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有效期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一个成品有效期的管理规程,监督在库贮存成品及售出成品的质量具有预期的稳定性,确保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范围:具有正式批文的产品。
3、责任者:成品保管员、质量部现场监控员、用户意见处理人员。
4、制度
4.1 成品有效期的批准。
4.1.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期正式产品执行批文标准。
4.1.2 无有效期,易变质的药品实行使用期限,由研制人员根据稳定性试验提出使用期限,在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执行使用期限。
4.1.3 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并与稳定性有关,应由研制人员或有关人员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修改申请,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按批准后的使用期限执行。
4.2 效期产品、使用期产品执行其仓贮规定,过期不得销售。
4.3 已售出成品超过有效期、使用期的不准许退货。
4.4 超过效期产品必须销毁,执行销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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