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破产后,应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市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为标准,建议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如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在资产清算时应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建议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向生育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核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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