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灌溪镇塅坑下葛溪组 乙 方:肖玉燕
乙方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后,自愿接受甲方该地流转林地,进行林木经营活动等。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坐落在泰和县灌溪镇塅坑村下葛溪组林权证:泰府林证字(2007)第4114120004号。
四至界址为:东至塘玄组山脊分水为界 南至上葛溪组白米山为界 西至坎头山山脊分水为界
北至沿山背山脊为界。(具体见林权证及附图)。 面积共61.7亩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以流转形式,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41年12月30日止流转期限共30年,流转给乙方进行林木经营等活动。上述林地交付现状:山上的林木由乙方自主进行经营。林地上的建筑物保留现状。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流转价款肆万元。
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权。甲方有权在流转林地上葬坟。 3、甲方必须依法保护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正协调处理乙方的纠纷问题。
4、甲方有义务协同乙方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甲方有权提供乙方复印件,特殊情况下,甲方可提供原件应有甲方当事人随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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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需用人务工时,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人员应优先安排。 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处太生产经营权利,林木处置收益权及承包期内的林地使用权。
2、不得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
3、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能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该林地如遇政府征用,乙方有权利按国家标准依法获得其应得的各项补偿费用,林地征收费在外。 三、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效力不受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动,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和合并而解除,任何一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2、如要修改合同,经双方商议一致,可另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
3、合同期满后,甲方同意流转的前提下,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但须与甲方得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流转的林地造林按国家标准造好林后交还给甲方。
4、在合同内乙方清山前,应交造林押金(按当时的造林经费标准给甲方)。乙方造好林后甲方认可将造林押金退还。 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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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擅自改变该林地的林业用途,和不合理使用林地,造成永久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在后补充条款,完善合同内容,并和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应。
七、本合同自2011年11月30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委会和林业部门各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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