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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哗拓教育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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