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引导节约集约利⽤林地的通知
⽂号: 财税[2015]122号颁布⽇期:2015-11-18执⾏⽇期:2015-11-18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兴安岭森⼯(林业)集团公司:
由占⽤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管理暂⾏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积发挥了重要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程对占⽤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序占⽤、粗放利⽤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印发的《⽣态⽂明改⾰总体⽅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和⽣态补偿制度,建⽴引导节约集约利⽤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林地,⽆序占⽤、粗放使⽤林地。
(⼆)反映不同类型林地⽣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程等建设项⽬使⽤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使⽤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并建⽴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和地⽅企业不得实⾏歧视性征收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征收林地⾯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进⾏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含采伐迹地、⽕烧迹地)、⽵林地、苗圃地,每平⽅⽶不低于10元;灌⽊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不低于3元。
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征收林地建设项⽬性质实⾏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的,按照第(⼀)、(⼆)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的,按照第(⼀)、(⼆)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码头、⽔利、电⼒、通讯、能源基地、电⽹、油⽓管⽹等建设项⽬。公共事业建设项⽬包括:教育、科技、⽂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建设项⽬。经营性建设项⽬包括:商业、服务业、⼯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
三、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园、敬⽼院、福利院、卫⽣院等社会公益项⽬以及保障性安居⼯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均不得违反规定,擅⾃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占⽤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情况,提⾼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作。各地要⾼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通过⽹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引导⼯作,统⼀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3⽉底前,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落实到位,并及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1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11.1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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