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一、成品保护
(1)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或减少工序间的损害和污染,凡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会产生损坏或污染的,先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和损坏,否则不许开工。一旦发生成品的损坏或污染,及时处理或清除。
(2)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平面布置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堆放确保整齐有序,保护良好。
(3)测量放线后及时施工,以免所放线迹模糊不清。
(4)施工时所有控制桩及标高控制桩随着施工过程加以妥善保护,如果对工程施工造成障碍时,及时补测并重新立桩。
(5)土方回填施工时,应注意保护有关轴线和标准高程控制点,用砼墩或50*50长木桩做标记,防止碰撞损坏或变形。
二、成品、半成品管理维修承诺
严格履行相关合同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维修小组成员接受贵公司维修主管的管理,并进一步约定如下事宜:
1.因我公司工程质量原因导致业主延期所造成的物业费损失由我公司全额承担。
3.在质量保修期间,我方的维修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开通。如因我方电话不通或推诿扯皮(由贵司监督)而影响投诉维修,我方原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因我方施工质量而导致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停电、停水、燃烧、爆炸、倒塌等),请贵公司派人紧急处理并立即电话通知我方,我方将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如我方不能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请贵公司全权处理,费用从我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5.发生一般性质量投诉事件,我方自接到贵公司任何形式的通知后4小时内,与贵公司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将在48小时内将一般性质量问题按规定的要求处理到位。如属于涉及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有关规定处理。
6.通知后48小时内未有实质性的维修行动,以及我方已维修过的问题被再次投诉,请贵公司自行处理,费用从我公司质量保证金中扣除,须征得我方同意。
7.因我方施工质量而产生的投诉,我方除高效的进行维修之外,仍将积极处理因质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及索赔,以避免矛盾升级。否则请贵公司自行处理,费用从我公司质量保修金中扣除,须征得我方同意。
8.如果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未派人处理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修任务,视实际发生情况,愿意接受如下处罚:
①已维修过的问题再次投诉现,每次处罚1000元;
②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
③如未按期完成保修投诉任务,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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