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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来源:哗拓教育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是分别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报案,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案件,公安侦查部门立案后,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会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
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实行程序性审查,后者则应经二次审查。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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