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湖北社会科学 法律园地 对询问证人若干问题的思考 张跃兵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646000) 摘要:询问证人是侦查工作中使用最普遍的措施之一,不仅每案必用,而且是贯穿于案件侦查过程始终的 措施。但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证人的范围、证人的责任、询问证人的期限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由于其重大的实 践意义和处理上的艰难,一直是人们极为重视的课题。立足于我国实际,利用比较法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 析.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询问证人;范围;责任;期限 中圈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05—0142—05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了解案件情况的 人进行查询诘问的一种侦查措施。证人是案件事实的见证 者,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来源之一,几乎任 团体、个人无权进行这种调查。其次是对象特殊。询问对象 主要是与案件有联系或了解、掌握案件情况的刑事犯罪被害 人和证人。再次是目的特殊。通过询问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侦 何案件的侦查都要询问证人,因此询问证人是侦查中运用 查线索、证人证言,以达到揭露、证实犯罪的目的。最后是结 最普遍的侦查措施之一。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可能需 果特殊。通过询问形成的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 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但询问不仅每案必用,而且是贯 一。侦查中,询问须制作笔录,在诉讼案件中经过查证属实的 穿于案件侦查过程始终的措施。每一起刑事案件从审查事 询问笔录是定案或认定事实的证据。 件性质到分析判断案情,从发现侦查线索到审查犯罪嫌疑 人、查缉逃逸的犯罪人,都离不开询问证人这一项侦查措 施。其任务是侦查人员从了解事件情况的人员中获取证言, 目的在于揭露和证实犯罪。但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证人 可见,询问证人是查明案情、揭露和证明犯罪的重要侦 查行为。但是,在我国侦查学理论研究和侦查实践中,有的学 者把询问称为调查询问或调查访问,如认为调查询问是“公 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的范围、证人的责任、询问证人的期限如何界定,这些问题 由于其重大的实践意义和处理上的艰难,一直是人们极为 向被害人、事主和知情群众等了解、查证核实与案件有关问 题的一项侦查措施”。II(1pe4,’1或是“刑事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 重视的课题。立足于我国实际,利用比较法的方法,对上述 件基本情况,发现侦查线索,获取证人证言,甄别犯罪嫌疑人 问题进行分析,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口供真伪,向有关人员了解、查证、咨询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 项侦查措施”。 调查访问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发现侦 、询问证人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询问是针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和证人进 查线索、查清犯罪嫌疑事实、取得证人证言、甄别犯罪嫌疑人 供述真伪的侦查措施”。I ㈣再如,“调查访问,又称调查询 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询问 证人”。法律上规定的询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基本情 问,是侦查人员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 犯罪为目的,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就与案件有关的人、 事、物等向有关人员和知情群众进行询问的一项侦查措 况,发现侦查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依法向被害人、证人了 解、查证核实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项侦查措施。这个定义揭 示了法律上规定的询问是一种调查活动,但它不是一般的 调查活动,而是一种特殊的调查活动。这种调查活动之所以 特殊,首先是因为主体特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 施。”141(ol'J)上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与询问是相同的,但是人们 在使用时往往随意替代,所以便给人一种感觉,即这些词语 背后的内容叉不完全相同。其实,询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一定,询问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 种法律措施,是法律用语。而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此外调 作者简介:张跃兵(1965一)。男,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142・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查的方式包括询问、讯问等多种方法。所以,询问就叫“询 问”,且不必在“询问”前加定语。 二、证人的范围 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因而大陆法系国家中证人范围与英 美法系国家中的普通证人大致相同,都是以其亲身所感知的 案件事实向事实裁判者进行陈述作证,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 性。 证人是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一般包括目击者、 检举揭发人、发案单位或地区的负责人、保卫人员、社区组织 我国在司法制度设计上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也与大 等。但是,人们对于虽不了解案情但具备解决同案件有关问 题的能力的人员(鉴定人)以及对此案开展调查的警察能否 成为证人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含义非常宽泛,所有在 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首先,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 系国家,鉴定人都不具有官方人员的地位和背景,只是接受 控辩双方或者法官委托,帮助事实裁判者确认某一事实是否 存在的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文规定,鉴定人与证 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部门提供口头证词的人均可以称之 为证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如美国《联邦证据 规则》仅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在所承审的案件中不具备证 人资格,而鉴定人、警察则具有证人资格。首先,英美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不区分鉴定人和证人,将鉴定人视为证人(专 家证人)。在英美法系中,鉴定人与证人并没有两样,证人在 陈述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时,实际上也是陈述他自己对这些 事实的结论,只不过他的结论是以普通人的联想为基础的, 而鉴定人的意见则是根据他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的问题提 出结论,如果说证人与鉴定人有什么区别,也只不过是知识 程度的差别而已。所以说鉴定人也是证人,是有知识的证人, 或更可靠的证人。ISl ̄, 由于鉴定人是掌握专门知识的专家证 人,所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 技术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 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 意见或其他方法作证”。但是,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陈述, 无论在诉讼地位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并无本质的差异。其 次,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警察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内容包括:一是作为检察官一方的证 人接受控诉方的传唤出庭作证,辩护一方根据辩护的需要也 可以申请法庭传唤警察出庭作证。二是警察应传唤出庭作证 时,其身份与普通人相同,负有与普通人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三是警察出庭作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其侦查行为的实施 情况,特别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中证人的范围要狭 窄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地将鉴定人与证人 区分开,并赋予鉴定人高于证人的诉讼地位。在英美法系国 家的对抗式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由当事人聘请,自然与当事 人提供的证人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 主义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由司法官聘任,当然要具有高于证 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与案件审理有法 律利害关系的人排除证人范围外,其中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 作为控诉方整体属当事人范畴,不得做证人。这是因为,传统 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在诉讼上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第三人,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列为诉讼参与人。我国学界一般认 为.鉴定人既不是某一当事人的证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学 辅助人”,它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问 题的专家。这一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鉴定人并不享有优越于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鉴定结论也无“科学判 决”的性质。相比较而言,我国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比英美法 系国家的高,比大陆法系国家低,但它体现了科学性和司法 公正性的原则。 ”尽管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对鉴定 人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表现出共同的方面:鉴定人在 诉讼中具有法律地位,即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就成为诉讼活动 的参与人,具有一个法律身份。无论这种法律身份是“专家 证人”、“辅助人”或是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其所做的鉴定都 是一种证明方式,因而他们都是为作证服务的。都不是辩护 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所以鉴定人在法律上定位为一种 “特殊”的证人是科学的。iriS,㈣ 其次,警察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或是侦查行为的合 法性问题作证无疑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功用。嘲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证人的,应当自行回 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最高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 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 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 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在司法实践中。对 于需要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多以侦查机关或内部部门的名 义出具书面证明或说明。当前,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巳成共识,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将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 项重要内容。 所以,证人是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包括了解案 情的目击者、检举揭发人、鉴定人以及对此案开展调查的警 察等。 三、证人的责任 询问中的证人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人主动向侦 查人员检举犯罪而被询问;一种是侦查人员主动发现的证 人。这两种证人的心理活动在询问中表现不同。前者由于主 动检举犯罪,在态度上表现较为积极热情;后者一般表现出 ・14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被动,有些证人不愿意作证。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证人违 在行使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有权拒绝作 证。二是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传唤证人及应传不到之 后果,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8条、第51条规定:即无 正当理由应传不到者要在承担其费用的同时科处秩序处罚 反作证义务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即拒绝作证和作伪证。 (一)证人作证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 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询问 或易科秩序拘留,也准许强制拘传并相应适用讯问被指控人 “立即讯问”之程序;如再次应传不到可再次科处秩序处罚。 证人,形式上表现为侦查人员与证人之间进行的面对面的语 西方国家的这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伦理道德观、 言交流,实质上它是询问双方进行的特殊心理交往。询问证 特权观念和价值观念,而我国立法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人是由侦查人员为获取证人证言,以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相 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求真务实精神。 关案情为基点,以查询诘问为形式而进行的,因而,处于询问 活动中的侦查人员与证人双方具有高度的法律责任感和较 强的拘束感。作为心理交往一方的侦查人员须通过询问,了 解证人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以,不论证人是否愿意交往,都 必须采取恰如其分的策略和方法,力争达到询问目的。作为 心理交往的另一方的证人,负有如实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的义务,所以,不论其是否愿意接受询问,都应当按照侦查人 员提出的要求接受询问。实践中,报案人、控告人、大部分被 害人及其亲属好友等,他们出于责任心、正义感或自己的切 身利益,只要侦查人员秉公执法,并给证人提供必要的方便 条件,多会积极配合侦查人员,主动提供有关证言;而有些被 动作证的证人,如了解掌握犯罪事实、但不知其性质的知情 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一些同事,经营活动的竞争者,虽 知其犯罪事实真相但不便检举揭发的,等等,他们本缺乏作 证的积极主动性,缺乏责任感以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但其 常常不难被侦查人员的责任心、说服教育所感染而提供客观 的、无个人倾向的证言。 (二)证人拒证的责任。 “证言难取”是当前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 难题之一,而证人拒证是导致“证言难取”的一个重要原因。 证人拒证是指证人拒不到场作证或者证人拒绝提供自己所 知道的案件情况。要求证人作证是为了有效地查明犯罪、追 究犯罪和控制犯罪,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世界各国的刑事 诉讼法律普遍地赋予了证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如 有违反,则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 询问证人的规定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不尽相同,有 些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一是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有拒绝 作证权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有特定官员身份者有拒绝作证 的特权或在作证程序上享有法定特权,某些人还可以以职务 上、业务上的保密和亲属关系为由拒绝作证,如《德国刑事 诉讼法典》第52条、第53条规定:从个人原因来讲主要是 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血亲或姻亲者有权拒绝作证;从职 业原因来讲主要是神职人员、被指控人的辩护人和律师、专 利代理人、财会师、宣过誓的查账员、税务顾问全权代表、医 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对于在作为心灵感化人时和 ・144・ 因而,我国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特权的规定以及对证人拒证也 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作证原则,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原 则。完善的作证制度是离不开强制作证制度的。但是,一种科 学的、合理的作证制度的设置,不能单单强调公民作证的义 务,而忽视公民也有一种根据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权利。从 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论,一种缺乏合理性基础的法律要求是难 以得到实现的,也不可能在人们的内心唤起对法律的真正信 仰。因此,强制作证制度,必须呼唤相应的拒绝作证制度。所 以,我们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确立拒绝作证权。I州㈣这样,根 据我国的国情,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拒绝作证特权的法 律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拒证,从而影响 到案件侦查进展,进而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查证,并可能 最终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认定困难,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放纵犯 罪的后果。从道义上讲。给予拒证者最大程度的道义谴责,都 是不过分的。但是,从责任上讲,证人拒证是否还应负法律责 任?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证人拒证是属于什么性 质。从社会道义上讲,证人拒证有违道义规范;从法律规定证 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上讲,证人拒证的行为又与法律规定不一 致。证人拒证是把证据埋藏在自己心里,这是一种类似隐匿 证据的行为。所以,毫无疑问,对证人拒证必须给予道义上的 谴责。但是,对证人拒证又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道义上的谴责, 而应跟进更为刚性的法律和惩治措施。因为:一是仅有道义 上的谴责不必然导致证人作证。在实践中,道义上的谴责效 果不明显。二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 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 追究。”其次,必须明确对证人拒证之惩治目的。对证人拒证 之惩治不是为了处罚而惩治,而是为了教育证人,最终达到 促使证人作证的目的。因为证人的思想认识各有不同,只是 有的证人出于各方面顾虑或在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上存在偏 差如出于事不关己、安全防御、作证误工等不愿作证,但他们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本身与案件往往并无牵连,所以对他们一般应采取说服教育 促使其作证。 那么,证人拒证成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 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 对于询『ⅡJ证人,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时间限制的规定。这使司 法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法律 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就无所谓时间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立法本意,询问证人也不得超过十--/Jq ̄1'。ll 其实,询问 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刑法规定的拒不作 证罪,但拒不作证罪的对象必须是间谍犯罪,且情节严重,而 一证人不需要人为设置或规定一个nfl'q.段,但也不能因为法律 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就无所谓U ̄J'IN的限制,而是根据侦查的 需要询问证人必须“及时”。这里的“及时”包括两方面的含 般刑事案件的证人拒证,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如 义:一是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必须迅速对证人开展询问;二 是在询问时必须讲求时间效率。这是因为: 果给以证人过重的处罚,显然是对证人不公平的,因而根据 惩治的轻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行为人责任的轻 重相适应的原则,拒不作证罪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能把一 般刑事案件的证人拒证的行为上升为拒不作证罪。然而,传 唤证人及应传不到等拒证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 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并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冈此,我国也 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作法,通过法律规定传唤证人及应 传不到之后果,对无|F当理由应传不到者侦查机关应当有权 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考虑对拒证的证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 拘留等强制措施,这样,通过对证人拒不作证的惩治,既达到 教育证人的目的,又达到促使证人作证的目的。 总之,法律规定传唤证人及应传不到之后果目的是为了 使证人能够作证。但是,证人拒证的原因十分复杂。因此,为 更好地保障证人作证,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 情况,政府应当提供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如建立证人作证 补偿制度、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等。 (三)证人伪证的责任。 伪证,是行为人故意作出的虚假的证言。证据真实或虚 假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 条第1款规定,淘I 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 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口J题的解 释》第58条第3款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 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证人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 重要关系的情 ,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 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 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 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视情节轻重处拘役至7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四、询问证人的期限 询问证人的期限是指一次询问证人的时间。询问证人的 时间长短主要是由询问事由的多少、询问事项的紧急程度、 侦查人员询问的方式方法及证人作证的态度等决定。其中, 证人作证的态度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 2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Ib 时。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l△法权益,防止变相拘禁。但 第一,询问证人应当及时进行。一方面是案件侦查的需 要。询问证人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性强、要求严格、艰巨复 杂的工作。同时刑事犯罪具有极大的现实危害性,都会给国 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有些犯罪,如杀 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如果侦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 就会使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所以,侦查犯 罪。特别是侦查那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暴力犯罪,必须在接 到报案后,以最短的时间,迅速赶往现场,及时询问,以采取 有效措施。如,有些抢劫案件,尤其是拦路抢劫案件,如果报 案及时,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证人,掌握了犯罪分子的体貌特 征及逃跑方向,即可采取追缉堵截等紧急措施。另一方面是 记忆的需要。人的记忆,可能随着时间的消逝而发生变化,时 间长久,记忆模糊甚至遗忘,从而影响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 完备性。所以,询问证人的时间,愈接近事件发生的时刻,其 效果愈好。 第二,“询问”不同于“讯问”。询问与讯问的性质不同。 “讯问”是指一种较为严肃的审问,一般是在对被讯问人采 取强制措施后进行,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询问”则是向了解 案件情况的人所进行的一种调查,询问对象在被询问时具有 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 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适 用于被害人、证人。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接受询问只是…种义 务,而犯罪嫌疑人接受汛问则是必须的,并且订F人一般都能 接受并配合询问,不像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和法律处罚 而对抗讯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且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即对于证人应采取鼓励的方式。所以,询问证人 不同下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阏汛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卜二小时而规定询问证人也不得超过十--.,'bU'1。 第三,如果询问时间过长,必然会影响证人的学习、工作 和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科学技术得 到飞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信息时代的核心技 ・14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术的产生和运用,冲击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网络化、 数据化、知识化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网络时代改变了人们 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节奏必然加快,如果 平等的感觉,使其产生心理紧张;况且多次打断证人陈述容 易使其产生厌倦,引起其反感,从而产生抵触情绪。第二,容 易造成证人思路中断。问答式多次打断证人的陈述违背了保 询问时间过长就必然会影响到证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由 此可能导致证人作证的情绪和态度的变化,进而影响到询问 的顺利进行。可见,询问证人的时间应尽可能地缩短。 第四,询问时问过长可能造成对证人的变相拘禁或具有 变相拘禁的嫌疑。通常证人只了解案件的部分事实,因而询 问事由的不会太多。时间也不会很长;侦查中询问的事项往 往比较紧急,要求询问时间也不宦过长;随着侦查人员素质 的不断提高,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向侦查 机关如实地陈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对证人进行询问时, 他们比较注意询问的方式和方法。这样就可大大缩短询问的 时间;而证人作证的态度如果是积极的,则询问的时间也不 会太长,但如果是消极的,则询问的时间可能会较长。所以, 询问证人的时间长短,证人作证的态度起决定性作用。在侦 查实践中,多数证人能够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作证,但也有 相当一部分证人不愿意作证甚至拒证。对这些人进行询问, 侦查人员要对其反复做思想教育工作,必然要花费时间和精 力,况且思想教育工作还不一定一下子就做得通,因此,询问 时间较长。然而,由于证人本身有一定的自由度,所以询问时 间过长则可能造成对证人的变相拘禁或产生变相拘禁的嫌 疑。因此,为了避免询问时间过长,侦查人员必须注意询问的 方式和方法。 此外,在讨论询问证人的期限时,还涉及到反复询问的 问题。反复询问是多次询问,因而不在询问证人的期限内。反 复询问的情形主要是:一是甄别询问对象陈述内容的真伪, 如询问对象有谎报假案或有诬告陷害他人的嫌疑时使用;二 是证人有记忆遗忘的事项即有新的情况(问题)提出,如证 人提出补充或应侦查人员的要求回忆;三是疑难案件,侦查 人员为寻找新的线索而再次询问证人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四 是为了从拒证者口中获取证言而对其进行再次询问。但是, 反复询问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开展。否则,极易引起 证人反感,拒绝出证。如遇到疑难案件,反复询问那些重要的 证人,有时达10余次之多,证人应接不暇,产生厌烦情绪,进 而拒绝出证。1121 五、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证人笔录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向知道案 件情况的证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文字笔录。经查证的证人证 言,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 实践中,人们习惯于采用问答式的作询问证人笔录。问答式 笔录便于记录,也方便阅读和审查。但是,它的弊端也不可小 视:第一,容易造成证人心理压抑,使其产生抵触情绪。问答 式可能给证人造成与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样,问答双方地位不 ・146・ 证证人充分、自由陈述的原则,极易造成证人思路中断,使询 问工作受阻。第三,问答式有侦查人员诱导证人回答问题之 嫌。问答式笔录是侦查人员提问在先,证人是根据侦查人员 提出的问题作答在后。这种方式给人的感觉:一是证人不是 主动作证,而是被动作证(当然不排除有的证人主动作证): 二是证人不是把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陈述,而 是侦查人员想要知道什么情况而向证人进行的了解。这样证 人就容易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回答问题。 所以,询问证人笔录最好采取段落式。首先用段落的形 式记载证人陈述的主要内容,然后根据询问的具体情况,在 证人自由陈述完其知道的案件情况后,对需要进一步查清楚 的事项再分别单独提问。须注意的是单独提问的问题不宜过 多,一般只提少数具有针对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1王国艮.现代刑事侦查学[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0. f2】公安部人事训练局侦查措施与策略教程[M】.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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