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不宜从事的工作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女性不宜从事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6。对孕妇、乳母及胎婴儿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7。育龄女性禁止参加接触可疑有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的工作。
8。对从事接触化学因素有可能导致急性中毒,或发生意外事故危险作业的孕妇及乳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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