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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来源:哗拓教育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住宿规范

第一条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训练和学习,制定山东省体育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第二条住宿

(1)学生住宿,由学生管理科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调整宿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学生管理科提出申请,由学生处批准同意后予以调整;

(2)不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他人。为给学生亲友来校探亲提供方便,学生可到学生管理科进行登记,并办理会客或住宿手续;

(3)学生宿舍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所居住的宿舍建成文明宿舍;

(4)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地方,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任何人不准在楼道,室内大声喧哗,更不准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5)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对公寓管理人员无礼谩骂,甚至伤害,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住宿学生如对公寓管理人员有意见可向学生管理科反映;

(6)未经学生管理科批准同意,严禁学生到校外租房住宿。

第三条公物管理

(1)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宿舍楼水。电。暖。床。桌。

柜。凳。门。窗等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到值班室保修。不得人为拆卸。损失公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失应照价赔偿,若是恶意破坏,则进行加倍赔偿;

(2) 不准在墙壁。门窗。家具。床铺上乱钉钉子,乱贴图

画 第四条卫生管理

(1) 每个宿舍选宿舍长一人,负责安排值日生打扫室内卫

(2) 宿舍每天应按时清扫,不留死角。清扫的垃圾要倒入

垃圾桶,不准堆放在楼道内。不准从窗户口向外倒垃圾。扔玻璃瓶。丢纸屑。泼污水,不准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燃烧废纸; 第五条安全规定

(1)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暂时不用的钱应存入储蓄所,房间钥匙和柜子钥匙轻易不要交给他人; (2)住宿学生要有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三防”意识,如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或迅速报告学生管理科;

(3)住宿学生应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内。对于关楼门之后回

宿舍的学生,必须经学生管理科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楼。夜不归宿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防范

在学生宿舍楼内和室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1)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2)经商活动及以赢利为目的的其他行为; 留宿异性或未经学生处批准留宿他人的行为;

(3)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传播。观看淫秽书刊或音像等

行为;

(4)设床帷、钉物架及熄灯后点蜡烛的行为; 利用各种炉具。加热器做饭。烧水等行为; (5)私自移动。拆卸电源线。插座。电灯等行为; (6)大音量开放音响设备。大声唱歌。大声喧哗。跳舞。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7)吸烟。喝酒行为;

(8)影响室内卫生和文明宿舍建设,违反校规校纪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奖惩

学生管理科每天组织班主任、学生会及相关人员检查评比,对在“文明宿舍”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

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将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管理科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节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为了维护宿舍的良好秩序,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关于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为辅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法。

第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学生科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在宿舍内不论进行何种性质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

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使用电炉者,除没收电炉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若发生意外事故,则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3) 宿舍内不准使用各种灶具。加热器,若发现,除没收

灶具。燃料。加热器外,按第(3)款执行处罚; (4) 私自从室外乱接电线者,除没收电线外,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5) 在室内乱接。乱拆电源线。电器者,除照价赔偿外,

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一律由学生本人负责;

(6) 在宿舍楼内随地大。小便,乱泼污水,乱倒剩菜剩饭,

在门。墙上踩脚印者,除清理好现场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在宿舍楼内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除清理好现场外,

写检查并通报批评;

(8) 损坏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除按实际价值赔偿外,

视损坏性质。手段。后果。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 (9) 未经学生管理科批准,在宿舍楼内张贴广告。影讯。

启事等材料者,除清理现场外,行政上给予通报批评; (10)违反作息制度,在宿舍楼关闭后回宿舍的,行政上给予通报批评;

(11)学生在宿舍楼内。室内从事经商活动的,除没收所有商品外,行政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2)未经学生管理科批准同意,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 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重犯者,加重处分; (14) 连续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15)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第六条第(八)项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

(16)夜不归宿者:1次月警告处分。2次月记过处分。3次

月劝其退学。

(17)晚归者:每三次按夜不归宿一次处理

第十条在宿舍住宿楼内违反校规校纪,因个人原因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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