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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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于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有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禁止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在天津市范围内购房时,必须提供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但补缴的证明无效。这些*旨在有效*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定义,包括至少一名成员为本市户籍的家庭,以及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的家庭。但军官证不能证明服役地点的,需要部队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滨海新区购房时,同样需要提供连续2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若购房家庭仅有一名成员符合条件,也可使用该成员的证明材料。
限购*覆盖了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于集体户口居民,也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限购*执行。居民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等材料。
若居民家庭成员中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可以用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集体户口居民购房还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共有住房分别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多户外地户籍居民共同购买住房的,每户都需提供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对于2017年3月31日前已网签但需重新签订的合同,若买卖双方信息不变,可按原*办理;若信息变化,则需按新*执行。
居住型公寓和已选择房屋用途为“居住”的混合型公寓被纳入限购范围,其他类型公寓则不在此列。房改购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但若取得产权后出售,则需按新*执行。住房共有人之间的转移登记不受限购*影响。
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而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房则不在限购范围内。企业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取得产权,需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的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