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拒诊是违法行为。
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生行为哪些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护伤,医疗治病,服务病人。如果医生不负责任,有可能造成患者的伤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方面,都是不允许的。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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