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网络钓鱼诈骗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证据,向相关机构报案,提供相关证据;2.关注个人账户安全,避免泄露个人信息;3.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和应用程序中泄露个人信息;4.以书面形式记录被骗经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5.在民警的帮助下将案件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2.进行网银、支付宝操作时,确保使用安全的浏览器和正
法律分析
如果遭受网络钓鱼诈骗,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收集所有与诈骗者相关的证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短信记录等。
2. 立即向相关机构报案,例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等。
3. 及时向银行、电商平台等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关注个人账户的安全,避免诈骗分子利用您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5.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和应用程序中泄露个人信息。
2、将您的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您的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如诈骗分子手机所在地,网站维护地)作进一步查处。
你也可以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他们的网址
1、给自己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2、进行网银、支付宝操作时,要确保使用安全的浏览器和登录正确的网址;
3、在网上购物,要选择正规、大型电商。设置复杂支付密码,并定期更换,最好选择“密码校验码”双重验证;
4、在网站注册账号时,只填带*号的必填项,尽量提供最少的信息;
5、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尤其是带附件的邮件或者声称中大奖的邮件;
6、尽量别“蹭网”,公共场所的未知WiFi一定不要链接;
7、如今在微信上测性格、运势等链接泛滥。这些链接通常会要求你提供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后台还会直接获取你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8、不要把个人敏感照片、数据上传到云端;
9、尽可能不要再网站上以全部明文方式公开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比如,可以写裴先生,但尽量不要写裴智勇。再有,像现在的很多租房网站,都会对用户联系信息隐藏几位。这种放肆就相对安全的多,起码不至于让人随便一搜索就搜到;
10、用户如果发现个人信息出现泄漏,希望能够删除相关信息的时候,除了在原网站上要求删除外,还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来查阅自己的信息还在哪些地方存在(不一定是快照,也可能是其他网站)。这样一来,就相对安全多了。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对此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网络诈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制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并不得隐瞒、谎报或者阻碍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
如果遭受网络诈骗,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如网络截图、交易记录等。
2. 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查明事实。
3. 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制裁,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诈骗,以免上当受骗。
结语
遭受网络钓鱼诈骗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证据,2.报案,3.提供相关证据,4.关注账户安全,5.提高网络安全意识,6.记录被骗经历,7.举报诈骗行为,8.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更新,9.避免泄露个人信息,10.查询信息泄露情况。报案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以便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