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按照学校 “十二五 ”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基金,每年资助十至二十位青年骨干教师 赴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为期半年到一年的进修学习、合作研究或双 语教学培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2.
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科研能力强,是我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省优秀青年骨干 教师、或所在学科梯队主要成员;
3. 教学水平高,主讲本科生或研究生计划内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认 定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4. 5.
年龄在 45 周岁(含)以下;
申请赴国外进修学习者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外语应 用能力,能用外语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条 教师本人申请或由所在二级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提名推荐,由学院 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科研 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人选,报人事处。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择优遴选,保质保量”和“重点学科,优先倾 斜”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培养对象。
第六条 申请赴国内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的培养对象必须联系到国内外著名 大学
或研究机构;赴国外进行双语教学培训的培养对象需提供相应的外语水平 证书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七条 培养对象在国内外培训期间,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签订公派学习合同, 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享受在校在岗教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赴国外进修的培养对象,由学校资助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并按照国家 留学基金委访问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 70%提供在外留学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资助,在培养对象进修期间,学校按照每月工资发放时的实时汇率将资助金额 折算成人民币, 逐月打入工资卡(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培养对象个人承担) ; 赴国内进修的培养对象,学校提供一至两次往返旅费,全额培养费及住宿费。
第九条 培养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不予延期;资助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凡未按期培训者,其资助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培养对象回校后,需向所在学院提交研修总结报告,并在所在学科开 办一次学术讲座,所在学院按照其研修计划考核合格后,报人事处备案;参加 国外进修或双语教学培训的教师回校后应主讲一门及以上双语教学课程。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所发表和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原则上需以大连 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自回校工作之日起,服务期(原规定的服务期与进修年限之 和)满后方可提出调离申请, 否则将按照 《大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试行)》 中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赔偿费,并按标准偿还进修期间的经济资助及工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连大学
二 0 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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