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金已经给付受害人的,不得再次给付。因此,在同一项事故中,工伤保险已经给付的情况下,不能再次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工伤保险金已经给付受害人的,不得再次给付。受害人或其家属已经从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赔偿的,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部分,不得再次给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金已经给付的,不得再行支付。工伤保险金的给付一经确定,不得追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者补缴,并可以加处罚款;逾期不支付或者补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扣代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在同一项事故中只能进行一次赔偿,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不得再次支付。只有在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机构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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