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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年份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本章逻辑: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4题4分 多选题 1题2分 2题4分 1题2分 合计 5分 6分 6分
本章重点: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3.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终止的原因。
4.合同担保的概念,保证的概念和分类,定金的概念和适用规则;合同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5.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种类,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解除的方式——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6.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免责事由。
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知识点二:合同的分类
(一)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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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2.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 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和定金合同等。 (三)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法律已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
2.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1.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不动产合同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采用不特定形式不影响合同成立和效力。
(五)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
2.从合同: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 例如:担保合同。
【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抵押合同 C.委托合同 D.保管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分类。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种合同称为( )。
A.从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践合同 D.要物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
【例题·多选题】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 A.单务合同 B.有名合同 C.要式合同 D.从合同 E.单方合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有名合同。
知识点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多选) √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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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形式合法 1.主体合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年满18周岁
◆16周岁~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 ◆10周岁~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内容合法: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3.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如果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4.合同的形式合法: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三类合同:(多选)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无效范围: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损害、违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选项 A应该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情形(权):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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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例题·多选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正确答案』BDE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情形包括(订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范围:
·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合同经变更后,当事人仍然存在合同关系,只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变更和撤销效力都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例题·单选题】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C.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或变更
『正确答案』D
【例题·单选题】(2015年)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 A.有效的合同 B.无效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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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
合同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多选) 2.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
(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单选) (2)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注意】要约VS要约邀请(多选)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的和效果不同。
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在只有要约而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对象不同。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邀请: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不同。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注意】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 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多选)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例题·多选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下列项目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寄送价目表 B.悬赏广告 C.拍卖公告 D.招标公告 E.商业广告
『正确答案』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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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生效及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合同订立的承诺阶段
(1)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的要件。 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4)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虚、假、不诚实):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多选)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履行标的适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履行期限适当: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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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保密义务。
【例题·多选题】(2016年)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合理性原则 B.全面履行原则 C.合法性原则 D.公平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
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示例】张三、李四签订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每公斤1元。双方未就履行顺序作出规定。现张三未向李四提供西瓜,但是向李四提出付款的请求,遭到李四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多选)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示例】甲向乙购买10吨货物,约定甲4月1日先交货,交货后半个月乙付清货款。3月31日甲发现乙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并且有确凿的证据,于是甲4月1日有权拒绝交货,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属于一种延期抗辩权。 【示例】甲、乙双方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甲先支付定金,乙按照约定日期向甲交货,货到后甲支付全部货款。甲收到服装后发现数量不足,且未按合同约定的服装标准制作。甲有权拒绝给付货款,甲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甲公司在交货期,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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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2.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多选) (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例如: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的一套名贵西服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4)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例题·单选题】合同终止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是( )。 A.提存 B.抵销 C.混同 D.合同履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了30元钱,同时甲又为乙修好了收音机,修理费恰好是3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 )。 A.提存 B.混同 C.免除 D.抵销
『正确答案』D
知识点五: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担保法律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督促合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当事人在自愿设立担保时,完全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等。
(3)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它的效力要受主合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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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担保的形式(多选)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保证和定金。 (1)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 ·保证人的资格
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注意】: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定金(多选)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应为无效。 ·定金罚则VS违约金
◆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 ◆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例题·单选题】(2016年)关于定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B.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C.定金罚则和违约可以同时并用 D.定金具有担保作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
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例题·多选题】(2015年)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定金和违约金无本质不同 B.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C.定金数额由法律直接规定 D.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可以并用
E.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的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担保。选项A错误,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
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选项C错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选项D错误,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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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关于保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B.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D.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
(二)合同的保全
1.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多选)
(1)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成立条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专属性权利:因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劳动收入、救济金等
【示例1】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已到期的7000元的债权,乙对其债权怠于行使。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示例2】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对丙享有人身伤害10000元债权、财产损失5000元债权。甲可以对5000元行使代位权,而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属于债务人专属性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条件: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
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30%。 ·债务人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
【注意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2】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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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保全。选项A,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选项B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选项D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知识点六: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2.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卖给乙一批原料。甲收取乙的货款后,把交货的义务转让给了丙。该转让应当( )。 A.经乙同意 B.经丙同意 C.通知乙 D.公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分为:
·意定概括转让: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为丁公司。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 A.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继续履行 B.由丙公司与乙公司继续履行 C.由丁公司与乙公司继续履行 D.按法定程序解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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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C.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 D.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正确答案』D
(二)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
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三)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类型(多选)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多选)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约定解除VS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约定解除的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6年)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B.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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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法律性质不同 D.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
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
知识点七: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 (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多选)
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
·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
2.主观过错: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多选)
1.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多选)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意1】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
【注意2】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
【注意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3.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 A.继续履行 B.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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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赔礼道歉 D.违约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损害赔偿。
【例题·多选题】(2015年)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不可抗力只要发生就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 B.不可抗力包括客观情况和主观情况 C.不可抗力属于事件的范畴 D.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
E.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 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行为。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
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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