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無障礙樓梯:
3-7.1功能:提供行動不便者可安全使用之樓梯;無障礙樓梯不能取代昇降設
施作為唯一的無障礙垂直通路(註: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有無障礙樓梯
者,若依規定需設置無障礙昇降設施時,仍需依規定設置)。
3-7.2設置位置:
3-7.2.1與室內外無障礙通路或走廊連接,並為通路或走廊之一部分。
3-7.2.2建築物之廚房、浴室不得設置在樓梯直下方位置(註: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3-7.3構造:
3-7.3.1寬度:無障礙樓梯之淨寬度需在120(122.0)公分以上(註: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樓梯最小淨寬為75公分以上。另,
梯級夠深且梯級不高的樓梯,較坡道更適合使用輪椅以外輔具之下肢
障者使用,因此樓梯寬度需考慮該類下肢障者的需求)
3-7.3.2型式:
3-7.3.3.1樓梯型式:樓梯之基本型式大致可分為直通型、轉折型和L型。
3-7.3.2.2無障礙樓梯不得使用旋轉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
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3-7.3.2.3無障礙樓梯宜避免無豎板式樓梯。
3-7.3.3引導設備:
3-7.3.3.1引導標示:樓梯需設置大而明顯之樓層標示,幫助一般人、聽障
者和弱視者辨識樓層,其製作需呈明度對比,白底色字或色底白
字,其中又以後者效果較佳。
3-7.3.3.2樓層浮凸標示:樓梯扶手水平延伸30(30.5)公分範圍內需設置
樓層浮山標示,幫助視障者辨識樓層。
3-7.3.3.3點字板:樓梯扶手水平延伸30(30.5)公分範圍內可設置點字板,
提供較樓層浮山標示更詳細之資訊,幫助視障者認識和使用環境。
3-7.3.4防護緣:樓梯梯緣未臨接牆壁之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5公分之
防護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3-7.3.5梯級:
3-7.3.5.1樓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斜面不得大於2(3.8)公分(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3-7.3.5.2梯級級高:需在16(18.0)公分以下、10(10.0)公分以上(註: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級高尺寸最大規定為
20公分以上,考慮我國使用雙拐之下肢障者的需求,梯級級高需
限制在16公分以下)
3-7.3.5.3梯級級深:需在30(28.0)公分以上(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級深尺寸最大規定為26公分以上,考慮我
國使用雙拐之下肢障者的需求,梯級級深需限制在30公分以上)。
3-7.3.5.4梯級踏面應作防滑處理,例如加設防滑條或切割凹槽(註:加設
防滑條或切割凹槽均為防滑處理,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一百七十三條特別指定防滑條)。
3-7.3.5.5梯級之級高和級深需規律一致。
3-7.3.6組合單元:扶手
3-7.3.6.1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中斷(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3-73.6.2樓梯寬度在300公分以上者,應在中間加裝扶手(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3-7.3.6.3設置高度:樓梯單道扶手之設置高度為75-85(86.5-96.5)公分
之間,雙道扶手設置高度分別約65/85公分(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六條規定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75公分以
上)。
3-7.3.6.4水平延伸:扶手上下兩端應水平延伸30(30.5)公分以上(註: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三條圖示,使用者在進
入樓梯而便可扶握住水平延伸之扶手,可保障使用安全,尤其是
樓梯上力水平延伸出去的扶手)
3-7.3.6.5扶手直徑:扶手型式以利於扶握為原則,握部直徑需在3.2-4.5
(3.2-5.1)公分之間。
3-7.3.6.6扶手與牆面距離:設於壁面之扶手,應與牆面保持至少5(3.8)
公分之間隔,以利扶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
十三條圖示)
3-7.3.6.7四壁內扶手:設於四壁內之扶手,握部上方需留設45公分以上
之淨空間,提供手變換位置時所需之移動空間。
3-7.3.6.8防撞設計:扶手兩端需作防撞設計,向內迴轉、迥轉至牆面或地
面或與其他扶手相連,以防止視障者撞及扶手末端。
3-7.3.6.9扶手需固定不轉動,使用不易折斷之材質並經防滑處理。
3-7.3.7樓梯平台:
3-7.3.7.1樓梯垂直高度每300公分應設置平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3-7.3.7.2平台淨深:樓梯平台之淨深度需大於樓梯寬度(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且需在120(122.0)公分以上。
3-7.3.7.3平台淨高:平台建議留設200(203.0)公分以上之淨高,以排除
上方突出物(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為190公分以上)
3-7.3.7.4樓梯平台內需避免有高低差或設置梯級。
3-7.3.7.5樓梯平台不需設置警示帶(註:視障者可利用上下樓梯技能或依
扶手之引導上下樓梯,平台部分不需冉設警示帶)。
3-7.3.8上方突出物: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200(203.0)公分
部分,應加設高度在60(68.5)公分以下白杖可以探測到之防護柵
(註:防護柵是一種警示設施,可防止視障者撞及樓梯版上方突出
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為190公
分以上)
3-7.3.9視障者引導設施一注意路況設施(警示帶):
3-7.3.9.1設置方法:安全梯和特別安全梯除外之樓梯(註:視障者在狹小
的樓梯間內無定向行動上的困難,設置於樓梯間內之安全梯和特
別安全梯上下端可免設警示帶),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配合
設置引導設施(警示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
七十三條之規定),警示帶之寬度需與樓梯同寬,深度需在60
公分以上。
3-7.3.9.2樓梯平台不需設置警示帶(註:視障者可利用上下樓梯技能或
依扶手之引導上下樓悌,平台部分不需冉設警示帶)。
3-7.3.9.3組合單元-警示帶:鋪設於樓梯上下兩端之警示帶的導盲地面鋪
材,其明度和材質(觸感、特殊設計或施工方法)需和相臨地
面或路面呈對比,例如:粗糙的花崗石腐蝕面和平滑面、立體
突紋和平面無紋設計、施工時添加粗細骨材或切割凹槽,使鋪
面之表面觸感呈明顯之對比。
3-7.3.10樓梯鋪面:需堅硬、平整、採用防滑材料(註:除梯級終端加設防
滑條或切割凹槽作防滑處理外,樓梯選用之鋪面材料需增加其表面
摩擦力,使其具防滑效果),室外樓梯施工時需注意積水問題。
3-7.3.11照明:樓梯需注意照明,提供充足的光線。
3-7.3.12安全措施:視需要提供安全措施,例如:張設安全網,以維護使用
者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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