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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来源:哗拓教育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是指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款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贷款本金余额和利息的,且逾期时间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天数或期数的,对于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下同),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再偿还未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贷款本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质)押合同》的,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或未按被保险人规定的审贷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五)明知投保人逾期不还款,被保险人未依据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或变相放弃催收的;

(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造成其它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借款合同》责任、催收欠款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但在保险人赔偿之后所产生的催收费用除外;

(二)投保人不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超过贷款期限的逾期利息;

(三)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合同的免赔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除因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借款合同》变更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需变更《借款合同》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质)押合同》的,应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将《抵(质)押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转赠、或重复抵(质)押。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审核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逾期不还款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催收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借款合同》有关的资料,保留与催收欠款有关的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委托律师催收函》; (六)证明和确认投保人拖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权益转让书》及追偿所需的资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启动催收程序,催收方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之日前,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催收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已实现的催收价款-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1-免赔率)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约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如果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中途退保,保险人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并按第四十条所列公式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以下情形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依照下列约定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一)需要依照约定办理抵(质)押登记但未能办理的或被保险人贷款发放不成的,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以及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二)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还清贷款,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四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且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后,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被保险人同意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月份数(S) S≤10% 10%<S≤20% 20%<S≤30% 30%<S≤40% 40%<S≤50% 50%<S≤60% 60%<S≤70% 70%<S≤80% S>80% 释义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1. 【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但不包括投保人因违约需承担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相关费用。

退保系数 70% 60% 50% 40% 30% 20% 1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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