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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来源:哗拓教育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消毒工作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场所进行消毒操作。

第三条 消毒何为?消毒就是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对被污染的环境、器械、物品或人员进行杀菌、灭菌、滴虫等措施。

第四条 消毒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才可从事消毒工作。

第五条 消毒工作应当遵循“防止病菌传播、防止交叉感染、预防医源性感染”的原则,并应注意环保、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预消毒

第六条 进行任何医疗和诊疗操作之前,应当进行预消毒操作。包括消毒工作前对需要消毒的环境、器械、物品进行清洗,去除污垢和有害物质,保证消毒操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 预消毒应当采用合适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如洗消法、膜拜法和喷雾法等。

第三章 消毒操作

第八条 根据消毒操作对象和要求,应当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包括物理消毒、化学消毒、生物学消毒和辐射消毒等。

第九条 消毒剂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应当考虑使用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

第十条 消毒工作应当遵循标准操作程序,保证消毒剂浓度、时间、方法和温度的合适,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消毒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保证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 消毒标准

第十二条 消毒后操作对象上不能留存活菌、局部可见污迹和异物。

第十三条 消毒后操作对象表面应当无刺激气味和损伤,无残留物,且表面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应受到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消毒行为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一律进行整改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从事消毒作业,或者执行消毒作业时不依照要求进行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资质。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机构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规参与滥用职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

(1)消毒操作记录表; (2)消毒剂使用情况记录表;

(3)消毒剂质量控制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卫生行政部门:指负责地方卫生工作的政府部门; (2)消毒剂:指用于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化学药品或其他成分; (3)交叉感染:指因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场所进行操作时,因未经消毒或不当消毒而导致的病菌传播。

实际执行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可能遇到由于消毒过程中操作不当或消毒剂不合适而导致表面残留物和损伤等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操作规范,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和消毒方式,严格质量检查,及时追溯问题原因并采取反应措施。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毒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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