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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来源:哗拓教育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来源: 青岛地税局黄岛分局

2012年所得税工作要点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优惠的组织收入原则,确保所得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二是要继续抓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税款入库管理,落实好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保证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是要切实抓好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汇缴期内申报面不低于98%,补缴税款要及时入库,汇缴退税要按规定办理; 2012年所得税工作要点

四是要以后续管理为重点,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包括:

1、建立弥补亏损、性搬迁、广告费扣除、所得税抵扣、财政性资金等跨年度涉税项目电子台账,防止因时间推移、人员换岗造成所得税流失; 2、加大法人股权转让的比对;

3、强化行业风险管理,主要是提高企业所得税行业贡献率和降低亏损面的管理,查账征收企业的亏损面要不超过30%;尤其是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亏损面要进一步降低。 ;

4、完善项目管理,重点是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的管理和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的联动管理;

5、做好新兴行业和边缘行业的管理,如教育行业、医疗行业的管理; 五是要做好收入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影响所得税收入的增减收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措施。

2012年所得税工作要点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是继续加大“三率”(即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户率、零申报率、有税申报率)考核力度。2012年对纳入高收入监控范围行业和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零申报率降至20%以下,有税申报率在2011年的基础上,要提高10个百分点;

二是做好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比对工作,比对分析面不低于30%,差异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比对面要达到100%;

三是做好两处以上所得的比对工作,比对面要达到100%;

四是建立起高收入企业和人群的监控系统,重点是加强对电力、通信等垄断行业,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年金制、股票期权等项目的管理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给出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则,即: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对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纳税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收到预收货款100万元,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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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同时A公司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没有收到货款,企业会计计入“应收账款”200万元;如果A公司确认预收账款的1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按照应收账款的2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同配比原则息息相关,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收入与成本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

(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三)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3-1 视同销售收入:

(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包括自产、外购、委托加工)换取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上非货币性交易:

(1)如果非货币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实现。 (2)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商业实质:会计上按成本价结转,不确认收入。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1 视同销售收入:

例:甲企业以成本价25000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0000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率17%。假设该笔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1 视同销售收入: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00+60000*17%=35200 贷:库存商品25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0200 税务处理:

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和购进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销售所得的申报=60000-25000=35000元。

申报:附表一第14行填报60000元收入,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三列填报60000元,纳税调增60000元;附表二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成本25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视同销售成本”填报25000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5000元。 第二,作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35200元,并按35200元进行会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60000+10200=70200元

计税成本-会计成本=70200-35200=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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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的差额应当在以后年度通过填报附表三第43行和附表九分期调整。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1 视同销售收入:

(2)延伸分析:假设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60000+10200=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 贷:库存商品25000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会计成本=70200 会计利润=35000元与税法一致。

按利润表申报,不需要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以货物(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财产、劳务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必须是以列举的资产用于列举的项目才能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制度:上述项目中,用于利润分配应当反映收入,其他项目不反映收入。

(2)会计准则:抵债、职工福利、利润分配都反映收入,其他项目不反映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思考:甲企业为生产企业,2008年将外购电暖器200台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外购电暖器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

问: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视同销售有差异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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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视同销售有差异

营业税实施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售后回购营业税要视同销售(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交两次税 注意,仅限上述列举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自建再销售行为,售后回购行为其他资产或劳务则无此规定。

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的办法,遵循下列规定: 第一,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的: A.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B.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价*(1+10%)

第二,属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 按外购成本确认收入。 如上例:

申报收入=200*1000*(1+17%)=234000 申报成本=200*1000*(1+17%)=234000

只是增加了FB1第一行销售收入合计的数额,增加了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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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买一赠一方式企业所得税不必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企业所得税不必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1)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 300 贷:库存商品 5300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FB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上

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本规定其实针对销售返还做出的规定.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 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 . 商业折扣 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上

1、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上,不管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原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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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国税函[1997]472号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的,则一律不得扣除。 注意: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中填列(实际上作废)

新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不强调同一张

国税发[1993]1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新法第 :

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总原则,是税前扣除的根.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其中第六条中提出“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合法有效凭据”的范围如何理解?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具体的扣除凭证有:

1、

购销业务必须依据作为扣除凭证(征管法第21条、管理办法第20条);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扣除,应当取得收款收据或收条,但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中国人民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使用。如果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

具体的扣除凭证有:

4、境外(理论上,实际上很少)

境外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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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管理办法第34条 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

国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号、国税函【2008】634号 具体的扣除凭证有: 注意:

合同、协议只是证明业务的发生,但并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例如不能用建安合同,必须要建安;

但是,合同是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证据。特殊情况下,企业取得的,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例如银行借款利息,以利息单和借款合同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但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应以正式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FB3-22 1.填报:附表三第22行

第1列:=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的金额+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工资薪金

第2列: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 第3列:1-2大于0的差额。

第4列:原工效挂钩企业用以前年度形成的效益工资结余补发的工资薪金。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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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

市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

市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注:A.任职关系:法人代表

B.受雇关系:第一,必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劳动法第16条

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特殊规定

市局《2011年所得税有关问题解读》17、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如何扣除? 答: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其他企业按照原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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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职工福利费支出

2.相关: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企业预提职工福利费,与财务通则一致。 (3)2007年底前形成的福利费结余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福利费余额在借方: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未分配利润不足冲减的,应当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企业的净利润。 第二,如果福利费余额在贷方:

A.继续挂账,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4)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属于全体职工所有,如果企业将应付福利费的余额改变了用途,则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企【2007】48号、国税函【2008】2号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十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填报:类似福利费。 2.相关:

(1)实施条例第42条:企业发生的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特例: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财税【2008】1号文)

(2)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企业预提教育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3)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列举教育经费列支的11项内容。

注意:企业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发生的学费,必须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在教育经费中报销上述学费,即使教育经费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也必须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必须将报销的学费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支出

1.填报: 与福利费类似。 2.相关

(1)实施条例第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可以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但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3)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没有取得的专用收据的,即使总额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也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0】678号、工会法第41条

(4)企业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返还企业使用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专款专用。 业务招待费支出

(十八)业务招待费支出 1.填报:FB3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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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账载金额

第2列——=招待费*60%与年销售收入*5‰比较,逢大取小 第3列——1-2大于0的差额 2.相关

(1)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每一年度准予扣除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2)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A.餐费

B.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 C.赠送的礼品 D.正常的娱乐活动 E.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赠送的礼品还应当按国税函【2008】875号: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2011年50号公告缴纳个人所得税。

餐费应归集的费用项目及各项目税前扣除标准 餐费应归集的费用项目及各项目税前扣除标准

1.业务招待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应属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用餐、内部聚餐等福利支出,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餐费应归集的费用项目及各项目税前扣除标准

3.工作餐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费用,应属于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发生用途归集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如员工到外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应列入差旅费;组织员工到某个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应列入会议费;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应列入董事会费;请装修工人装潢办公室,公司中午为其提供盒饭,这笔餐费就是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应计入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的餐费,税法作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给予全额税前扣除待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填报:

第3列=附表八第7行的正数 第4列=附表八第7行的负数 2.相关

(1)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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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2011年所得税问题解读,7、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答:并非所有的广告费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收入无关的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参照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差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认可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的浮动利率部分

(二十一)利息支出

2011年34号公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

1.填报:按照实际发生结合税法规定分析填报

2.相关:

(1)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建金管【2005】5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人平均工资的12%。

(3)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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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2006】10号

(4)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相关:

(1)支付给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不得扣除。

(2)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银行罚息、诉讼费、土地闲置费及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等,都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二十四)赞助支出

1.填报非广告性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2.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为广告费扣除。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二十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填报:附表三第34行 2.相关:(五项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 (2)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 (3)失业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4)工伤保险: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5)生育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0.9%。

依据:青劳社【2003】30号、青岛市令第41号、151号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二十六)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填报:FB3-35 2.相关:

(1)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财税【2001】9号 (2)保险费用扣除的原则:

A.具有强制性或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扣除,如交强险

B.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的财产购买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为投资者或职工个人及其家庭购买的人寿险或财产险不得扣除。

如: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不得扣除;但应当注意:随同差旅费(交通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差旅费的杂费,可以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超过规定标准的基本保险费用必须并入本人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2006】10号

(4)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同一性质的保险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5)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国发【2000】42号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二十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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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下分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的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才填报。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二十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填报:FB3-37

2.相关

(1)担保连带责任支出不得扣除,但符合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签订互保协议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限额扣除。 (2)为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的车辆等消费品一律不得扣除。 (4)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5)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诉讼费不得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二十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填报:FB3-38 2.相关:

根据实施条例第2:纳税人以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或支付的相关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填报在附表三第38行第3列。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三十)加计扣除

1.填报:第4列——附表五第9行

2. 加计扣除

(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允许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是经青岛市科委认定通过的研发中心的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财企【2007】194号

(3)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可以实行加计扣除100%。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三十)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 (1)将“技术开发费”统一为“研究开发费”。

(2)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规定了具体范围。

“新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规定了适用的具体范围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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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定义和划分,有利于在税收实务过程中具体掌握,防止企业恶意骗取国家优惠偷逃国家税款。另外定义强调研究开发活动的“创造性”和“实质性”,更好的贯彻了关于《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的精神。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3)重新划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

“新文件”在老文件的基础上,细化了原有的具体开支范围,取消了“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这一规定。同时增补了合作开发的开支办法。

(4)新文件更多强调了是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原文件的“设备调整费,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改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取消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等。 资产损失的变化 财产损失

1.填报:附表三第42行

第1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财产损失

第2列——经税务机关批准扣除的财产损失+不需要报批的财产损失 第3列——1-2大于0的差额 第4列——1-2小于0的差额。

2.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 资产损失的变化

(一)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也就是说25号文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此前在实务中,企业发生未处置或转让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不少争论。25号文得到了明确,未实际处理或转让的资产,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变化

(二)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

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可见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提醒纳税人实际发生损失,或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及时作会计处理。 (一)资产损失申报新规定

旧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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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二)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

25号文将原自行计算扣除的五类资产损失,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申报资料

25号文规定,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上述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准备资料的工作量。但有利于纳税人对自身发生资产损失的控制。

帐务处理与实际发生的“并”

新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怎么办?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纵观全文,应当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是明日黄花,后悔莫及不予税前扣除了 没有了退税

新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旧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45天期限取消

旧办法第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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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公告只给予了专项申报的延期,清单申报不得延期,但没有规定延期期限多少天,公告强调申报和汇算清缴同时进行,意味着旧办法的年度终了45日内取消了,这给了企业更多的时间予以准备相应资料,是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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