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诋毁当事人名声收集的证据如下:
1、被别人诋毁名声可以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来收集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如果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为诽谤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3、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则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opyright © 2019- huatuo2.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