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况严重的;
2、销售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
(1)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物价值在15万元以上
(3)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与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3万元以上
(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2种以上的注册商标识数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数在2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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