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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婚假国家标准

来源:哗拓教育

湖北省规定,晚婚公民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并增加15天的晚婚假,总计18天。此外,已婚妇女晚育的,还可增加30天的产假和配偶的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对于接受节育手术的人员,工作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假期和相应的工资、奖金。

法律分析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结语

湖北省的婚假政策非常优惠,婚假为3天,再加上晚婚假的15天,总共可以享受18天的假期。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公民可以额外增加15天的婚假,以及已婚妇女晚育的,还可以增加30天的产假,并且配偶还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此外,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都会按照正常发放。这些规定为婚姻和家庭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无论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工作,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婚假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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