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
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为督促提高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
制定如下处罚细则:
(一)凡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罚如下: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含死亡事故),处罚项目经理一万元罚款,分包专业负责人处以伍
仟罚款,安全员处贰仟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骨折,内脏器官受损等)损失在5万元以下事故,处罚项目经理伍仟元
罚款,分包专业负责人贰仟元罚款,安全员一千元罚款。
3、由于个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安全人身事故医疗费,自费50%,工资自负。
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其医疗费、工资由肇事者负责。 4、凡是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必须逐级上报,隐瞒不报、越级上报扩大事态的,将对
其从重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全内业管理
1、项目部各种安全资料未完善的,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项目经理200元。
2、各分部、分项工程未做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履行签字手续的。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次;现场各专业负责人或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交底工作,否则罚款100元/次。
3、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的,交底不全面的,罚项目部安全员50元/次。
4、工人入场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到项目部登记备案,无身份证件者,严禁入
场施工。否则罚项目部安全员50元,分包负责人或班组长50元。 5、工人入场未做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发现一人,罚项目部安全员
50元,现场工长或班组长50元。
6、各班组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并且要有记录,否则罚现场工长或班组长50元,罚项
目部安全员50元。
(三)、“三宝”“四口”防护
1、安全帽不合格的、不佩戴安全帽的或不正确佩戴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
2、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鞋未提上或没系鞋带的,每次罚本人50元,罚现场工长或班组长
50元。
3、施工现场严禁穿短裤、光膀子、穿衣服没系扣的,每次罚本人50元,罚
现场工长或班组长50元。
4、安全网规格材质不合格的或封闭不严的,每发现一处,罚架工班组长100元,罚项目部安
全员50元。
5、安全带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条,罚使用人50元,所属班组长50元,罚项目部安全员50
元。
6、高处临边作业(含2m)不系挂安全带或不正确系挂安全带的,
每次罚所属班组长50元,
责任人50元。
7、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风口、楼板临边等每一处无防护或防护不严的,罚现场工长500
元,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8、四口临边防护设施严禁随意拆除,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现场工长100元,罚项目部安
全员100元。
9、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必须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高层、超高层逐层实行全封闭,
否则罚现场工长100元/次,罚现场安全员100元。
10、四口临边防护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进行验收,否则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四)、施工用电
1、电气安全技术档案(接地电阻测试及电工巡视记录),少一份或未达到要求的,罚电工班
组长100元。
2、外电防护安全距离达不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未造成事故,罚现场安全员、电气班
组长、架工班组长各2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罚现场安全员、电气班组长、架工班组长所造成损失的20%。
3、接地、接零保护系统达不到要求的,罚电工班组长100元,责任人50元。
4、高、低压防护不挂标牌,不采取TN-S系统,不设置五芯电缆的,罚电工班组长200元。
5、配电箱和开关箱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箱内器具不合格、配线不合理的,罚电工班组
长200元/次。
6、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负荷线安在漏电保护器上端,每处罚电工班组长200
元,责任人100元。
7、漏电保护器失灵,参数不匹配,每处罚电工班组长200元。 8、配电箱无各种标志,引下线混乱,无门无销无防雨措施,每处罚电工班组长200元。
9、施工现场配电箱锈蚀严重,或被人为损坏的,罚责任人100元,电工班组长100元。
10、现场照明不设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不使用安全电压线路,乱接乱拉乱挂的,罚电工
班组长100元,责任人100元。
11、临时用电有一项不合格,罚电工班组长200元,罚责任人50元。
12、整个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混乱,造成损失,罚电工班组长1000元,责任电工每人100元。
14、电工班组长作业前无交底、无巡视维修检查记录,罚款200元。
8、安装后或顶升后无验收记录的,罚安装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现场队长各100元。
9、无定期检查维护记录的,罚该项负责人每次50元。
10、非操作人员操作塔吊罚500元/次,塔吊司机及现场队长各200元。
(五)、外脚手架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1.脚手架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将处以50元罚款;每10
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的将处以50元罚款;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的将处以50元罚款;
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将处以50元罚款,如出现以上情况罚款同时并责令规定日期整改。
2.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的,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应该按规范拉结,每少一处将罚款20元,
拉结不牢固的每发现一处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脚手架每10延长米的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的将
处以20元罚款;不按规定
设置剪刀撑或者剪刀撑未按相关规范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符合要求的将处以50-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4.脚手架上脚手板不满铺的、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防护网或
网间不严密的均将处以50-200元罚款;操作层不满铺脚手板的罚款50-200元;每发现一处探头板将处以20元罚款。
5.脚手架上不按要求在立杆与大横梁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发现一处处罚20元;小横杆只固
定一端的,每发现一处处罚20元;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的,发现一处处罚20元。
6.脚手架不得采用弯曲、严重锈蚀等劣质钢管,否则将处以100元罚款。
7.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不得与脚手架连接,如有违反将处以100元罚款。
8.架子队所用的架子管、扣件及相关材料,在安装前和拆除后、应有序堆放,材料等相关物
品乱扔、乱放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9.建筑物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10.警示标志、安全标志未按要求悬挂的处以50-200元罚款。 11.悬挑梁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物连接不牢固的发现一处将处以100元罚款,悬挑梁安装不
符合规范的将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12.本工种在工作期间如将其他工种的成品损坏将处以50元罚款。 (六)、模板工程管理细则
1、支撑系统未进行计算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有安全隐患的,每处罚技术负责人100元,木
工专业队长100元。
2、2米以上高度作业时,无可靠立足点的,每发现一处,罚木工专业队长100元,项目部
安全员50元。
3、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或模板上堆料不均匀的,罚木工专业队长100元,现场队
长100元,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4、每次支、拆模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并且没有监护人的,罚项
目部安全员及木工专业队长各50元。
5、浇筑混凝土作业面孔洞、临边及交叉作业上下无防护措施的,罚现场队长100元,罚项
目部安全员及木工专业队长各100元。
6、现场未达到工完场清的,罚木工专业队长100元。 (七)、施工升降机管理细则
1、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而施工的,罚安装负责人100元,罚现场队长100元。
2、吊笼安全装置不合格而使用的,罚操作司机、安装负责人、现场队长各100元。
3、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的、无安全标志、地面吊笼出入口无防护棚的,罚现场队长、现场
安全员各100元。
4、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罚现场队长100元,操作人100元。
5、超过规定荷载无控制措施的,罚操作司机200元,罚现场安全员100元,现场队长100
元。
6、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 7、无联络信号或信号不准确的,罚操作司机50元。
8、电梯安装后无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现场队长100元,罚现场安全员100元。
9、操作人员上岗作业无安全技术交底,罚现场队长100元,操作司机和现场安全员各100
元。
10、无交接班记录的,罚本班交接人各50元。 (八)、塔吊起重机械管理细则
1、无力矩限制器或限制器不灵敏的,罚电工专业队长、塔吊司机各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不灵敏的,罚电工专业队长100元,塔吊司机100元。
3、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的,罚安装负责人、现场队长、现场安全员各200元。
4、塔吊司机、指挥无证上岗的,罚现场100元,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5、多台塔吊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罚现场队长100元,现场安全员100元。
6、吊钩无保险、钢丝绳已报废仍在使用的,罚现场队长及操作司机各100元。
7、无塔吊基础地耐力计算,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罚技术负责人、现场队长各50元。
8、安装后或顶升后无验收记录的,罚安装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现场队长各50元。
9、无定期检查维护记录的,罚该项负责人每次50元。
10、非操作人员操作塔吊罚500元/次,塔吊司机及现场队长各100元。
(九)、施工机具
1、圆盘锯无安全防护措施,罚现场安全员100元,是使用人的责任,罚使用人100元。
2、电焊机、焊把线多处破损老化还在使用的,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使用责任人50元。
3、电焊机、电源线接头无防护措施的,接头连接安装不符合要求,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使用责任人50元。
4、电焊机无防雨罩的,罚项目部安全员及使用责任人各50元。 5、各种气瓶使用时不符合要求的,罚电焊班组长及使用责任人各50元。
6、气瓶使用时未达到安全距离要求的,气瓶使用时无防震胶圈的,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使用责任人50元。
7、电、气压焊使用时,无防火设施的,每发现一次,罚电焊班组长100元,使用责任人100
元。
8、钢筋调直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罚钢筋班组长100元,使用责任人100元。
9、各种机具不按要求做保护接零、接地的,罚电工班组长100元,罚机具所属班组长100
元。
12、各种机具的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罚机具使用班组长100元。 (十)、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脏乱不堪的罚现场工长200元,涉及到各专业施工负连带责任的
罚100元。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散乱不齐的,未按总平面图堆放的,未挂标牌的,罚项目经理200元,
罚项目部材料员100元,罚现场工长及班组长各100元。 3、无消防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乱动、乱放、丢失或失效,罚项目经理200元,罚项目部安
全员200元。
(十一)、综合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1、项目部安全员在工人进入现场后,5日内必须把所有工人的家庭住址、年龄、工种、联
系方式进行存档备案。项目部要妥善职工档案。如未及时备案存档的,罚项目经理200元,安全员100元。
2、设备防护安装使用不合格,罚现场工长或设备使用班组长100元。
3、非操作人员私自操作设备,罚责任人100元。
4、不遵守工地规定,在宿舍内或其它不安全地方生火,未造成任何损失,每次罚当事人200
元;造成事故时,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破坏工地设备工具、建筑物、生产设施,按损失20倍以上罚款。
6、煽动破坏工地生产秩序,造成经济损失以20倍罚款,并开除工地。
7、喝酒上岗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任何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8、携带火药、管制刀具等凶器进入工地,除全部没收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交
公安部门处理。
9、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者每次罚本人50元,罚所属班组长50元。
10、宿舍周围严禁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施工现场及楼内严禁大便,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12、宿舍周围施工现场及公共场所严禁乱倒饭菜,违者罚款50元。 13、打架没造成伤害,每人罚款500元,造成伤害,除每人罚500元外,双方的工资、医疗
费均由打人方负责,情节严重交公安部门处理。
14、打群架领头人包括喊号或暗地支持策划组织者,是领导(包括班长以上干部)每人次罚
款2000元,不是领导每次罚款1000元,积极参预并有动手行为者,每次罚款1000元,对于起哄随从没动手者,罚款200元。
15、对于已造成对方伤害者所有经济处罚照旧外,其它法律性的赔偿及其它各种经济支出和
刑事责任均全部自负。
16、对于打完架又寻衅滋事者,非外包队伍的罚没其全部工资,
并立即开除工地。外包队伍
除按13、14条规定加倍处罚外,首恶必须立即开除工地,不服从开除者将此外包队伍驱逐出工地,并不予结算工程款。
(十二)、宿舍用电 1、要求:
(1)宿舍严禁使用超过60W电灯泡,每25m2严禁使用超过1个以上电灯。
(2)宿舍严禁使用电褥以外的其它电热设备。 (3)宿舍内的电褥在无人使用时必须断开电源。 (4)宿舍白天不准点灯。
(5)白天露天施工照明灯应全部关闭。
(6)晚上无人施工部位的灯具除安全用灯外,其余应全部及时关闭。
(7)除施工照明用电外,其它公用房间不准用100W以上灯泡。 (8)任何地方的用电均严禁私拉乱接。 (9)严禁在电线上悬挂物品,凉晒衣物。 (10)严禁有意损坏用电器具。 2、处罚准则:
(1)不按规定用电,尚未造成事故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未造成事故但被上级检查而使项目部受罚者,其罚款由具体责任人负责80%,由所属班组长负责20%。
(2)不按规定用电造成事故者,其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90%,由所属班组长负责10%。(3)宿舍用灯每25m2大于60W,罚该宿舍所属班组长50元。
(4)宿舍使用电炉等照明、取暖或其它电褥以外电热器具,每次除没收用电器外,并罚责任人100元。
(5)无人睡觉时电褥仍未断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6)宿舍白天点灯,室内有人时罚该人50元/次,宿舍无人时罚该宿舍所属班组长50元。
(7)工地白天露天照明灯在有太阳时还亮,罚现场工长50元。
(8)严禁在施工现场或宿舍内私拖乱拉电线,所有电气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违者罚责任人100 元。
(9)晚上无人干活的部位还点灯,罚现场工长50元。
(10)公用房间内无特殊要求用大于100W或更大的灯泡照明,罚该房间负责人每人50元/次。
(11)在电线上悬挂物品,凉晒衣物,不论在室内外,罚责任人100元。
(12)有意损坏用电器具者,按经济损失的20倍罚款。无意损坏者,按原价赔偿。并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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