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用、义务教育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著作、身体缺陷的辅助工具、勋章荣誉物品、依法免于查封的财产等。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包括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等。被执行人需报告财产变动情况。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按照规定不能强制执行的内容是有几个方面的,对于个人的生活必须品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还有就是法律所冻结的财产也是一样的不可以强制执行,这个是有一定的范围规定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财产强制执行有一定的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用、义务教育所需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著作、身体缺陷所需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勋章及荣誉表彰物品、根据条约规定的财产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都不能被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和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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