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系统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副股长,晋升为股长的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伤风、生活伤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一)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二)警示谈话的内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共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分别接到任命通知、群众
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二)办公室主任提出谈话对象,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三)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
(四)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五)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做好记录,必要时向局党委或支部报告。
#重大事项提示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重大事项提示制度。
二 、重大事项提示制度,是各股室和下属单位向办公室主任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
三 、适用范围:各股室和下属单位。
四 、重大事项提示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局党委组织实施。
五、 下属单位、各股室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举办各种大型活动; (二)组团招商引资;
(三)重大招标投标; (四)大宗物资采购; (五)外出学习考察;
六、本制度由蓬溪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习制度
(一)局中心组学习制度
1、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为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2、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全年学习不少于15天;平时坚持自学。
3、中心组学习必须做到“六有”:即有学习计划,有中心发言人,有专用记录本,有专用心得本,有讲评,有总结。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每一次学习做到“四个一”:即学习一篇文章,明确一个观点,联系一个实际,解决一个突出问题。
5、坚持学习考勤,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按缺勤扣分。
6、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通知、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学习制度
1、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坚持政治学习制度。通常每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采取集中辅导、集中学习、分组学习等学习办法。
2、政治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国内外重大时事,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优秀事迹,有关勤政、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安排的必学内容。
3、政治学习实行考勤登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批准,由学习考勤登记人员登记。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3次以上的,年终考评扣分,并不得评先、评优。
# 民主生活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都要参加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二)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在九月底以前召开。
(三)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议题,提前七天通知与会人员。 (五)会议日期,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
(六)因故缺席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提交时间应在民主生活会后的十日内。
(七)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属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在一个月内制定改正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八)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直属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九)民主生活会要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机关通报情况的应于会后一个月内通报。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一)领导干部在一切经济活动和业务中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二)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以任何理由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与炒卖房地产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公费进入高消费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按摩院等,不得参与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的钓鱼活动,不准看黄色书刊和带淫性音响制品,更不准嫖娼卖淫。
(五)各级领导干部对所主管的部门要从严管理,主动搞好为基层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为小团
体和个人谋取私利,增加下属单位负担。到直属单位和各县区指导检查工作,要勤俭节约,坚持按标准用工作餐、自助餐,不搞辅张浪费,大吃大喝。
(六)局和股室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准赠发礼品、礼金;更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对当时实属难以拒绝的礼品、礼金等,一律交由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七)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对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召开各种会议或举办学习班不得用公款组织外出参观游玩。
(八)严格控制集团性消费,坚决制止不从自己的财力出发盲目追求超标小桥车、购置现代办公用具,装修豪华住宅等奢侈行为。
(九)加强对文化执法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审批制度和办事程序,不准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严禁借机“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
(十)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率先垂范,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从局党组做起,一级抓一级,做到经常自查自纠,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民主评议党员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并对评议中发现的不合格党员进行适当的处置。
(三)民主评议党员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包括:1、信念、宗旨;2、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3、利益关系的处理;4、遵纪守法;5、联系群众。
(五)民主评议党员按以下的步骤进行:1、学习教育;2、自我总结;3、民主评议;4、表彰和处置;5、总结整改。
(六)民主评议党员努力做到四个结合:1、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2、同党内创先争优结合;3、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结合;4、同民主评议党支部相结合。
#党员干部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
(一)在职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增加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二)在职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或报告:
1、本人及其家属修建、出租、买卖私房、公费装修住房;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 4、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生育二胎;
5、在国内各种会议、喜庆、鉴定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
6、本人结婚、离婚及父母、子女婚丧婚娶; 7、添置属个人家庭使用的每件价值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器材、设备等; 8、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完全责任。
(四)凡请示报告必须由局有关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局党组。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
结果写成书面汇报,经局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局党组。
(五)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列入组织考察、评议干部的内容,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凡应报告而不报告违反本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六)在职副股级以上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县上有关要求上报,一般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由局党组负责受理,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文广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局党委副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局党委支书记审阅。
第八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机关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总支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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