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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讲座1

来源:哗拓教育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1、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P1)

(1)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缺乏分类管理、管理权限集中、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不全。以上问题既压制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也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1993、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0、1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2、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P3)

3、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P3)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P4)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P4)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P5)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P5) 三、公务员管理的目标

1、公务员管理: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的机构组织对实施公务员的管理。 (P6) 2、管理目标

首要目标:保证机构组织的高效运转和职能的有效实现; (P6) 第二目标: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重视人的潜在能力的开发和人才的成长。 (P6) 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P7) 四、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9)

五、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 (P22-24)

(1)必须从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作用 1、公务员管理原则

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该遵循的原理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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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6)

2、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作用 (P36)

一是为理解和解释具体管理规则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是为适用具体规则进行管理活动提供指导; 三是对具体规则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

七、职位分类: 就是将职位按其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八、公务员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的过程。

公务员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对公务员作为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P133)二、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九、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1)古代以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最具有代表性 (p140)) (2)当前:为 德、能、勤、绩、廉。 (p40-142) 德:主要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能:主要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事业心; 绩:就是考察工作成绩; 廉:就是廉洁自律。

在全面考核的同时,突出重点,即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十、 公务员奖励制度 (p196)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所,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十一、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p197) 有利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

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积极性,优化公务员的成长环境,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十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 1、公务员奖励原则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公平、公正、公开; 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 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 有错必纠。 (p198-201) 2、公务员奖励条件 (p201、202)

概括性规定为两类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 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受到奖励;在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突发事件、特定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也应当受到奖励。

具体规定为十项条件:(《公务员法》第49条 ) 十三、处分

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 (p2215)

对公务员处分的条件:一是有违法或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这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于处分的情形。 (p215、216) 2、处分形式(违纪责任形式)

按照《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p216、218) “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处分的问题 (p217) 3、 处分的原则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p219) 4、 处分的程序

初查;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被调查者; 作出处分决定; 书面通知本人。 (p220)

十四、 处分的法律后果 (p222)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还要按规定降低其级别。

受开除处分的,一是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二是不得被再次录用为公务员。

十五、公务员培训 (p225)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活动。 十六、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P225)

第一,从性质看,公务员培训属于继续教育。

第二,从目的看,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培训不断提 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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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内容看,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从形式看,根据培训目的和内容要求,培训形式也必须灵活多样。

第五,从方法上看,即有课堂讲授,又有实际操作等。 十七、公务员培训的意义 (p226)

一是,有助于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

三是,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的效能,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

十八、我国公务员培训种类 (P233、234)

一是新录用人员培训(初任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

二是任职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拟晋升职务要 求所进行的培训。

三是专门业务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临时组织一些公务员从事某项专门业务工作之前,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四是更新知识培训: 是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公务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的定期培训。 十九、培训内容 (P236)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

二十、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P237)

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来确定。选择时要注意: 一是,要加强针对性; 二是,要注意调动培训对象的参与和创造精神; 三是,要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

二十一、公务员交流 (p241)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理解时把握三要点:原因、形式、产生和变更关系) 二十二、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p246、247)

依法进行、适才适用、个人服从组织、合理等四个原则。 二十三、 调任

(1)调任含义与特点 (p248)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

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二十四、 转任

(1)转任的含义与特点 (p251)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与调任相比,转任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转换职位任职。

二十五、 公务员回避制度含义 (p256)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而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的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2、回避的地位和作用 (p259)

一是,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导向作用; 二是,有利于公务员创健康成长的保护作用; 三是,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作用。 二十六、 任职回避 (p260、261)

任职回避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一般遵循几个原则:以低避高原则,工作需要原则。

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二十七、 地域回避 (p262、263)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二十八、 公务回避 (p264、265)

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公务回避的特点:随机性、自律性、公正性。

需要进行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是,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二十九、公务员申诉 (P319)

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重新处理的行为。 三十、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P319、320)

主体具有身份特殊性,即仅限于对涉及本人人事处理意见不服的公务员;

客体具有内部性,即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 对象具有特殊性,即公务员申诉的对象是自己在行政上有隶属和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

三十一、公务员申诉范围 (P325)

即公务员对以下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一是处分;二是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是降职;四是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是免职;六是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被批准;七是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十二、公务员申诉程序 第一种:(p326-328)

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为公务员所在机关) <一般程序> (或上一级机关)

公务员 申诉(人事部门) 再申诉(上一级机关) <径直申诉程序> <二级申诉程序>

第二种:(p328)

(或上一级) 公务员 申请复核(原处理为监察机关) 申诉(监察机关) <特别程序>

7、复核申诉时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公务员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 p328、329)

8、公务员申诉时限:复核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申诉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p328) 9、复核申诉效力 (p329) 三十三、公务员控告

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点控。 (p320) 三十四、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p320)

一是,控告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 二是,控告的客体是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控告的目的是为了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 三十五、受理控告的机关 (p330) 上级机关; 有关专门机关 三十六、公务员控告程序 (p330)

提出控告; 立案; 调查; 处理决定; 执行决定。 三十七、申诉控告制度中的义务和责任 1、申诉、控告人的义务和责任 (p331、332)

忠于事实; 不提过高或无理要求;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不诬陷他人。

2、被申诉、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的义务和责任 (p333) 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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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3、受理申诉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p333、334) 查明事实;严格政策;及时处理;彻底纠错; 三十八、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和意义 1、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 (p321、322) 保障性; 监督性; 预防性; 程序性。 三十九、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意义 (p338)

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四十、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 1、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p359)

是指有关主体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规则、义务和纪律时,必须承担的后果。

2、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p360)

保障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实现; 加大公务员制度执法的力度。 3、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 (p362-365)

一是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

二是不按规定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是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 及考核、奖惩的;

四是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是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公开、公正的;

六是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的; 七是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违法行为的主体 (p367) 机关、公务员、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P369-371) 一是,行政责任: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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