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检测标准培训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
目录
第一章 出口玩具标准概论
第二章 我国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 欧盟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四章 美国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五章 日本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六章 玩具标准的技术要求和主要差别
第七章 布绒玩具常用检测项目操作方法
第一章 出口玩具概论
1.1 我国玩具出口的基本情况 据海关统计:(20 多类)
1、百音盒及百音盒的机械装置 2、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
3、玩偶类:玩偶车、玩偶(不论是否着装)、玩偶服装及其零件、附件 4、电动火车,包括轨道、信号装置及其他附件 5、缩小(按比例缩小)的全套模型组件,可活动 6、其他建筑套件及建筑玩具 7、填充的玩具动物 8、其他玩具动物 9、玩具乐器 10、智力玩具
11、其他组装成套的玩具
12、其他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 13、电子游戏机 14、圣诞节用品
15、其他节日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等等
近年来的出口额:从 2000 年到 2007 出口额由 70 多亿上升 250 多亿美元,出口额在不断的上升, 但上升的势头已经开始趋缓 。
出口量较大的省份 :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福建省。其中,广东占 70%, 山东占 4%左右 。 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主要出口北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市场, 其中少量的是日、韩市场 。 国际玩具市场简介
美国:
全球最大的玩具市场,美国的玩具设计与开发、营销是世界一流的,并且不断引导世界玩具潮 流的发展。容有世界一流的玩具公司:MATTEL(美泰)、HASBRO(孩之宝),其后是日本的 BANDAI(万代)、TOMY、TAKARA 和欧洲的 LEGO 等不足三十家公司。
美国对玩具市场的管理非常严格,由美国消费者安全事务委员会(CPSC)建立了一整套 玩具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制度。
欧洲:
欧洲是第二大国际玩具产品的消费市场,也是我国玩具出口的第二大市场。
欧盟是玩具国际标准的发源地,对玩具标准与市场准入的管理也有非常成熟的一套制度,其准 入的要求也随着有关欧盟指令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所以玩具企业要随时关注有关欧盟指令与 要求的变化。
我国出口欧盟玩具产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溜溜水球发出消费者警告
2003 年 3 月 18 日,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溜溜球(Water Yo- Yo)不符合 88/378/EEC 玩具安全条例中的主要安全标准。一名 9 岁儿童作抛掷游戏时,被橡 皮筋勒住脖子,两位成年人立即为其解开后,发现其颈部已留下疤痕。目前,法国已禁止销售 该产品。欧委会考虑在欧盟范围内禁止销售该产品。
88/378/EEC 玩具安全条例规定:在玩具所带绳线的长度对儿童构成危险时,应有相应的警告 性提示。
案例二: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拨浪鼓发出消费者警告
2004 年3月15日和17日,西班牙消费者保护研究所两次向欧盟通报,称原产于中国的儿 童玩具拨浪鼓在进行撞击和坠落测试时发生断落和破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儿童如误食其 部件有窒息的危险。该玩具还含有锋利的金属片,有划伤儿童的危险。西班牙已在全国范围无 限期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召回。
欧委会据此在欧盟范围内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88/378/EEC 和玩具安全标准 EN71 及 CE 标识 等规定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案例三: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长毛绒玩具发出消费者警告
2007 年 10 月 5 日芬兰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文登的长毛绒玩具(泰迪熊)根据扭力测试 8.3 和拉力测试 8.4 进行测试时,小部件(眼睛和鼻子)脱落。松动部分原嵌于小熊体内。由 于这些小部件,该玩具如儿童误吞有窒息的危险。不符合欧盟有关玩具安全法规的要求。虽然 该玩具上印有“不适于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警示标志,但由于玩具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婴幼儿, 此警示因而毫无意义。自 2007 年 8 月 13 日起,芬兰海关已拒绝其进口。并在全国范围禁止销 售该产品,并要求销售商从市场上召回产品。
案例四: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带吸盘的填充玩具发出消费者警告
2007 年 12 月 12 日,西班牙卫生和消费部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山东的一批带吸盘的填充 玩具(老鼠)易产生窒息危险。该产品标注不正确,因为没有 CE 标志,也没有向用户说明要 保留标注信息。另外,其胡须很容易从该玩具上脱落下来,并且在使用低于 50 牛顿的力时, 其眼睛可以从玩具上分离开来,并可被完全放入测试圆筒中。该玩具上附带的吸盘和绳在低于 90 牛顿的张力的作用下,也可被分离开来,并可完全通过测试量规。结论:该玩具的部件低 于欧洲标准 EN71-1 中的规定,可以被儿童轻易放入口中的,造成了窒息的危险。要求自 2007 年 11 月 29 日起撤市,在全国范围无限期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召回。 案例五:德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毛绒玩具偶氮染料超标发出消费者警告
2008 年 1 月 4 日,德国卫生和消费部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威海的一批穿条绒裤的软玩具 狗,经德国弗莱堡化学和兽医试验局检测胺 4-氨基偶氮苯和偶氮染料析出黄 23(一种基于 4- 氨基偶氮苯的染料)。长的棕色化纤绒毛非常易脱落(有被吞食的危险)。偶氮染料析出率是
332 毫克/公斤,高于极限值(30PPM)很多倍。如果在 4-氨基偶氮苯的作用下生产的偶氮染料 进入生物体,肠道细菌、肝发酵素和肝外组织可以导致染料合成所使用的氨从染料中重新释放 出,产生致癌氨成分,脱落的纤维可以被婴儿在玩耍和睡觉时吞入。对婴儿形成了潜在危险。 要求自 2007 年 12 月 5 日由公司通过在收款台张贴通知书方式召回,在全国范围无限期禁止销 售该产品。
案例六:CPSC,First 和 Main 公司宣布召回长毛绒玩具
2003 年 12 月 19 日,中国生产的一种有翅膀马的长毛绒玩具,上有一些附在马的翅膀上小的 塑料制成的宝石。可以被拆卸,成为小零件,会对儿童造成窒息的危险。这些玩具的标签写着: “First & Main, Inc., Lombard, IL, Flutterby, Item No. 4005.”危险:在玩具 CPSC 要求 将玩具退回到购买的商店并退款。
案例七:CPSC,召回在商店销售的毛绒玩具(青蛙) 日期:2004 年 7 月
产品名称:填充长毛绒青蛙。
产品描述:被召回的玩具是一个 11 1/2 英寸的紫色的填充青蛙,有一个绿色的下巴、腹部、手 和脚。填充青蛙的右脚下面有紫色字母缝合着的“BRAVE”。
危害:玩具缝合处撕开并露出少许塑胶小球样的填充物,这些小球放入小孩嘴里会造成窒息的 危险。
事件/伤害案例:报告结果中认为玩具缝合处破损,因而发生一些小孩被塑胶小球窒息的报告。 这个小孩到医院,在经过一个从气嗓中取珠子的手术后没有任何遗留伤害。 生产地:中国
赔偿:消费者建议立马停止使用和接触这种玩具产品。 案例八:CPSC 召回中国产 Tot 塔式玩具
2007 年 12 月 27 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 eeBoo 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 Tot 塔式益智玩 具实施召回。此次被召回的 Tot 塔式益智玩具每套 10 块,规格为 6×6—1.5×1.5。该硬纸板玩 具表面为塑料碾压膜,有不同的图案和字母。产品包装上标有“Tot 塔”和“eeBoo 公司”字样。 该玩具自 2003 年 1 月~2007 年 9 月在全美的礼品店销售。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 17 万 套。召回原因为:玩具表面的塑料碾压膜易脱落,如被儿童误食,有致其窒息的危险。目前, eeBoo 公司已收到 2 起塑料碾压膜脱落并被儿童含到嘴里的报告,尚无人身伤害报告。 案例九:CPSC 召回中国产“Super Magnet”磁铁玩具
2007 年 10 月 CPSC 召回的一款中国制造的玩具。玩具的名称为:Super Magnet。小熊猫玩具 底部的磁铁可以拆分开,如果幼儿吞咽的话,磁铁在体内相互吸引,会导致肠粘连或肠道阻塞, 甚至致命。
案例十:CPSC 对中国山东产玩具货车实施召回
2008 年 1 月 3 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 Tricam Industries 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玩具货车 实施自愿性召回。此次被召回的玩具货车的产品型号为 MH1250,由红色铁制货箱、黑色拉杆、 黑色支架和黑色轮胎组成。该玩具货车自 2002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在全美的 Tractor Supply Company 店销售,单价为 30 美元/辆。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 1.5 万辆。召回原因为,货 箱表面的红色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的标准。目前,Tricam Industries 公司尚 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将被召回的玩具货车远离儿童, 并与 Tricam Industries 公司联系退货及退款。 各国玩具标准简介 出口玩具标准体系
常用标准:欧盟 EN71、美国 ASTMF963、日本 ST2002、中国 GB6675 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8124。
广泛应用的标准:欧盟 EN71、美国 ASTMF963、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8124 分别用在欧美两大
玩具市场,其他国家多参照或直接采用 ISO8124,如:中国、韩国、澳大利亚等,新加坡则引 用欧盟 EN71。
主要标准的联系:ISO8124 是 EN71 和 ASTMF963 的混合物,它的一部分内容来源于 EN71, 一部分内容来源于 ASTMF963。还有一些是 EN71 与 ASTMF963 协调变化后产生的,并没囊 括 EN71 和 ASTMF963 全部内容。主体是相同的,但又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必须先深入学习 一个标准,在触类旁通,学习其他标准。 出口玩具标准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各类预定设计为十四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及材料。 主要内容:
①机械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要求,包括小部件、活动间隙、稳定性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②燃烧性能方面的安全要求。
③可迁移元素性能方面的安全要求,包括对铅、砷、钡、铬、镉、汞、硒、锑八种可溶性有害 重金属元素含量的规定。以及甲醛、增塑剂、偶氮燃料等化学物质含量限定的规定 欧盟 EN71
截至 2007 年 7 月,EN71 共有 11 个系列标准
EN71-1:2005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锐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拼缝拉力测试、 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等。
EN71-2:2006 玩具安全-第 2 部分:阻燃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要 求被测试材料的燃烧速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涉及到: ----戴在头上的玩具 ----玩具化装服饰
----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
EN71-3:2001/AC:2002 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该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锡)的
最大限值。其测试原理是:可溶性元素是模拟材料在吞咽后与胃酸持续接触一段时间的条件下, 从玩具材料中提取出的溶出物。采用检出限适当的方法定量测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EN71-4:1990+A1:1998 玩具安全-第 4 部分:化学和有关活动用的试验装置
EN71-4 规定了在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设备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限值,也包括化学、生物 学、物理学、微生物和环境科学等领域中的试验玩具,同时也规定了标签、化学物质使用清单 及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EN71-5:1993 玩具安全-第 5 部分:化学玩具(试验装置除外)
EN71-5 规定了化学玩具中有害物质使用的及要求,主要应用于模制和浇铸装置中的石膏、 灰泥;微型台装置中的陶瓷和玻璃制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装置中的烤箱可塑 PVC 料;塑胶 浇铸装置;嵌入装置;照相洗印装置;模具中使用的粘合剂、油漆、清漆、稀释剂和清洁剂。 EN71-6:1994 玩具安全-第 6 部分:年龄标志的图形表示
该部分指出了对不适合 3 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 3 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 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 EN71 Part 1 的要 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 EN71-7:玩具安全-第 7 部分:指画颜料的要求
EN71-7 中列举了手指画颜料中可允许的着色剂和防腐剂及其限值,并规定了 8 大重金属的迁 移限值以及主要芳香胺的使用,同时也规定了指画颜料中物理特性的要求。 EN71-8:供户内和户外家庭娱乐用的摇摆、滑动和类似玩具EN71-9: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 EN71-10:有机化合物的样品制备和提取 EN71-11:有机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EN71-9 有机化合物的一般要求——规定了以下暴露方式存在于每种玩具或玩具材料中的有毒 化合物的迁移总量:与嘴接触;摄取可能;皮肤接触;眼接触;吸入。受限物质涉及的范围特 别广,包括阻燃剂、着色剂、芳香胺、单体物质、溶剂迁移、可吸入溶剂、木材防腐剂(室内 和室外的)、其他的防腐剂和增塑剂。
EN71-9 与 EN71-10&11 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 EN50088/A1:1996 /EN 62115 电动玩具的安全
EN 62115 包括所有电动玩具,还适用于电器结构装置(Electric Construction Sets)、电器功能 玩具(Electric Functional Toys),或电气实验装置(Experimental Sets)但与玩具配套使用的变 压器、充电器,则不能当作玩具,必须使用相应的电气安全标准。
EN50088 主要检测内容包括: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温升及非正常操作,电气强度,机械强 度,结构,电线、螺丝及元器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防火、耐热。有毒以及类似危害等。 美国
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 联邦消费品安全法令 ASTM F963-07 玩具安全
---ASTM F963 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制定。
---ASTM F963 的内容充分包含了 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 ANSI Z315.1-1996 三轮车安全要求 ANSI/UL 696 电动玩具安全 ASTM F963-07 玩具安全
物理机械性能:冲击试验、跌落试验、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压力试验、挠曲试验等等。
玩具易燃性能:按照 16CFR 1500.44 的要求,对玩具进行水平燃烧,并规定玩具起火后沿主轴 线的自行燃烧速度要低于 2.5mm/s。
化学重金属:除了针对油墨、涂层等的 8 大重金属测试外,还要根据 16CFR 1303 的内容对总 铅有要求,其限值为 600ppm。
其他:还涉及到填充物材料清洁度(Pennsylvania’s Regulation)、PVC 中增塑剂 DEHP 含量 (ASTM D3421)、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LHAMA)、与食品接触的艺术材料(FDA)、包装材 料的重金属(CONEG)等测试。
07 年版本:对充水溜溜球、包装薄膜、绳带及橡皮筋、声响玩具、使用磁铁、半球形玩具重 新进行了补充规定。 加拿大
加拿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C.931 )其主要内容有:
标签要求、电危害、窒息危害、毒性危害、发热危害、机械危害、特殊产品(包括洋娃娃、毛 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 、推拉玩具、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摇铃 、弹性绳、电池和化妆玩具) 的相关要求。
----毒性测试主要涉及到 7 大元素的可迁移量(铅、 汞、锑、砷、钡、镉或硒)的限值。其中 汞的要求是不能含有;锑、砷、钡、镉和硒测的是可溶性含量,限值均为 0.1%,铅测试的是 总量,限值为 600ppm。 日本
日本玩具协会标准 ST2002 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婴儿到 14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 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 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 所造成的伤害。其次该部分内容列举了玩具测试的方法,并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第二部分:阻燃性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 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燃烧速度为 30mm/s。 第三部分:化学测试
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 8 大重金属的限量;还要求测试染色物 质的迁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 中国
GB 6675-03 玩具安全要求 该标准分为三大部分:
附录 A: 机械和物理性能等同采用 ISO 8124-1:2000 附录 B:燃烧性能等同于 ISO 8124-2:1994
附录 C:特定元素的迁移等同 ISO 8124-3:1997。
GB 5296.5-06 玩具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9832-93 毛绒、布制玩具质量和安全 GB 14746-0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06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06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13472-92 BMX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 2 部分:阻燃
ISO 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国际玩具标准是世界通用的玩具标准,三大部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 EN71 标准。 英国、德国、法国 英国
BS 5665:Part 1/BS EN 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BS 5665:Part 2/BS EN 71-2 阻燃性能
BS 5665:Part 3/BS EN 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德国
DIN 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DIN EN71-2 阻燃性能
DIN 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法国
NF 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NF EN71-2 阻燃性能
NF 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说明:英国、德国、法国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就是应用的欧盟玩具标准 EN71 的内容。 澳大利亚、新西兰 澳大利亚
AS 17.1-199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AS 17.2-1992+Admt.1-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2 部分:结构要求 AS 17.3-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3 部分:毒性要求 AS 17.4-198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4 部分:阻燃要求 新西兰
AS/NZS ISO 8124-1:2002 物理和机械性能 AS/NZS ISO 8124-2:2003 阻燃性能AS/NZS ISO 8124-3:2003 某些元素的迁移
AS/NZS ISO 8124 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用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等同于国际玩具标准 ISO 8124。AS 17 也是澳大利亚的玩具标准,现在采用较多的还是 AS/NZS ISO 8124,以 便与国际标准的 3 大部分统一起来。
第二章我国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2.1 概述
ISO/TC181 是负责制定玩具类产品国际标准的组织,欧洲和美国起着主导作用。我国是主要生 产大国,我们的意见会受到一定的重视,但目前仍不能起主导作用。 我国目前玩具产品的主要国家标准有 9 个: 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 9832-1993《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
GB/T 13433-1992《产品标准中有关儿童安全的要求》 GB 13472-2006《BMX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2.2 我国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主要玩具国家标准
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参照 ISO8124 的系列标准制定。在技术要求方面等同采用了国际 ISO8124-1、ISO8124-
2、ISO8124-3 标准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的玩具只要符合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的技术要求就基本符合了 ISO8124 的要求。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玩具安全水平。
玩具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内容,在 GB 6675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与 ISO8124-1、ISO8124- 2、ISO8124-3 的内容基本相同。ISO8124-2 和 ISO8124-3 分别等同采用 EN71-2 和 EN71-3,因 此我国玩具与欧盟玩具标准的差异主要在于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方面。 2.3 GB6675 玩具标准的特点及简介 GB 6675-2003 的特点 GB 6675-2003 的简介
第三章:欧盟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3.1 概述
欧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
欧盟法律是一个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 欧盟的可分为四种类型:法令、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
法令:法令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
指令:各成员国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
决议: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团体/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3.2 欧盟技术法规
与玩具直接相关的指令
1、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2、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1999/0238/COD 及 1999/815/EC)与玩具间接相关的指令
欧盟电磁兼容性 EMC 指令(/336/EEC) 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1999/5/EC) 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2/525/EC)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禁用蓝色偶氮染料指令(2003/03/EC)
欧盟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79/663/EC 83/2/EEC 2003/11/EC)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Rosh(不得含铅、汞、 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 )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CE 标志
CE 标志是一种管理产品使其符合相关指令要求的标志制度。它是目前欧盟实施市场监督的一 种重要手段。CE 是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e”的缩写,中文含意是“符合欧洲要求”。产品一 经加施 CE 标志后,便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 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CE 标志不是由某一认证机构或管理机构颁发的,而是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自己加施在产 品上的。它只代表产品责任人的一种声明,告诉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法规的要求。 CE 认证:凡 EN71、EN 62115 能覆盖的玩具,由企业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验证后,加贴 CE 标志即可。不能覆盖的玩具必须由欧盟 NotifiedBody(第三方指定机构,有 50 多家 ) 3.3 EN71 玩具标准的特点及简介 欧盟玩具标准的特点 EN71-1:2005 的简介 EN71-2:2006 的简介
EN71-3:1994+A1:2000 简介
第四章:美国的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4.1 概述
美国玩具技术法规分两大类 :
一类是玩具标准 ASTM F963,自愿执行的; 另一类是安全法规第 16 部分(16 CFR),国家强制性规定,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CPSC)制定的。 ASTM 介绍
全称“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国际组织”,成立于 18 年。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制定自愿性标准的组织。
提供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 ASTM 标准现分为 16 类,各类所包含的卷数不同,标准分卷管理,共有 76 卷。 CPSC 介绍
全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于 1973 年 5 月,是一个的联邦机构。 宗旨:保护公众的利益远离消费品带来的不合理伤害 。 负责超过 15000 种日用、消耗或娱乐消费品的安全问题 。 CPSC 的权利
发布强制性安全标准 禁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要求回收危险或违例产品 扣押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寻求民事和刑事处罚
与业界及消费者合作编制自愿性标准 指导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
4.2 美国玩具技术法规和标准
美国联邦法规第 16 部分(CPSC 16CFR) CPSC 16CFR 内容介绍
1303 部分:关于含铅油漆和某些含有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条款 1500 部分:对危险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及执行的法规: 1500.44 鉴别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方法 (整体燃烧)
1500.48 供 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锐尖) 1500.49 供 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锐边)
1500.51-53 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0-18 个月、18-36 个 月、36-96 个月)
1501 部分: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是否因小部件而使儿童发生窒息、吸入、 咽入危险的鉴别方法
1505 部分:对电动玩具或预供儿童用电动商品的要求 1510 部分:摇动声响玩具的要求 1511 部分:对橡皮奶嘴的要求
1610 部分: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标准 (布料易燃性) CPSC 16CFR 与 ASTM F963 的相互关系 ASTM F963《玩具安全》
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标准,由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局主持制定。 适用于 14 岁以下各年龄组儿童使用玩具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涉及玩具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滥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险。 只有安全要求,没有性能和质量要求。 功能性危害只要标签,不作安全要求。 CPSC 16CFR
是美国发布的一部联邦法律,具有强制性执行效用。 CPSC 依据 16CFR 进行召回、伤害赔偿、司法责任等处罚。
ASTM F963 的内容充分包含了 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商能符合 ASTM F963 的要 求,也就能满足 CPSC 16CFR 的要求。 美国有关州的法律介绍
宾夕法尼亚州、马萨诸塞州、俄亥俄州三州要求 :
在国家有关玩具法规与标准的之外,对填充玩具及洋娃娃的标签等作出专门的规定,应引起玩 具生产厂的注意。
标签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1) 生产商的名称及主要经营地点(包括州和城市)。 2) 文字如“All New Material(全新材料)或。等” “All New(type) Material(全新‘类别’材料)” 美国 LHAMA 法案介绍
全称:美国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LABEL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 ) 简称 LHAMA。
生效时间:1999 年。
规定:凡是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艺术材料都必须 LHAMA 进行慢性毒性评估,从事评估的毒理 学家须经过美国毒理学家协会(ABT)的认可。
艺术材料:包括蜡笔、铅笔、粉笔、墨水、胶水、颜料、画布等常见的文具用品。 LHAMA 测试标准: ASTM D4236 。强制性执行。
4.3 ASTM F963 玩具标准的特点及简介 美国玩具标准的特点 ASTM F963-07 的简介
第五章:日本玩具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5.1 概述
中国玩具出口日本占绝对主导地位,达到 84.9%。
三类玩具达到了日本所有进口的 80.0%。其它类玩具、游戏机和填充动物玩具。
一些婴儿的玩具需要遵守《食品卫生法》。
一些电动玩具和由马达驱动或带电灯的游戏机则需要遵守《电器用品安全法》的规定。 填充玩具的进口和销售至今没有法定。但
描述卡通或其他人物角色的产品需要遵守《版权法》。
某些濒危动物羽毛,皮革,兽皮等作为原料的填充玩具受到严格的。 日本玩具安全标准 ST2002 5.2 日本玩具技术法规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 (二) 电器用品安全法
(三)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 ST 标志
ST 标志是为 14 岁以下儿童的安全制定的生产标准。由日本玩具协会制定。 符合 ST2002 的产品才被允许在产品上贴 ST 标志。纯属自愿性质。 日本销售的玩具 80-90%获得 ST 标志认证。
在市场中携带该标志的产品必须在注册后每年都进行更新。
一个产品的 ST 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此后必须重新进行测试才能继续携带该标志。
5.3 ST 2002 玩具标准的特点及简介 日本标准 ST2002 的特点 日本标准 ST2002 的简介
第六章: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标准技术要求和主要差别 6.1 玩具年龄组的划分
一、不同年龄组的儿童形态特征和需要 二、年龄组划分的依据 三、年龄组划分的准则 四、年龄组划分的应用
五、各国玩具年龄组的划分方法 6.2 机械和物理性能 测试方法总则 测试样品的要求 4.1 材料
肉眼观察:玩具及玩具材料必须清洁无污染。
----玩具材料必须是新的、干净的。 ----不能出现动物或寄生虫污染。美国:4.1 材料:可以是再生的,但不能含有有毒物质。 中国:A4.3.1 材料:同欧盟
日本:第 3 部分:1、材料:材料毒性不得危及人类健康。
4.3 柔性塑料薄膜
玩具上面积>100mm×100mm 的无衬底塑料薄膜需要测试: 平均厚度必须>0.038mm。
每 30mm×30mm 的面积上有孔,孔面积≥1%. 塑料气球测试双层的厚度必须>0.038mm 。
美国:当面积>100mm×100mm 的塑料薄膜(收缩膜除外):
4.12:平均厚度≥0.03810mm(0.00150in),且最小厚度≥0.03175mm(0.00125in)。其他同 欧盟。
中国:当开口周长≥360mm,且深度与开口周长总和≥584mm。或者面积>100mm×100mm 的无衬底塑料薄膜:
A.4.10:平均厚度≥0.038mm,且最小厚度≥0.036mm。其他同欧盟。 日本:4.1.1 没有最小厚度要求,其他同欧盟。
4.4 玩具袋
开口周长>380mm,并用束带收口的玩具袋: 必须用透气材料制作。
如果用不透气材料制作,则透气面积应≥1300mm2。可以是 2 个间隔>150mm 的通气孔(可 以不同大小)或任意等效面积的透气面。
美国:当开口周长>360mm,不可用绳收口,否则参照封闭头部玩具。 4.16.3 必须 2 孔以上, 间隔>150mm,面积应≥1300mm2。其他要求同欧盟。
中国:当开口周长>360mm,不可用绳收口,否则参照封闭头部玩具。
A.4.16.3 封闭头部的玩具:2 个孔同为 650mm2 ,或者 2 孔之间区域扩展为一体具有等效 面积的开口。
日本:当开口周长>380mm,且深度与开口周长总和≥580mm ,不可用绳收口,否则包装袋不 能产生窒息危险。(6、包装)
4.5 玻璃
可触及玻璃不得用于 36 个月以下儿童玩具。
可触及玻璃可用于 36 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情况包括:
玩具功能必需的。(灯泡等) 用于起加强作用的玻璃纤维。 实心玻璃弹子或实心玻璃眼睛。
美国:无要求 中国:无要求
日本:4.1.3 玻璃①可用在 3 岁以下的摇铃内玻璃球、实心玻璃眼、有外罩的小灯泡。②加热 玻璃必须使用硼硅玻璃。4.7 边缘
可触及边缘必须通过锐利边缘试验,并辅以主观判断。 金属搭接(厚度≤0.5mm,间隙≥0.7mm)、金属紧固件(如螺钉头)、刚性塑料边缘等必须通过 锐利边缘试验。
功能性锐利边缘可用于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玩具,但必须说明危险。电导体、显微镜的载波片 和盖玻片无需警告说明。
美国:4.7 可触及边缘:①48-96 个月玩具只允许有功能性锐边。②48 个月以下不得有任何锐 边。有了也不能外露 。③不要求附以主观判断 。
中国:A.4.6 锐边: ①37-96 个月玩具只允许有功能性锐边,但需加说明。 ②36 个月以下不 得有任何锐边。 ③当金属搭接(间隙>0.5mm)为可触及边缘,就进行锐边检测 。④不要求附 以主观判断 。⑤紧固件无外露锐边和毛刺,
日本:4.2.1.1 边缘:①不要求附以主观判断 。4.2.1.2 搭接:②当金属搭接(间隙>0.7mm) 为可触及边缘,就进行锐边检测 。 4.2.1.3 紧固件:③如果紧固件顶端带有暗钉眼,那么该顶 端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突出于最终完成的玩具表面上。
4.8 尖端和金属丝
可触及尖端必须通过锐利尖端试验,并辅以主观判断。 铅笔尖和类似书写绘画工具的尖端不视为锐利尖端。
功能性锐利尖端可用于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玩具,并说明危险。电导体的尖端视为功能性尖端, 无需警告说明。
玩具内的金属丝经挠曲性试验后,不能产生锐尖或刺破表面的断裂。
美国:4.9 可触及尖端:①48-96 个月玩具只允许有功能性锐尖。②48 个月以下不得有任何锐 尖。有了也不能外露 。 ③未说明铅笔等。4.10 金属丝和杆件: ①挠曲力为 45N 和 67N(18 个月以上)。
中国:A.4.7 尖端:①37-96 个月玩具只允许有功能性锐尖,但需加说明。②36 个月以下不得 有任何锐尖,且不得存在 Φ≤2mm 的尖端。③木制玩具不得有木刺。A.4.9 金属丝和杆件: ①经挠曲试验后,不能断裂而产生锐尖、锐边和突起的危险。 ②金属丝杆的顶点若 Φ≥2mm,则需加以保护或修整圆滑、无毛刺。 ③挠曲力为 70N。 日本:4.2.1.4 尖端和金属丝: ①未说明铅笔等,其它同欧盟。
4.9 突出部件
突起部件(突出的管子/刚性部件)应予保护,保护件应通 过拉力试验。
玩具伞伞骨末端应予以保护,保护件应通过拉力试验,否则其末端应通过锐边和锐尖试验,再 不行,则伞骨直径要≥2mm,其末端圆滑、无刺接近球形。
美国:4.8 突出物:同中国。
中国:A.4.8 突出物: ①强调不包括边角。 其他同欧盟。 日本:4.2.1.5 突起部件:同欧盟。
4.15 能够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 非儿童驱动的玩具 (例如:乘骑玩具等)
a、经 8.21(静态强度试验,加载 50/25kg ),不得坍塌。b、经 8.23.1(承载玩具稳定性试验,加载 50/25kg,在 10°斜坡上),不得倾翻。(本条不适用 明显不需稳定的玩具如大球、大软体填充玩具) c、必要时,应有使用、组装、保养的说明
d、若不适合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必须带有警告。
美国:4.15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①座位高度≤儿童身高的 1/3。(身高见表 2)。②适用于 60 个 月及以下儿童。③在座位前边缘后 43mm 和后边缘前 43mm 处加载表 3 种对应体重,进行
10°斜面侧倾、15 °斜面前后倾、左前右前(45 °)倾试验。④承载能力≥儿童体重的 3 倍。 (体重见表 3)
中国:A.4.15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方法同美标,但参数不同,作为高度>27cm ,加载 50/25kg ,承载能力按 35/80/140kg 。
日本:4.2.2.7.3 不是由儿童推进的玩具:方法同欧标。
摇摆木马及类似玩具
a、任何带有弓形的摇摆木马及类似玩具必须有运动的幅度。 b、经 8.23.1(承载玩具稳定性试验,加载 50/25kg,在 10°斜坡上),不得倾翻。 c、经 8.21(静态强度试验,加载 50/25kg),不得坍塌。 d、若不适合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必须带有警告。
美国:4.15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①座位高度≤儿童身高的 1/3。(身高见表 2)。②适用于 60 个 月及以下儿童。③在座位前边缘后 43mm 和后边缘前 43mm 处加载表 3 种对应体重,进行
10°斜面侧倾、15 °斜面前后倾、左前右前(45 °)倾试验。④承载能力≥儿童体重的 3 倍。 (体重见表 3)
中国:A.4.15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方法同美标,但参数不同,作为高度>27cm ,加载 50/25kg ,承载能力按 35/80/140kg 。
日本:4.2.2.7.3 不是由儿童推进的玩具:方法同欧标。
4.20 声响玩具 电子发声玩具
不适用于儿童吹动(口哨、小喇叭等)、肌肉运动(木琴、铃铛等)而发声的玩具以及不带耳 机的 CD 机、录音机等电动玩具。声响玩具包括:1、近耳玩具;2、摇动和挤压发声玩具; 3、使用火药帽的玩具;4、其他玩具等 4 类。 产生的 C 级加权峰值发声压级 LPCpeak≤115dB。 LPcpeak>110dB 时,应提醒使用者,对听力的危险。
美国:4.5 声响玩具:同欧标,但无需警示提醒。
中国:附录 A.F 声响玩具:LPCpeak≤125dB。方法同欧标
日本:4.2.2.18 声响玩具的噪音级别:在离玩具表面 25cm 的任何位置测试瞬间冲击噪音≤ 138dB。测试方法不同。
5、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除了要符合条款 4 的相关要求,还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5.1 一般要求---------不适用于纸张、织物、橡皮筋、毛线、绒毛等、无可拆卸部件的书写笔等、气球、橡皮 泥等。
1、玩具及其可移取部件不得完全融入小零件筒(8.2)。
2、经扭力、拉力、跌落、撞击、压缩试验后,不能产生危险的小部件、锐边、锐尖等,弹簧 间隙>3mm 时,必须不可触及。
3、横截面≤2mm 的金属端点和金属丝,应视为潜在危险锐尖,应进行评估。 4、重型玩具要进行滥用测试,用倾翻代替跌落试验。
5、在滥用测试前,用胶水粘合的木制玩具和有塑料贴纸的玩具应进行 8.9 浸泡试验,脱落的 油漆薄片不做小零件试验,厚的表面涂层必须做。(重型玩具和纸制品除外) 6、玩具表面和可触及边缘不能有毛刺。
7、供年龄太小而不能坐起的儿童的玩具,滥用测试后外壳不能破裂,明显无危险的破裂可以 接受。
8、泡沫材料制成的玩具或部件,在进行扭力、拉力试验时,夹具和定位装置不能损坏玩具, 影响检测结果。
美国:8.6 滥用试验:适用于 96 个月及以下儿童,年龄组划分为:0-18 个月;18-36 个月;36- 96 个月。各年龄组试验参数不同(表 5)。
中国:A.4.2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适用于 96 个月及以下儿童,但年龄组划分为:0-18 个月; 18-96 个月。试验参数不同。
日本:4.2.2.17 为 18 个月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适用于 18 个月以下,滥用试验的项目不同于 其他标准:间隙、跌落、压力、扭力、拉力、咬合、摆动、接缝强度试验,试验参数不同。
5.2 填充材料
1、不能含有任何坚硬的或锐利的杂质,如金属颗粒、钉、针、锐利碎片等。
2、软填充玩具若含有小零件(摇铃、铃铛等)或填充材料可咬下或撕下而产生的小零件可容 入小零件筒,应由包覆物包住小零件,经拼缝拉力后,不能产生可伸入探头 A 的开口。
美国:4.3.7 填充材料:①不能出现动物和寄生虫卵②不能出现碎片和金属屑等污物。③清洁 度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第 47.317 部分(见下页)。 中国:A.4.3 材料:目测清洁、干净、无污染。
日本:4.1.4 填充材料:①应是新的经消毒的材料。②不能含有坚硬或锐利杂质。③不能含有 种子等膨胀物质。④3mm 以下的颗粒填充物必须由内袋包装。 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 ①污垢和其他外来物质不超过质量的 1.0%; ②油和油污成分不超过质量 1.0%; ③铅含量不超过 0.002%; ④砷含量不超过 0.002%; ⑤氨含量不超过 5.0%; ⑥尿素含量不超过 1.0%;
⑦石头和其他硬质杂质,或带锐尖、锐边的杂物不存在; ⑧不可存在静电以及填充物可能进入耳朵或鼻孔; ⑨表面燃烧率<4in2/s
5.4 玩具上的绳线
1、绳的厚度应≥1.5mm,按 8.20(绳的厚度)测试。(丝带除外)
2、含可形成圈套的附件的绳,其自由长度应:用 25±2N 拉伸时,≤220mm,如果拉断,再以 25±2N 拉伸,各部分应≤220mm。
3、当以 25±2N 拉伸时,绳圈周长应≤380mm。 4、带有自收缩绳的玩具,回缩力应<10N。
5、供横越过摇篮、婴儿车、童车固定的绳长≤750mm,用 25±2N 拉伸时,长度不能超过松 弛状态的 40%。且必需有警告语。
美国:4.14 绳索塑带和弹性绳:①18 个月以下儿童玩具绳受 2.25kg 拉力,应绳长
<300mm,②绳索形成的绳圈不许头式探头通过。若允许探头通过,应有功能性的可脱离特 点。③弹性绳圈若 45N 的力能通过探头,则需用钓钩测试器测:下、右、上、右上以 22.2N 力拉起,拉不开则合格,拉开后,探头不能通过则合格。④18 个月以下自回缩绳:直径
>2mm 的,加载 0.9kg,回缩≤6mm;直径≤ 2mm 的,加载 0.45kg,不回缩。⑤36 个月以下 拖拉玩具绳索若超过 300mm,不得有易形成圈套的附件。
中国:A.4.11 绳厚、绳长同欧标① 18 个月以下儿童玩具绳②绳圈周长应≤360mm ③自回缩绳 同美标,回缩≤6.4mm ④ 36 个月以下拖拉玩具绳索若超过 220mm,不得有易形成圈套的附件。 ⑤童床上玩具应由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
日本:4.2.2.4 为 18 个月以下玩具设计用绳:绳厚同欧标①以 25±2N 拉伸,绳长≤300mm, 周长≤350mm ②童床上的绳同欧标。 ③ 36 个月以下拖拉玩具绳索不能有形成圈套的附件, 绳厚≥1.5mm。
5.13 吸盘
1、松散的、可移取的、用绳连接到玩具的吸盘,经 8.32(小球和吸盘测试),不应整个通过模 板 E。
2、经扭力、拉力、跌落、冲击、压力测试,从玩具上脱落的吸盘,经 8.32(小球和吸盘测试), 不应整个通过模板 E。
美国:无要求,但应视为小零件(堵塞下喉)和小球(堵塞嘴部深处和上喉)处理。 中国:无要求,但应视为小零件(堵塞下喉)和小球(堵塞嘴部深处和上喉)处理。 日本:无要求,但应视为小零件(堵塞下喉)和小球(堵塞嘴部深处和上喉)处理。
6、包装
1、用于玩具包装的薄膜袋口周长>380mm 时,按 8.26.1(薄膜厚度)测试时,平均厚度应 ≥0.038mm。(不适用于热收缩薄膜包装、有孔的薄膜袋子)
2、袋口周长>380mm 的薄膜袋子不得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方式。
美国:4.12 包装薄膜:①平均厚度≥0.03810mm(0.00150in),且最小厚度 ≥0.03175mm(0.00125in)。②袋口周长>360mm 的薄膜袋子不得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方式。 其他同欧盟。
中国:A.4.10 包装塑料袋:当开口周长≥360mm,平均厚度≥0.038mm,且最小厚度
≥0.036mm。②当开口周长≥360mm,且深度与开口周长总和≥584mm 时,不得用抽拉线或绳 作为封口方式。其他同欧盟。
日本: 4.1.1 包装: ①当开口周长≥380mm,且深度与开口周长总和≥580mm 时,不得用抽 拉线或绳作为封口方式。③平均厚度应≥0.038mm。(不适用于热收缩薄膜包装、有孔的薄膜 袋子),其他同欧盟。
7、警告和使用说明 7.1 一般要求
1、必须有合适的、清楚易读的警告语。
2、制造商/代理商/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和不易消除的的形式在玩具/包装上注明:名字/商号/ 商标和地址,同时必须有 CE 标记。
美国:5 标识要求:①法规标识:联邦 16CFR 的要求。②年龄标识:清晰显著。③安全标 识△=警告符号(等边 内 1 个!)+信号词(CAUTION/WARNING)+危险/避免伤害的内容描 述(至少用英文)。△和信号词高度≥3.2mm,!高度是△的 1/2,危险等内容字高≥1.6mm。 每项内容独起 1 行。WARNING 比 CAUTION 严重。6 使用说明:应易读易懂,至少用英语写 成。7 制造商标记:同欧标。
中国:附录 A.C 安全标识厂商标记: ①醒目、易读、易懂、不易掉。②注明:名字/商号/商 标和地址③信号词不小于 4 号字,危险内容不小于 5 号字。使用说明内容不小于 5 号字。 (GB5296.5)
日本:7 标识:厂商标识字体至少 1mm,其他标识字体至少 1.5mm。①警告标识:小心+危险说 明。②信息标识:每只玩具都应有厂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名称/商标③年龄标识:所有玩具应标 识年龄,否则使用权年龄段。
7.2 36 个月以下儿童不能使用的玩具
1、供 3 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有警告语:如“不适合 3 岁以下儿童”,前面要加: “Warning(警告)”
2、年龄警告语要显示在玩具或零售包装上。具体说明可在广告册或说明书上。
美国:5.11 小零件、小球、弹珠和气球:例:3-6 岁儿童玩具若含有易取小零件,应标识: WARNING:
CHOKING HAZARD—Small parts.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中国:附录 AC2.3 小零件和韩小零件的玩具:应有:“警告!内涵小零件,不适合 3 岁及以下 儿童”或用图表代替,图标最小直径 10mm. 日本:“小心!适用于三岁及以上儿童”等
7.9 玩具风筝
玩具风筝及绳线超过 2m 的飞行玩具应有:
“警告!不要在架空的电力线附近及雷暴中使用。 ”
美国:未要求
中国:附录 A.C.2.16 玩具风筝:“不许在高架电线附近或闪电时玩耍” 日本:7.1.1.5 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必须具有一个警告陈述来描述危险。
7.11 供横越摇篮、童床或婴儿车上穿起来的玩具
警告!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缠绕致伤,在婴儿开始用手、膝撑起时,要将玩具拿走。
美国:5.5 标识:①年龄标识:from birth to 5 mouths②安全标识:WARNING:Possible entanglement or strangulation.Remove boy when baby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6.3 使用说明:至少说明儿童嘴手接触不到,儿童使用需人照看,需经常检查。
中国:附录 A.C.2.7 童床/游戏围栏上悬挂玩具:“当婴儿用手或膝制成站立时,如果不移去玩 具,可能发生缠结或勒死的伤害”
日本:7.1.1.12 为 18 个月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必须待警告陈述,以防取下。
7.14 声响玩具
1、警告!不能再耳朵旁边使用!滥用可能会引致听力受损。 2、使用火药帽的玩具:不能在室内击发。
美国:无要求
中国:附录 A.F 声响玩具:①若玩具 C 加权峰值声压超过 110dB,应加警示标识②表示内容 同欧标。 日本:无要求
7.16 用于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
1、因结构、强度、设计等因素不适于 36 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警告!不要让 36 个月以上儿 童使用。
2、说明此的具体原因。
美国:5 标识要求:可根据身高体重的标注合适年龄组。 中国:未要求
日本:7.1.1。11 乘骑玩具: (1)适用年龄
(2)不允许在斜坡上使用
(3)儿童坐在玩具上时不允许推玩具上的推动把手
(4)防止在楼梯、阳台或其它容易倾翻的位置以及户外使用玩具 (5)不允许使玩具靠近火源或其他高温的地方 (6)不允许将玩具暴露在雨中
6.3 阻燃性能
4.1 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1、赛璐珞(亚纤维)等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乒乓球除外 2、产生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料。
3、高度易燃固体、易燃气体,极易燃气体,易燃凝胶体。
但下列例外:
1、易燃液体,易燃凝胶体和制剂密封于最大容量为 15ml 的容器内。 2、书写工具细管内的高度易燃液体和易燃液体。
3、按 ENISO2431 标准 6 号杯测定,黏度大于 260×10-6m2/s,流动时间大于 38s 易燃液体。 4、在 EN71-5 中规定的高度易燃液体。
美国:4.2 易燃性:①非纺织品不能是易燃的②纺织布料按 16CFR1610 测试只能是一般易燃性 材料(等级 1)③按 16CFR1500.44 进行整体玩具水平燃烧,速度不超过 2.5-3.75m/s。 中国:附录 B 燃烧性能:等同欧标。 日本:第二部分:易燃性:等同欧标。
4.5 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
1、最大尺寸≤150mm 的玩具不需要测试易燃性。
2、最大尺寸≤520mm:表面的火焰蔓延速度应≤30mm/s(垂直燃烧,烧到玩具最高位)3、最大尺寸>520mm:表面的火焰蔓延速度应≤30mm/s(垂直燃烧,烧 500mm 距离测速)
美国:4.2 易燃性:①按 16CFR1500.44,在钉床上进行整体玩具水平燃烧,速度不超过 2.5- 3.75m/s。
中国:附录 B 燃烧性能:等同欧标。 日本:第二部分:易燃性:等同欧标。
第七章:布绒玩具常用检测项目操作方法 7.1 填充材料检查 7.2 小零部件圆筒试验 7.3 扭力试验 7.4 拉力试验
7.5 边缘的锐利性测试 7.6 尖端的锐利性测试 7.7 金属丝弯曲试验 7.8 塑料薄膜测量 7.9 跌落试验 7.10 撞击试验
7.11 部位或部件的可触及性试验 7.12 静态强度试验 7.13 稳定性试验 7.14 绳的厚度试验
7.15 毛绒材料的表面闪烁效应试验 7.16 毛绒软体玩具的燃烧试验
7.1 填充材料检查(EN71-1:4.1;5.2) 1、技术要求
1.1 在目视条件下,干净、无污染。
1.2 不得含有任何坚硬或尖锐物质,如:金属碎屑、钉、针和碎木片、碎玻璃或碎塑料等锐利 碎片。
1.3 不得含有任何来自昆虫、鸟类和啮齿类动物的不卫生物质。
1.4 填充材料中小零件应当包裹在内袋中,内袋的拼缝应能承受 70N 的拉力。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金属探测仪 2.2 剪刀 2.3 探头 A 2.4 拉力计 3、操作方法
3.1 用非金属物夹住玩具,移过金属探测仪的有效测试区域。
3.2 若金属探测仪报警显示有金属存在时,应拆开玩具并利用金属探测仪找出金属物所在的部 位,并取出金属异物。
3.3 用剪刀破开被检测玩具,被测填充材料总量必须不少于玩具填充材料的 1/3 ,分成 3 份。 3.4 在 40 瓦日光灯下被测物离光源 1 米远,检查是否含有坚硬或尖锐物质,在目视条件下,检 查要求是干净、无污染。
3.5 如果是颗粒填充料,则检查玩具是否有内袋,如有内袋,测试拼缝拉力是否能承受 70N。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按技术要求,判断玩具是否合格。
美国(ASTM F963:4.1;4.3.7) :
①施加拼缝拉力为 66.8N(0-18 个月,44.5N;18-36 个月,66.8N;36-96 个月,66.8N )。
②危险物质含量符合 FHSA 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有害物质条例 FHSA 参见 38 页表 4 所 述法规)。
③清洁度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第 47.317 部分。 日本(ST2002:4.1.4) :
①材料应为新的,且经过消毒;
②如果内部含有填充颗粒袋,测试内袋拼缝拉力要求与欧标一致。 中国(A4.3.1)与欧标一致。
7.2 小零部件圆筒试验(EN71-1:8.2) 1、技术要求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小玩具或可拆卸元件的尺寸,应使其不得完全容入¢31.7mm X 57.1mm 的 斜截正圆筒。
2、检测设备及工具
小零件斜截正圆筒(CPSC 16 CFR 1500) 3、操作方法
将小玩具或可拆卸元件变换各种方位,在不受任何压力帮助的情况下放入斜截正圆筒,观察该
玩具或元件是否完全容入(完全容入的概念是指放入小玩具后,小玩具的任何部件不得突出于 斜截正圆筒的上口平面)。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凡完全容入斜截正圆筒的判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美国(ASTM F963:4.6,CPSC:16 CFR 1501) :与欧标相同。 日本(ST2002:5.15) :与欧标相同。 中国(A.5.2)与欧标一致。
7.3 扭力试验(EN71-1:8.3) 1、技术要求
玩具上能用拇指和食指抓住的部件、突出物在 5 秒内以顺时针方向逐渐施加扭力直至达到 180°或者扭力 0.34N·m,保持 10 秒后,再从原始位置逆时针旋转,所测试的部件、突出物或 者组件应无脱落。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扭力计 2.2 扭力夹具
2.3 计时器(60±0.01S) 3、操作方法
3.1 将扭力夹具夹在玩具上能够用拇指和食指抓住的部件、突出物或者组件上,夹具可根据部 件的形状选择的不同结构,确保夹具与部件间要紧密接触,同步运动。
3.2 如果玩具上的部件、突出物或者组件与可触及的棒或杆被设计在一起,能够一起旋转,那 么在测试时要夹住棒或杆,以防止转动。
3.3 如果通过螺纹连接的部件在测试过程中变松,那么应继续施加扭力,直至超过 0.34N·m 或 者使部件脱开,或者明显不可能脱开。
3.4 用 5 秒钟时间,按顺时针方向,均匀施加扭力 0.34N·m 或者旋转 180°,维持 10 秒钟,再 让部件恢复到松弛状态,再以逆时针方向重复上述步骤。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所测试的部件、突出物或者组件应无脱落,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美国(ASTM F963:8.8) :施加扭力大小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
0-18 个月,0.23N·m;18-36 个月,0.34N·m;36-96 个月,0.45N·m。 日本(ST2002:4.2.2.17) :(18 个月以下)在 10 秒内加 0.23N·m 的扭矩。 18 个月以上不需 测试。
中国(A.5.24.5)施加扭力大小为:0.45N·m,其他与欧标一致。
7.4 拉力试验(EN71-1:8.4) 不可拆卸元件拉力试验 1、技术要求
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元件如塑料等硬件材料制成。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之一。 嵌入玩具内,儿童无法用牙齿或者手指将其拉出。
承受下述作用力不会分离(脱落后不能容入小圆筒,不会产生锐尖/锐边除外):
当最大可接触尺寸≤6mm 时,作用力为 50N±2N; 当最大可接触尺寸>6mm 时,作用力为 90N±2N。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拉力计(150±2N)
2.2 玩具拉力夹具(尖嘴拉力钳、宽嘴拉力钳、二爪钳、三爪钳等) 2.3 游标卡尺(150±0.02mm) 2.4 计时器(60±0.01S)
2.5 塞规(厚度 0.4±0.02mm,插入端半径为 3mm) 3、操作方法
3.1 嵌入是指元件不能被拇指和食指抓住:用 10±1N 的力,塞规与玩具表面呈 0-10°的角度 插入,可插入 2mm 以上即为嵌入。
3.2 确定被测元件(如眼鼻,车轮等)并测其尺寸。
3.3 用玩具拉力夹具夹持被测元件,夹持期间不得引起元件明显变形,碎裂等不良现象。 3.4 将测力计与玩具拉力夹具联结,沿着与被测元件主轴方向,用 5 秒的时间逐步施加拉力至 规定的数值,并保持 10 秒钟卸荷。
3.5 如果条款要求扭力拉力都要进行,则应在玩具同一部件上先扭后拉。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在施加拉力过程中,尚未达到规定拉力,或达到规定拉力保持不到 10 秒钟,元件与主体分离, 判为不合格。
不可拆卸元件拉力试验
美国(ASTM F963:8.9) :施加拉力的大小不按元件尺寸划分,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0-18 个月,44.5N;18-36 个月,66.8N ;36-96 个月,66.8N。 日本(ST2002:4.2.2.2) :与欧标相同。
中国(A.5.24.6.1)施加拉力大小为:70N,其他与欧标一致。
玩具拼缝拉力试验 1、技术要求
拼缝承受 70N±2N 拉力保持 10 秒后,缝线及邻近接缝材料应无断线或破裂。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拉力计(150±2N)
2.2 拼缝拉力夹具(爪部装有 Φ19mm 垫片) 2.3 计时器(60±0.01S) 3、操作方法
3.1 选择受力最严重的拼缝,将夹具分别夹于该拼缝两侧织物表面的面料上,且两夹具应尽量 靠近拼缝。但夹具之最前端与缝线之距离至少保持 15mm。
3.2 如拼缝的两侧材料不足以供拉力夹具上直径 19mm 的垫片完全夹住,将不适用此项试验。 但玩具的交接处,如胯下、腋下适用此项试验。
3.3 用 5 秒钟时间,均匀施加至 70N,并维持 10 秒钟。 3.4 同一地方只进行 1 次测试。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缝线及邻近接缝材料无断线或破裂,且用 10N 或更小的力不能将探头 A 插入,则判为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美国(ASTM F963:8.9.1) :
①夹具之最前端与缝线之距离至少保持 13mm;
②施加拉力大小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
0-18 个月,44.5N;18-36 个月,66.8N ;36-96 个月,66.8N 。
日本(ST2002:5.20) :
①夹具之最前端与缝线之距离至少保持 13mm;
②施加拉力大小为 90N(18 个月以下); ③缝线及拼缝材料不允许破损。
中国(A.5.24.6.2):
①夹具之最前端与缝线之距离至少保持 13mm;
②施加拉力大小为:70N。
保护性元件拉力试验 1、技术要求
供儿童使用的玩具,以突出方式存在对儿童构成刺伤危险的突出刚性部件,应加以保护,如自 行车把、雨伞辐条末端等,这些元件称之为保护性元件,它们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之一。 ①嵌入玩具内,使儿童无法用牙齿或者手指将其拉出。 ②固定在玩具上使其承受 60N±2N 作用力时不会分离。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拉力计(150±2N) 2.2 玩具拉力夹具
2.3 计时器(60±0.01S) 3、操作方法
3.1 用玩具拉力夹具夹持被测元件,夹持时间不得引起元件的明显变形,碎裂等不良形象。 3.2 将拉力计与玩具拉力夹具联结,沿着与被测元件主轴方向,用 5 秒的时间逐步施加拉力至 60N±2N,并保持 10 秒钟卸荷。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在施加拉力过程中,尚未达到 60N±2N,或达到规定拉力保持不到 10 秒钟,元件与主体分离, 判为不合格。元件不脱落,判为合格。
美国(ASTM F963:8.9):无对应条款,适用于不可拆卸元件拉力试验 日本(ST2002:5.2):施加拉力的大小按年龄组划分:3 岁以下儿童:
测试部分≤6mm 时,作用力为 50N±2N; 测试部分>6mm 时,作用力为 90N±2N。
3 岁及以上儿童:
拉力大小为:60N±2N 或玩具自身重量(两值中取较大值)。
中国(A.5.24.6.1)施加拉力大小为:70N,其他与欧标一致。
7.5 边缘的锐利性测试(EN71-1:8.11) 1、技术要求
1.1 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得有可触及锐利边缘。
1.2 供 3 岁至 8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性可触及锐边,则应该有告诫标志。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锐利边缘试验器(EN71-1:8.11.2,CPSC 16CFR 1500 49) 2.2 聚四氟乙烯测试胶带。 3、操作方法
3.1 在锐利边缘试验器的芯轴外表包一层聚四氟乙烯测试胶带,胶带的一个边缘必须贴近芯轴 的边缘。胶带两端可对接或搭接,搭接宽度<2.5mm,且胶带的对接或搭接处应位于芯轴的下 部,首先与被测试边缘接触。
3.2 把芯轴用 6N 压在被测边缘上,被测边缘大致处于测试胶带的,芯轴与被测边缘线或 其切线成 90±5°角。(如试样在 6N 力作用下引起弯曲,允许减少芯轴压力,试样边缘必须固 定,支承点离待测边缘不小于 15mm)。 3.3 保持 6±0.5N 压力,使芯轴转动一周。
3.4 从芯轴上取下胶带,测量切开破口长度(注意切口长度不得人为拉长)。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如果聚四氟乙烯测试胶带与边缘接触线的 50%被完全割破,可判断该边缘是锐利边缘。 锐利边缘试验器
美国(ASTM F963:4.7,CPSC:16 CFR 1500.49) :与欧标相同。 日本(ST2002:5.17) :与欧标相同。 中国(A.5.8):与欧标一致。
7.6 尖端的锐利性测试(EN71-1:8.12) 1、技术要求
1.1 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无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1.2 供 3 岁至 8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性可触及尖端,则应有告诫标志。 2、检测设备及工具
锐利尖端试验器(EN71-1:8.12.2;CPSC 16FR 1500 48) 3、操作方法
3.1 固定试样,使其在试验时不能移动。
3.2 握住尖端试验器,旋松锁紧环数圈后,顺时针旋转测试端盖,直至红色指示灯亮为止,然 后再逆时针旋转测试端盖,使端盖移过锁紧环上校正参考标记 5 格刻度(使感应头与电池接触 点分开 0.12±0.02mm),在此位置上旋转锁紧环,直至它锁紧测试端盖为止。
3.3 扶正尖端试验器,将可触及的尖端从下面插入试验槽,利用尖端试验器的自重(4.5N)压 在可触及的尖端上,并交换各种方向试图使尖端插入试验槽。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如果锐利尖端试验器发光,即判断该尖端为锐利尖端。 锐利尖端试验器
美国(ASTM F963:4.9,CPSC:16 CFR 1500.48) :与欧标相同。 日本(ST2002:5.18) :与欧标相同。 中国(A.5.9):与欧标一致。
7.7 金属丝弯曲试验(EN71-1:8.13) 1、技术要求
玩具内的金属丝如果能被儿童弯曲,则弯曲试验后,不得断裂,尖端不外露。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玩具金属丝强度试验机 2.2 直尺(200±0.5mm) 2.3 测力计(100±2N) 3、操作方法
3.1 从被测玩具上取 100mm 长的金属丝作为试样,若玩具上的金属丝长度小于 100mm,则应 从玩具原材料上截取上述长度的金属丝样品。如果金属丝有覆盖层,则不要把金属丝从玩具上 取下,直接按原状态进行测试。
3.2 将被测金属丝在弯曲强度试验机上按规定要求装夹在直径为 10±1mm 的两根金属圆柱之间。
3.3 在金属丝弯折点(金属圆柱夹接点)以上 50mm 处,垂直于金属丝施加 70±2N 的力,使 金属丝弯曲 60°,如果金属丝不足 50mm,在金属丝的末端施力。若金属丝弯曲≤60°,则可 不进行下列试验。
将金属丝从直立位置弯曲到 60°,再向相反方向弯曲 120°,最后回到直立位置,以上为一个 周期,以每周期 2 秒的速率进行 30 次测试,每 10 个测试周期后休息 60 秒,在测试中确保金 属丝从被圆柱夹住处进行弯曲,且被拉直。 3.4 起动试验机,完成规定的弯曲试验动作。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4.1 施加 70±2N 的力,金属丝弯曲≤60°,判为合格。 4.2 经弯曲试验后,金属丝不折断,判为合格。 4.3 经弯曲试验后,金属丝折断,判为不合格。
美国(ASTM F963:8.12) :施加作用力大小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
0-18 个月,46.7N;18-36 个月,69.0N;36-96 个月,69.0N。方法同欧标。 日本(ST2002:5.1) :
①施加作用力大小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
0-18 个月:44.1N;
18 个月及以上:66.7N。
②以每周期 1 秒的速率进行 30 次测试,每 10 个测试周期后休息 20 秒 中国(A.24.8):方法与欧标一致,但夹持工具不是两根圆柱。
7.8 塑料薄膜测量(EN71-1:8.26) 1、技术要求
1.1 无任何衬里的软性塑料薄膜,当面积大于 100mm×100mm 时,其平均厚度不得小于 0.038mm。(小于 0.038mm 的塑料薄膜,每 30mm×30mm 面积上必须有扎孔,孔面积>1%)
1.2 袋口周长大于 380mm 的包装用软性塑料薄膜袋,其平均厚度不小于 0.038mm。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测厚仪(1±0.001mm) 2.2 直尺(150±0.5mm) 2.3 钢卷尺(2000±1mm) 2.4 剪刀 3、操作方法
3.1 用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塑料薄膜面积或塑料包装袋的袋口周长,若玩具塑料薄膜面积不大于 100mm×100mm 或塑料包装袋的袋口周长小于 380mm,可不进行下列测试。 3.2 用干净棉纸或纸片擦净测厚仪接触面,反复三次校零。
3.3 在 100mm×100mm 样本薄膜的对角线上取 10 点,并作标记。 3.4 用剪刀沿对角线将塑料薄膜剪开。
3.5 用测厚仪分别测量样本薄膜上 10 点处厚度。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4.1 玩具塑料薄膜面积≤100mm×100mm 或塑料包装袋的袋口周长小于 380mm,判为合格。 4.2 对塑料薄膜厚度的测试数据求算术平均值。
4.3 塑料薄膜平均厚度≥0.038mm,判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7.8 塑料薄膜测量(ASTM F963:8.22)
美国(ASTM F963:8.22) :增加最小厚度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 0.03175mm。
日本(ST2002:4.1.1) :无最小厚度要求,无打孔要求。
中国(A.5.10):测厚仪精度为 4μm,与欧标一致。
7.9 跌落试验(EN71-1:8.5) 1、技术要求
1.1 玩具内有金属丝、杆、片时,进行跌落试验后,装这些带尖器件的壳体不应破损。 1.2 具有传动机构的玩具进行跌落试验时,传动机构应不可接触。 1.3 摇动声响玩具进行跌落试验时,外壳不得破裂。
1.4 具有刚性材料制成的玩具进行跌落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边、锐尖。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跌落试验板(硬度为肖氏(Shore)A75±5 度) 2.2 跌落架(具有高度指标 85±10cm)。 3、操作方法
3.1 将跌落试验板放置在钢性水平面上,调整好跌落架。
3.2 将无包装的玩具调整方向,以最不利的位置从 85±5cm 的高处自由落下,每次落下允许有 充分的时间使玩具得到复原。 3.3 按 3.2 跌落 5 次。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按技术要求判断。 7.9 跌落试验
美国(ASTM F963:8.7.1) :
①跌落试验板:附着在厚度至少 mm,面积 1㎡混凝土上的厚度为 3mm 且不含 1-石棉 的乙烯聚合物片材。
②跌落高度及次数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
0-18 个月,137cm,10 次;18-36 个月,91cm,4 次;36-96 个月,91cm,4 次。中国(A.5.24.2):
①跌落试验板:同美国
②跌落高度及次数按照使用年龄组划分:
18 个月以下(<1.4kg),138±5cm,10 次;19-96 个月(<4.5kg),93±5cm,4 次。
日本(ST2002:5.3) :
①跌落试验板:JIS A5705 聚氯乙烯板,厚度为 3mm,板下附着厚度至少 mm 混凝土。
②跌落高度及次数按照使用年龄组及玩具质量划分:
7.10 撞击试验(EN71-1:8.7) 1、技术要求
1.1 玩具具有刚性外壳,如塑料等,其最不利的位置应进行撞击试验。如摇铃玩具等的合缝线。
1.2 具有传动机构的玩具进行撞击试验时,传动机构应不可接触。
1.3 具有刚性材料制成的玩具进行撞击试验后,外壳不得破裂,不得产生小零件、锐边、锐尖。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撞击钢板(平坦的、水平的、刚性的) 2.2 金属块(1±0.02kg,直径 80±2mm) 2.3 高度标尺(具有高度指标 100±10mm)。 3、操作方法
3.1 将玩具以最易受损的位置放置在钢性水平面上,调高度标尺。 3.2 将金属块从 100±2mm 的高处自由落到玩具上。 3.3 按 3.2 只撞击 1 次。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按技术要求判断。
7.10 撞击试验
美国(ASTM F963:8.7.4) :无对应条款,只对仿制防护装置有冲击试验要求。
①冲击物体为钢球:直径 16mm,质量 15.8g; ②下落高度为 1.3m;
③冲击部位为在眼睛孔周围。
中国(A.5.14): 同美国
日本(ST2002:5.12) :
无对应条款,只对仿制保护设备上的透明材料有冲击试验要求。
①透明材料置于支撑架上;
② 1Kg 负荷自铜圆柱顶端上方 100mm 处自由落下,通过对铜圆筒的冲击 间接冲击测试样品。
7.11 部位/部件的可触及性试验(EN71-1:8.10) 1、技术要求
用关节式探头测试玩具上的部件或元件。如果探头轴肩前的任何部位能接触到要测试的部件或元件,则该部件或元件即视为可触及。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关节式可触探头 A(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轴肩直径 25.9mm) 2.2 关节式可触探头 B(36 个月-14 岁儿童使用,轴肩直径 38.4mm) 3、操作方法
3.1 将玩具上所有设计为不需要使用工具就可以取下来的部件移取下来。
3.2 根据玩具的使用年龄组,选择不同的探头,以任何便利的方式将探头通过任何孔洞、缺口 或其他开口,伸向被测试的玩具部件或元件。
3.3 探头的插入深度是受的,对于不同开口的较小尺寸,探头允许的总插入深度如下:
--探头 A:①较小尺寸≤25.9mm,总插入深度<手指长度(44.0mm);
②较小尺寸:25.9-187mm,总插入深度:较小尺寸的 2.25 倍; ③较小尺寸≥187mm,总插入深度:不受。
--探头 B:①较小尺寸≤38.4mm,总插入深度<手指长度(57.9mm);
②较小尺寸:38.4-230mm,总插入深度:较小尺寸的 2.25 倍; ③较小尺寸:≥230mm,总插入深度:不受。
孔洞、缺口或其他开口的较小尺寸就是可以通过该开口的最大圆球直径。 3.3 根据需要,探头可在任一接头处绕枢轴转动,以便接触玩具部件或元件。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被测的玩具部件或元件被轴肩前的任意部分(即手指部分)触及到,则判为可触及性元件。可 触及性元件为锐利尖端或锐利边缘即为不合格。 关节式可触探头
7.11 部位/部件的可触及性试验
美国(ASTM F963:3.1.2,CPSC:16 CFR 1500.48,1500.49) :与欧标相同。
日本(ST2002:5.16) :与欧标相同。
中国(A.5.7):与欧标相同
7.12 静态强度试验(EN71-1:8.21) 1、技术要求
在玩具的坐立面或站立面上,一对玩具最不利的位置施加一定质量的载荷,保持 5 分钟,玩具 仍要符合欧盟标准的要求。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静态砝码(Φ150mm×150mm,25kg;Φ150mm×300mm,50kg;100kg;) 2.2 计时器 3、操作方法
3.1 将砝码固定在玩具的坐立面或站立面上,以最不利的位置对玩具施压,保持 5 分钟。 3.2 施压载荷为:25±0.2kg,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
50±0.5kg,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
3.3 玩具踏板车的负载加在踏板平台的,施压载荷为:
100±0.5kg,20kg 体重以上儿童使用。 50±0.5kg,20kg 体重及以下儿童使用。
3.4 对于同时承受不只一个儿童重量的玩具,则同时试验每一个坐立面或站立面。 3.5 对于设计不稳定的玩具,试验时应予以支承,
3.6 对于设计为儿童重量分布于不同位置,则应考虑分布点的数目来施加试验负载。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判断玩具试验后,是否仍然符合欧盟标准要求。
美国(ASTM F963:4.15.5) :静态强度试验即(乘骑玩具)超载试验要求。施加负载为下 表所示使用年龄组对应体重的 3 倍。
7.13 稳定性试验(EN71-1:8.23) 1、技术要求
在玩具的坐立面或站立面上,以最不利的位置施加一定质量的载荷,玩具以任意位置放置在 10±1°的斜面上,不能倾倒。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静态砝码(36 月以下,Φ150mm×150mm,25kg;36 月以上, Φ150mm×300mm,50kg;) 2.2 可调角度的斜面平台 3、操作方法
3.1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将玩具以任意位置放置在斜面平台上,再将静态砝码固定在玩 具的坐立面或站立面上,将斜面平台缓缓升起,调整到斜面为 10±1°。
3.2 重型静止玩具:将玩具以任意位置放置在斜面平台上,将斜面平台缓缓升起,调整到斜面 为 5±1°调整玩具上所有可移动部件,以产生最不利稳定的位置。
3.3 对于同时承受不只一个儿童重量的玩具,则同时试验每一个坐立面或站立面。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判断玩具试验后,是否倾倒。
美国(ASTM F963:4.15.2;4.15.3;4.15.4) :
乘骑玩具:①负载不同:按照左表对应年龄组的体重施加。
②方式不同:分左右、前后稳定性。
7.14 绳的厚度试验(EN71-1:8.20) 1、技术要求
玩具上绳的厚度应大于等于 1.5㎜,这里不包括丝带。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光学投影仪
2.2 直尺(200±0.5mm) 3、操作方法
3.1 将玩具的绳索施加 25±2N 的拉力,将其置于光学投影仪中。 3.2 沿长度方向取 5 个点,通过投影测量其厚度。 3.3 将 5 个点的测试数据取平均值,精度 0.1mm。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玩具上绳索的厚度大于等于 1.5㎜即为合格。
美国:无对应条款。
日本(ST2002:4.2.2.5) :与欧标相同。
中国(A.5.11):与欧标相同。7.15 毛绒材料的表面闪烁效应试验(EN71-2:4.1) 1、技术要求
表面为毛绒织物的材料,在靠近火焰时不应发生表面闪烁效应。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恒温恒湿箱 2.2 表面燃烧试验机
2.3 直尺(300±0.5mm) 2.4 剪刀 3、操作方法
3.1 将毛绒玩具面料按不同的绒毛方向,用剪刀剪成二块 200mm×130mm 试样。 3.2 将试样放入温度为 20±2℃,相对湿度 65±2%RH 的恒温恒湿箱中 7 小时。
3.3 在温度为 15-30℃,相对湿度 65±2%RH 的环境中,取出一块试样夹于燃烧试验机后罩板 上,并使试样上缘与后罩板上边平齐。
3.4 调节后罩板的定位,使燃烧器通过时,火焰喷口与试样绒面距离为 5mm。
3.5 使燃烧器火焰喷口垂直向上,打开气阀点燃火焰,并通过气阀调节火焰高度至 50mm。 3.6 转动燃烧器,使火焰喷口对准后罩板试样一侧外 50mm 处。按动试验机按钮,火焰即以 150±10mm/s 速度通过试样表面。试验应在试样取出恒温恒湿箱后 2 分钟内完成。 3.7 观察试样表面毛绒是否着火燃烧。 3.8 取出第二块试样,重复上述步骤。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4.1 试样表面火焰迅速蔓延,但材料基质结构并未同时燃烧,即判为不合格。 4.2 两块试样表面均未出现蔓延的火焰,即判为合格。
美国(CPSC:16 CFR 1610) :无对应条款,但须满足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标准。
①制备 6 英寸×2 英寸(150mm×50mm)的样品各五块,将燃烧最快的方向作为样品的 长度尺寸方向;
②设置止动绳,使样品中间燃烧部分距离为 5 英寸(25mm);
③火焰接触样品 1 秒后离开,从接触样品开始,到止动绳烧断计时; ④结论判断:
若样品未着火,且未烧断止动绳,判为合格; 若样品着火:
合格情况:
平纹织物:仅有一个着火且烧断止动绳的时间>3.5 秒,判为合格;
表面有凸起纤维的织物:
仅有一个着火且烧断止动绳的时间<4 秒,且基质未着火或熔化,判为合格; 仅有一个着火且烧断止动绳的时间>4 秒,无论是否基质着火或熔化,判为合格;
复验情况:
平纹织物:仅有一个着火且烧断止动绳的时间<3.5 秒;
表面有凸起纤维的织物:仅有一个着火且烧断止动绳的时间<4 秒, 且基质着火或熔化;
若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需再检测五个样品,这十个样品计算火焰蔓延平均值,如果仅 有一个着火且烧断止动绳,则不能裁决,需进行附加检测。
日本(ST2002 第二部分:3.1) :与欧标相同。 中国(附录 B.4.1):与欧标相同。7.16 毛绒软体玩具的燃烧试验(EN71-2:4.5) 1、技术要求
毛绒软体填充玩具经燃烧试验时,如果着火,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速度不应大于 30mm/s。 2、检测设备及工具
2.1 洗衣机(附脱水机) 2.2 恒温恒湿箱 2.3 玩具燃烧试验箱
2.4 直尺(300±0.5mm) 2.3 计时器 3、操作方法
3.1 检查玩具的标签或包装注明的洗涤方法,按照注明的洗涤方法进行处理,注明不洗涤的可 不进行下列洗涤试验。
3.2 将玩具放置于洗衣机中,放入 20 倍于玩具,温度为 20±5℃自来水,浸泡 10 分钟,脱水 排干。如此 2 次。再将玩具浸入蒸馏水中 2 分钟进行漂洗。如此 2 次。 3.3 将玩具放入 70±5℃恒温恒湿箱中烘干 30 分钟。
3.4 将恒温箱设置为 20℃至 25℃,相对湿度设置为 50%至 65%RH,使玩具平衡 7 小时以上。 3.5 在温度为 15-30℃,相对湿度在 20%-60%RH,空气流速小于 2m/s 的环境中,取出玩具夹 于试验箱玩具夹持夹上,将检测标记棉线压在玩具的上部。
3.6 调整火焰喷口与玩具之间距离为 5mm 后,使燃烧器火焰喷口垂直向上,打开气阀点燃火焰, 并通过气阀调节火焰高至 20±2mm 高度。
3.7 火焰喷口以 45°角从玩具下部边缘以上 20-50mm 处灼烧玩具,保持接触 3±0.3 秒钟后, 燃烧器退回原处。
3.8 火焰从灼烧点蔓延玩具最顶端后,检测棉线烧断,记录火焰蔓延时间。如此试验 3 次。 4、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
4.1 计算燃烧速度=燃烧距离(mm)/燃烧时间(s) 4.2 燃烧速度 V>30mm/s,判为不合格。 4.3 燃烧速度 V≤30mm/s,判为合格。 7.16 毛绒软体玩具的燃烧试验 美国(ASTM F963:A3) : ①衣服取下单独测试;
②将玩具放置在燃烧试验箱上,使其主轴线呈水平位置 ;
③使用焰高为 16-25mm 的蜡烛火焰,并保持 5 秒或直到玩具起火;
④玩具燃烧 60s,记录燃烧距离,计算出燃烧速度(若玩具在 60s 内自行熄灭,计算燃烧速度 时,采用实际燃烧距离除以实际燃烧时间作为燃烧速度) ⑤结论判断(四个测试样):
若试样不起火,判为合格。
若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V)都<2.5mm/s,判为合格。
若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V)都>2.5mm/s,但<3.75mm/s,判为合格,但同时进一步研究采 取改进产品性能的措施。
若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V)≥3.75mm/s,则用另外 4 个试样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 一次),再判断是否合格。
若一个以上的试样燃烧速度(V)≥3.75mm/s,判为不合格。 日本(ST2002:4.8):与欧标相同。 中国(附录 B.5.8):与欧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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