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年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年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年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关于放弃年假后的补偿问题,本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假天数,按照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年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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