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放大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杠杆作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市政府《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肇府〔2015〕7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确保风险补偿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出资、银保合作、独立评审、风险共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与借款企业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合作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合作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合作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企业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企业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配合协助。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1
第三条 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联合成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监管、风险代偿审核等工作。组长由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条 从2015年起连续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县(市、区)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风险补偿资金池注入资金,用于在市级风险补偿金达到最大贷款合作额度后,继续对当地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扩大受惠面。风险补偿金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统一管理。合作银行承诺提供资金池规模10倍以上(含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五条 由工作小组与合作银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协议责任。
第六条 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支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2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肇庆市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优先支持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高成长性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尤其是列入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和2015-2017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3、借款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贷纪录,税务、工商、海关、环保等部门纪录良好。
4、借款企业成立时间≥1年且核心管理层本行业从业年限≥2年或企业成立年限≥2年。
5、借款企业须有合法的抵质押物,或企业信用优质。 6、借款企业须纳入全国中小企业监测平台,每月按照平台要求报送数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及综合汇总。
第四章 运行方式
第八条 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能提供抵质押物的,单笔贷款金额争取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2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未能提供抵质押物的,符合信用要求的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3
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企业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出现补偿风险时,在合作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限额内,由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分别按承担80%和20%的比例分摊;当合作保险公司达到最高赔付限额时,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按各承担50%的比例分摊;当风险补偿金达到最高赔偿限额时(以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为上限),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合同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条 合作银行具体执行的贷款利率由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根据项目风险度和市场利率变化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合作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险业务,保费每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向借款企业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各种费用。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按照三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形式。流程如下:
4
1、借款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选派专业人员以及邀请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对拟贷款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推荐计划给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会同保险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别出具贷款和承保初审意见,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批结果通知书;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审批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出具风险补偿确认函;合作保险公司收到风险补偿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确认函和保单后,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
2、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3、每月10日前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将上月新发放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代偿机制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合作保险公司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共同开展贷款追收工作。超过60天(指自然日)未偿还贷款本金,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先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公司在收齐银行索赔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当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总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后,由合作银行向工作小组办公
5
室提出代偿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并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合作银行在完成扣划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扣划单据。
第十三条 完成贷款风险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追索,追索所得按各方最终承担风险代偿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风险补偿金项目贷款的不良率达到5%或合作保险公司达到最高赔付限额时,合作三方通过协调机制,可暂停该业务,由三方共同进行贷款追偿,待上述指标下降,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三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借款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二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企业,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
6
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八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补偿金工作;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设风险补偿金专用存款账户;出具贷款推荐项目计划;对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3、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4、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协助联系合作银行,督促合作银行加大风险补偿金业务推广力度。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合作协议;聘请专业人员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库;对贷款企业进行前期评估和审查;每季度向成员单位通报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数据库;对借款企业录入全国中小企业监测平台的数据进行审核及综合汇总;做好工作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工作经费另文申请。
7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应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工作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审议修订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 月起实施。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