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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况有哪些种类

来源:哗拓教育
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况有哪些种类

虽然与劳动关系有时不同,但是,如果双⽅确定了劳务关系后也是要签订的,这是具有法律效⼒的。劳务关系的存在有很多种情况,那么下⾯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下劳务关系有哪些。

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况有哪些种类

1、⽤⼈单位将某项⼯程发包给某个⼈员或某⼏个⼈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次性⼯作交给某个⼈或某⼏个⼈,双⽅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员,⼀般是⾃由职业者,⾝兼数职,⾃⼰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单位派遣劳务⼈员,双⽅订⽴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种劳动关系,⽽与其所服务的⽤⼈单位也是⼀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称之为 “租赁劳动⼒”。

3、⽤⼈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员,在外从事⼀些临时性有酬⼯作⽽与另外的⽤⼈单位建⽴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劳务关系。4、已经办⼿续的离退休⼈员,⼜被⽤⼈单位聘⽤后,双⽅签订聘⽤合同。这种聘⽤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单位必须与之建⽴劳动关系,。⼀次性或临时性的⾮常年性⼯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单位可使⽤劳务⼈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觉守法,不能将应建⽴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廉价劳动⼒。不过,⽤⼈单位采⽤租赁劳动⼒的⽅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带来的关于劳务关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家有⼀定的帮助。现实⽣活中涉及到劳务关系的情况⾮常多,因此⽽产⽣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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