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的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___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回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___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___地址:___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已告知甲方诉讼风险和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知道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后,仍然要求乙方风险代理其诉讼。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代理事项和权限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款或物;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项代理工作。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办法
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律师代理费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一)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费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代理费按判决书判决或调解书调解数额的10 %支付乙方。
(二)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费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代理费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15%支付乙方。
(三)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提供 作为担保,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内,向乙方提供,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支付律师费。
(四)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30%支付律师费。
(五)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则按避免的经济损失额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避免的经济损失额按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如诉讼请求额在诉讼中有增加,则按增加后的数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
(六)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货币财产(有形物品、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时,则由甲方按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的%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按法律文书或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确定,并在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确定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其他特别规定:
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代理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二)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三)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并保证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
(四)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五)不得违约直接接收执行回来的款或物。
(六)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由甲方支付。向司法机关或其它办案机关缴纳的费用,由甲方预缴并承担。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七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承办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费依案件总标的额30%比例收取。
(三)甲方如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不合法的要求、或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或无故中断与承办律师的联系、或不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法院要求交纳的有关费用,均视为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叁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30%的违约金;
(五)甲方拖欠律师费的,应按拖欠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六)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认知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相关案件的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全部退还给甲方。
六、 胜诉的含义
(一)自双方签订本风险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乙方律师即开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付出劳动,因此如甲方的被告人或被诉人等债务人在此后至起诉前有支付甚至付清款或物给甲方,视为部分胜诉,甲方应按收取的钱物的百分之伍(5%)支付律师费(但最少不低于¥3000元,即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同时双方终止合同。
(三)如在起诉后至第一次开庭前(不含开庭),不管甲方的被告人或被诉人等债务人是否有支付或甚至付清款或物给甲方,也不管甲方与其被告人或被诉人等债务人是否有达成还款协议而进行自动撤诉-被裁定撤诉,或授权乙方撤诉,均视为全部胜诉,考虑到工作量有适当减少,乙方同意予以少收律师费,双方同意由甲方按按本风险收费标准的80%支付律师费。
(四)第一次开庭后(只要已经开庭),不管甲方的被告人或被诉人等债务人是否有支付甚至付清款或物给甲方,也不管甲方与其被告人或被诉人等债务人是否有达成口头或书面的还款协议,只要甲方进行撤诉包括按自动撤诉处理,或授权乙方撤诉,均视为全部胜诉并全部收回钱物,甲方应依约支付律师费。
(五)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如被告方提供了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属等出具的收到钱物的证据且是属实等的话(按委托人无法否认为标准),则视为部分胜诉,尽管也许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属等坚决予以否认。因为这使乙方律师无法按原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获得胜诉并收回钱物,属于委托人方面的责任或重大过错。乙方并可合理地认为委托人存在与被告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甚至已付清欠款的可能,因此才会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属等出具的收到钱物的收条等证据给被告方。所以这部分的金额或财物额仍然按收费约定由委托人支付并在乙方知悉后的三天内支付这部分的律师费。
七、风险提示
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一)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二)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三)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四)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 人民法院。
九、本协议签字生效,到甲方委托事项执行完毕时止。(包括:和解、抵销、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承办律师: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丘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土地证号第号,房屋来源。房屋售价: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转移、房屋交付事项。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3、甲方向乙方代垫买方应付的佣金和代办费共待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将上述佣金和代办费返还甲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乙方未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有权收回佣金和代办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认真履行甲方的委托事项,亲自完成甲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3、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5、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6、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及时返还甲方的代垫佣金和代办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他过失影响甲方出售房屋的`。
5、完成委托事项后,没有及时将甲方代垫的佣金和代办费返回的。
双方协商,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盒配合,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建设地点:
4、工程规模:
5、工程投资额: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
2、计价方式:
3、评标办法:
四、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路号楼x室
邮编:电话:—传真: 甲方因与(案件对方当事人名称)(案
由)案件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案件对方当事人:
案由及诉讼标的:
审理机关:
审 级: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以下第项,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包括: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乙方律师联系方式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纪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但乙方律师因为开庭冲突、疾病等原因,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乙方应配合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否则视为无故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甲方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约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中山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费用;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解除、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及合同内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手机、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等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的次日视为送达,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发送时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发送时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
甲方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否则可能会因资料不实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拟委托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受托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甲方做出任何的承诺,随着案件进展,受托律师还会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拥有的29架Do-328飞机(包括适航的和不适航的,后面简称飞机)及航材(包括发动机,APU,其他航材,以后简称航材)欲按现状整体转让。乙方经对飞机进行初步的实物检查,愿意协助甲方处置该飞机和航材资产。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关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为便于双方配合开展工作,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将飞机和所拥有航材按现状整体打包,委托乙方代理甲方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由乙方提供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服务,包括:飞机残值检查、研究和评估;处置方案研究、制定;飞机处置信息发布;飞机整机队转让,单机转让,主要部件修复或者拆零销售中介服务,以及不限于上述方式的其他服务方式等。
二、委托诚意金
为确保乙方为甲方唯一指定代理机构,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0万美元诚意金。委托期满为止甲方将无条件退还给乙方所缴纳诚意金10万美元。
三、委托期限
从本协议正式签订开始至20--年06月30日止。在此期间,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甲方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乙方承诺在20--年12月31前完成第一批飞机交付;20--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飞机交付;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三批飞机交付;到20--年06月30日前完成所有飞机交付。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开据《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英文格式各一份,见附件)。乙方拿到授权书后,即可全面开展工作。
四、委托条件
乙方代理甲方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必须满足甲方设定的如下条件:
4.1、飞机基本总价锁定为 ----万美元。
4.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考虑整机队转让或者单机转让两种处置方案,但优先前者。
4.3、只有在飞机出售款到甲方帐户及三证变更或注销后,才允许飞机飞行或拆分。
4.4、飞机付款和交接方式按出售合同的谈判及签署为准。
4.5、飞机三证变更或注销之日起,该两架飞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飞机的毁损、灭失等其他非自然因素由乙方承担。
4.6、在履行本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自理。
五、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保证拥有飞机的全部产权。如果甲方存在关于飞机的债权纠纷等与第三方的责任,由此导致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及乙方所中介的第三方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1.2、负责根据处置进程提供所有飞机相关的原始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5.1.3、委派熟悉飞机状况的技术专家协助乙方对飞机进行检查。
5.1.4、对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5.1.5、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乙方的客户私自与甲方接触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并移交乙方处理。
5.2、乙方责任:
5.2.1、翻译和制作必要的文件。
5.2.2、通过专门的飞机和航材信息系统发布处置信息。
5.2.3、负责与潜在客户的接触与谈判。
5.2.4、研究并制定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方案。
5.2.5、负责第三方客户提出的飞机现状以外的要求满足,例如拆解飞机或对飞机进行大修或改装;飞机特许飞行证办理;飞机出口适航证办理等。
5.2.6、协议签署之后,每月至少应该提供一份通报文件,向甲方通报相关状况,包括潜在最终客户的名单和联络方式。
5.2.7、如果乙方未能在委托期限内实质性地完成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任务,且双方未能达成延期共识,则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相关信息资料。
六、代理费用
如果乙方能在20--年06月30日前实质性地完成代理任务(以飞机三证变更或者注销为标志),且出售的总价值低于甲方的基本价值,则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飞机出售总价3%的服务费,乙方可在每次交付飞机时从飞机尾款中直接扣除或由甲方单独支付;若乙方将飞机出售到更高的理想总价,高出甲方基本价的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外,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标的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周内将乙方付款额全部返还。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除继续履行外,逾期按价格总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8.1、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8.2、如依8.1条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 附则
9.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海南航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GALink Aviation Technology Co.,Limited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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