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权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残疾人不愿意离婚时,法院仍可判决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双方可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否则法院会考虑财产数量、共同生活时间、健康状况等因素,适当多分给残疾人。对于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应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的一方。若有另行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分析
一、残疾人不愿意是否能离婚
1、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准则。至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存在身体残疾则并不是法院判断是否离婚的考虑因素。
2、因此,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残疾人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3、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感情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只是,如果一方存在残疾且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助。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在残疾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这表现为以下:
1、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2、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则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3、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
4、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5、当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语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准则,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依据,而残疾并不是法院考虑的因素。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残疾人不愿意,请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判决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感情情况,并对残疾人提供适当补助。另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法院会根据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等因素,适当多分给残疾人一方或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当然,如果双方有另外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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