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本 科 学 年 论 文
题目: 论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法学院 学院 法学 专业 09 级 11 班
学 号 2009031517
姓 名 祁琪
指导教师 马家福
成 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12 年 3 月 2 日
论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祁琪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一,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仍有一些不足:例如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定性不明,部分青少年犯罪特点的描述有些落后于时代,同时理论成果又无疑太过于抽象而晦涩难懂。论文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指出了其新的时代特点,特别是它与网络、与官富二代、与性和与激情的关系。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定义; 传统特点; 时代特点;
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未来和希望。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逐渐增多,青少年犯罪亦日渐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人们的忧虑,更成为困扰法律部门和法学家的热点问题。青少年犯罪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甚至被称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我国对青少年犯罪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准则来实行综合防预治理,以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一些现状的原因,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依旧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青少年实施强奸、故意伤害、杀人、寻衅滋事、抢劫犯罪的比例偏高;18
周岁及以上年龄段青少年实施盗窃、抢劫犯罪的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这些犯罪行为无疑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加以研究尤为重要。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什么是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浅谈几点我的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给青少年犯罪定性,这是开始分析一切青少年问题的提前和基础。鉴于鲜有人对青少年犯罪定性过程进行论证,而一般是直接采用结论性成果,笔者根据前人的一些看法结合公认的结论做了以下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分析。结论可能与现在主流观点不相同,仅仅代表个人观点。
首先,我国的《刑法》第十三条明确定规定了“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青少年犯罪和其他犯罪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部分青少年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有一些温柔照顾的原则,体现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
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明确的青少年犯罪的定性对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无疑有诸多便利。
其次,少年是指五六岁至十五六岁这一时期的孩子,这点没有异议;关于青年,联合国于1985年国际青年年,首次将青年界定为15至24岁之间的人,不过就国内而言,我国国家统计局认为15-34岁的人为青年;而就青少年的定义,初衷是从生理、心智的发展角度上将其区别与别的年龄段,也就是少年与青年相重合的阶段。所以可以断定在宽领域上来说,国内青少年年龄区至多是5、6周岁到34周岁的。同时青少年除了是按年龄阶段的划分的年龄区,更多的是体现着一种与心智得到完全发展的成年人的区别,所以青少年年龄应该介于少年和青年之间,范围理应比较小。为了追随国际趋势,对比少年和青年,个人认为其年龄区间应在15周岁到24周岁之间。
再次,就刑法范围内,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并没有“青少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人,这是很明显的。而“青少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少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所以,我们刑法上所说的青少年犯罪的临界年龄应起始于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14周岁,终结于成年后既18周岁后的一段时期,且这段时期不宜过长。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条里没有“青少年犯罪”的称谓,但从实际生活和具体的案件结论中,再结合《刑法》第十七条和两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的精神,个人觉得已满18周岁未满24周岁的人定义为刑法上的青年比较合适,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综合以上结论,其本上可以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定性:作为根据人的生理年龄而划分的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上一般指14—24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特点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人和物特殊和独出之处。那么青少年的特点简言之就是心理快速发展,价值观正在形成的黄金阶段。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将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的朝气,又有少年人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渐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又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因自身心智的不成熟,不免有时盲从、盲动,以及外部环境的诱惑,他们有时在困惑、迷茫中随波逐流、实施犯罪,在不知不觉中也受到了伤害。同时青少年犯罪也一直存在于社会之中,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而正因为青少年自身有着以上所说的特征,青少年犯罪也打上了青少年固有的烙印,呈现出其不同于其他犯罪形态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传统意义上的特点
1、犯罪成员的低龄化
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使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青少年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青少年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青少年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 2、犯罪类型多元化
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仍居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犯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有时发生。 3、 犯罪方式团伙化
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拄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 4、犯罪手段成人化
青少年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青少年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5、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
青少年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
(二)青少年犯罪新的时代特点
青少年犯罪以上特点是对青少年犯罪很好的总结,但是似乎有些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随着当今社会的转型和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发展。见多识广,并且早熟、早知、思维活跃,再结合近些年青少年犯罪的实例,个人认为青少年犯罪在体现以上诸多前辈总结出传统意义上的特点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上的变化。可以这样说,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这个时代的一些新的特点。
1、青少年犯罪与网络的关系日益密切
青少年由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往往由现实生活中的不满意转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寻找满意的生活。在网络中用不同于现实的身份、地位去交流去娱乐,给青少年带来的不仅仅是现实中没有刺激,甚至发展到让他们觉得自由网络中的自己是充实的。但是由于在网络和网吧环境的不安全性,包括浏览暴力色情等网页,网络恋爱,过多的消耗金钱,与周边人因上网产生矛盾等,任其发展下去,沉迷网络和网吧上网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再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这样3个方面:
(1)因沉迷网吧上网而导致犯罪
网吧是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场所之一,但是大量的网吧经营者为了吸引客源,赚取利润,无视国家有关网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低
门槛、甚至无门槛地接纳未成年人。而政府部门对网吧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给一些不法网吧经营者以钻空子的机会。加之青少年自身的不成熟性和法律意识淡漠,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两点的综合,最终导致网吧犯罪的频发。
(2)因网聊和网恋而导致的犯罪
网络聊天是运用网络进行交流的方式,不需多说;网络恋爱,指男女双方通过现代社会先进的网络媒介进行交往和恋爱。而网聊、网恋的产生原因最主要就是网络和青少年自身特征。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空间的扩展和社会阅历的不断增加,交往的愿望也就越来越强烈,并且青少年在网上的聊天中,涉及最多的话题是爱情和友谊,他们在这里可以寻找到理想化的梦中情人,这种柏拉图式的爱情童话能够满足他们内心深处对浪漫爱情和友情的渴求。但网络上虚拟的人毕竟和现实中的人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正是这种不确定性给网聊和网恋带来一定危险性,即便如此,网络世界的缤纷多彩和青少年强烈的好奇心仍吸引着诸多青少年的步伐,同时也滋养了一些青少年发生跟网恋密切相关的犯罪。其中有见网友实施的犯罪及被犯罪,为持续网恋提供物质上的保障而实施的犯罪和利用网聊网恋的幌子进行犯罪等等情形。
(3)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引发犯罪
这样的犯罪远没前两种数量多,但后果却大部分比较严重。沉迷网游的青少年,容易混淆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可能产生不同程度地
意识障碍。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经常玩网游的青少年中,有暴力倾向的比例是普通人的4至5倍;沉溺网游的孩子,容易分不清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变得冷漠、孤僻、叛逆,缺乏人情味。
(4)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
网络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上网的青少年很容易接触到色情、暴力等内容。由于他们意志相对单薄,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混淆是非观念,容易产生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份追求物质享受的心态,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弱点充分暴露出来,往往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逍路。
2、官二代富二代开始站上了青少年犯罪的舞台
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不具备的时,就是心智完全成熟的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更别说相对而言是只是孩子的青少年,所以从传统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看,因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但是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激情杀人、求爱不成毁人容貌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无疑是对传统青少年犯罪特点的突破,是这个时代的新特点的表现。这些事件除了是对传统青少年特点一种颠覆,也给我们刑法学界带来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一些新的思考:为什么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能如此轻狂、不可一世、飞扬跋扈?“二代”们违法、犯罪,丑闻源源不断,这背后又反映了什么深层次的问题?
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事件,关键是有三点原因。一是家庭教育问题。这些“二代”们在家庭他们有恃无恐、横行霸道是中国家庭溺爱的直接后果;二是社会上拜金拜权思维严重,官二代富二代因为其自身的“优势”,往往周围人的明里暗里的羡慕和谄媚,让官富二代在社会生活中享受了太多的满足、鲜花和掌声;三是心理上的优越感。这些人敢作敢为的背后反映了父母悄悄地用自己手中的权势和金钱为自己的“二代”打造起一艘可以乘风破浪的航空母舰,往往比一般的孩子容易获得取保候审等更“宽”的待遇。
3、青少年性犯罪有变化的趋势
青少年的性犯罪是指青少年在性本能的驱使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个人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 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 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既有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许多客观因素:青少年性生理的成熟使他们有对性的渴望,又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知识水平和道德判断相对滞后,同时家庭、学校教育偏差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蚀,可能加重他们的逆反心理、对立情绪,进而产生性犯罪。
青少年性犯罪占据的青少年犯罪中比例一直是不小的,可是算得上是青少年犯罪的老调,而重弹的原因是近些年,随着传播媒体的多样性、开放性,加上曾经“谈虎色变”的性的教育的普及,青少年性犯罪也有了自身的一些时代特征:
(1)青少年性犯罪主体集中在欠发达地区
近几年来,青少年性教育受到整个国家的关注,同时在很多地区也得到极大的重视,发生这些地区青少年性犯也处于下降的趋势。但在大部分欠发达地区,人们生活水平低下的问题尚未解决,中心偏向于经济发展,而对于其他事项的关注度自然不够。正因为没有重视青少年性犯罪问题的教育和预防,导致青少年性犯罪在该区域内一直比较活跃。
(2)早熟现象发展对青少年性犯罪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现在的青少年和上一代的青少年相比较来说,现在的青少年在性观念以及性行为上早熟现象严重,较上一代青少年有着很大的差别。早熟的这一代青少年他们生活在电子传媒迅速发展的时代,正是因为这开放的时代才导致了这些青少年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很多的青少年心理问题都是因为早熟而发生的。如果青少年的这些心理问题的不到良好的解决,诱发性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所以对早熟现象的研究就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3)黄色“环境”对青少年性犯罪的影响非常之大
可以说消息传播的途径变得丰富、便捷是具有其两面性的,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诱发一些犯罪。青少年作为特殊的年龄群体,他们的生理逐步发育成熟,便随着心理产生强烈的性好奇和性幻想,这时候性的正确启蒙就很重要了。在没有正确的引导和监控下,一些不健康的信息的传播和盛行,可能使青少年缺少通过摸索和实践正确感知性的魅力,而直接接触到有害错误的性信息和错误的性观念。不仅如此,正因为有着这些偏差导致了一些青少年
法制观念淡漠,错误的认为两性关系,从而误入歧途,为自己的犯罪埋下了伏笔和隐患。
4、青少年犯罪激情化现象严重
从青少年本身来看,青少年毕竟不能和心智完全成熟的人相提并论,他们的思想还不成熟,理性思考能力相对薄弱,极容易感性行事,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或或知道后果也要放手一搏。因而,稍有诱因影响或是遇到针对性的刺激,就会产生突发性、偶然性违法犯罪。所以大多数青少年行为人并非蓄意作案,而常常是某种偶然因素触发。即使他们事先有所预谋,也只是极短时间产生的犯罪念头,从动机产生到行为发生时问同样不会太长。
从犯罪特点来看,青少年激情犯罪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青少年在受到挫折后,因强烈的情感冲突而瞬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青少年激情犯罪是强烈的心理失衡的表现形态,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瞬间实施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暴力性等特点。
总之, 青少年犯罪目前呈现出的一些新势头和特点,反映出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社会性和严峻性,更是对我们法学界做出更高层次的要求。青少年犯罪问题能否很好的解决,关乎家庭、学校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与未来,应当积极剖析和预防,努力使其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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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评语: 教师签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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