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奖励发放补充规定
1、 本着维护员工利益,维护公司有效运营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2、 每个人的工资、奖励都与公司的各项总收入有关。
3、 工资发放依据:
(1) 工资当月所有工作(任务)了结、收尾、记录存档或理清进入新结段
(2) 工资当月财务报告已生成并最终通过、生效
(3) 工资当月公司各项收入总和(直接转交、代收费除外)不少于全员基本工
资的三倍(非明确后的指定人员非项目直接负责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4) 工资当月无后勤上的失误、渎职
(5) 工资当月个人综合收入(直接转交、代收费除外)不少于本人工资的三倍
(明确后的指定人员项目直接负责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4、 个人综合收入(直接转交、代收费除外)达到本人基本工资的四倍时,即给与奖励:(1)基础奖励,四倍之内奖个人综合收入的2%;(2)提升奖励,四倍以上至八倍止,奖个人综合收入的5%;八倍以上奖个人综合收入的10%.(学校培训合作项目收费不在提升奖励范畴)
5、 五倍以上的个人综合收入部分可以冲抵前后月份的不足,但不再计入奖励基数(即不重复奖励)
6、 当月个人综合收入冲抵后不足三倍时,工资发放数额为冲抵后数值与三倍值的比值乘以个人工资额,结果进一取整百发放,其余部分待有超额月份能冲抵完成后的月份一次性发放。(如当月公司各项总收入达到全员基本工资的三倍且个人冲抵后已达本人两倍时可全额发放)
7、 与校方、企业方签订合同的奖励在100元—800元之间,可作为奖励的基数,享受基础奖励。
8、 明确后的指定人员工资、奖励发放与公司的各项总收入有关,即公司的各项总收入达到全员基本工资的三倍时发放基本工资,三倍以上可在前后月份冲抵;如公司各项总收入减去已享受奖励人员总收入的差达到明确后的指定人员基本工资的四倍时,奖励按3%进行
9、 公司的各项总收入达到全员基本工资的十一倍后,公司拿出以上部分收入的15%作为特别奖励。
10、 个人独立运作单个项目收入超过2万元时,在有事实的基础上可申请报销不超过5%的经费(凭票报销)
11、 本规定属公司运营层面的制度,与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不冲突。
12、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
1、试用期人员特殊处理。2、两个月冲抵均达不到工资基本数的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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