

第八条 放款前由风险控制部完成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1、 债权凭证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1) 交易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或其他表明销售确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证明;

2) 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 3) 提货单、仓单、预付款(定金)证明; 4) 提供的资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质押企业公章。 2、 合同、发票、发运单据等资料记载是否吻合;

3、 交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影响款项回收条款;

4、 买卖双方是否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往来、信誉良好、款项回收正常;

5、 其他应重点审查事项。

第五章 债权质押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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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出质的,质权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后,须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我司办理变更登记。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我司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导致质押登记失效,危及贷款安全。经办部门具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执行。

第十条 我司登记人员应关注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原则上重复登记的应收账款不得作为担保措施。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贷后管理要求如下:

1、 贷后负责部门应按具体应收账款业务特点设立明细台帐,实时登记;每月与借款人进行账户核对,并定期打印银行对帐单及与上游客户的对帐单等相关单证,需保证余额控制在我司原来质押所要求的金额内(原则上不低于风险敞口的1.2倍),若低于则需补充其它应收账款,保证余额满足我司规定和要求,并作为授信档案存档管理;借款人需签署相关声明书,若应收账款余额低于我司原来质押所要求的金额,需补充其他我司认可的应收账款或偿还部分贷款。

2、 跟踪检查双方交易记录、坏帐率、商业纠纷比例变化情况;应特别关注付款人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和还款意愿等。

第十二条 及时行使我司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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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应如实提供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完成基础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应立即通知我司;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出现不利情形时应立即通知我司。 我司应通过出质人或核心企业随时了解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履行瑕疵的争议,应收账款是否出现争议等情况。出质人对已签署的或已履行的基础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取得我司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公司应收账款质押项下的贷款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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