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4]22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14〕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威海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补救的行政违法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依托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各级政府及 1 / 2
其工作部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身的
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9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带动企业、农村、社区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方式和任职条件
市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聘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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