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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出质人专用)

来源:哗拓教育
质押合同(出质人专用)

1.质权人(甲方):姓名邓生,身份证号码51********7482,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36*****841 2.

出质人(乙方):姓名王生,身份证号码51********7410,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69*****8741 3.

出质人知悉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全部内容,主合同编号为:,主债务本金为300000,利息为20000,债务人秦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

2020.3.21。出质人同意以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李生提供担保。 4.

本质押合同签订3日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 5.

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防止质物毁损、灭失。 6.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同时存在多个主体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下,本合同出质人系债务人之外第三人的,有权主张以债务人的质物先履行担保义务,本合同出质人与其他出质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同时存在多个主体提供多方式担保的情况下,本合同出质人系债务人之外第三人的,有权主张以债务人的担保方式先履行担保义务,本合同出质人与其他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同一担保人同时存在留置、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时,出质人有权主张以所有担保方式同时履行担保义务。 7.

主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必须同时征得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 8.

出质人应配合支持质权人做好向登记部门申请质押登记(如有)工作。如果无需质押登记,在签订本合同3日内将质物移交质权人。 9.

质物移交应通过双方指定主体进行,详见质物交付单。出质人授权移交质物的主体是余生,身份证号码44********9524,联系电话136*****8422,电子邮箱。质权人授权接管质物的主体是彭生 ,身份证号码44********8541 ,联系电话169*****8411,电子邮箱。双方交付质物以质物交付单载明为准。任何一方变更质物交付受托人的,应当出具合法授权并通知对方。 10.

质权人应该派专人利用专用场地或者加密措施妥善保管质物。 11.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2.

质权人行使质权通过协商或者诉讼、仲裁、拍卖的方式实现。 13.

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14.

出质人签订本合同后拒绝配合办理质押登记(如有)或移交质物的,质押合同未生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5.

出质人拒绝交付质物的,质押合同未生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6.

债权人不按照多质权或者多主体、多担保权并存的约定主张担保权利的,视为债权人违约,质押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如有)、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主张权利。 17.

未取得出质人同意转移主债务的,出质人的质物免除相应的担保义务。 18.

本合同自质押登记(如有)并移交质物之日起生效。如无需登记的,自双方签

字或者盖章后移交质物之日起生效。为了办理质押登记所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主合同约定管辖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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