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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是如何的

来源:哗拓教育
职务表见代理⾏为的概念是如何的

在很多时候,⼤家可能都会选择在职业⾏为中使⽤⼀些植物代理⾏为或者是表见代理的⾏为。⼤家知道这两种⾏为中有什么样的区别吗?它们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职务⾏为:

职务⾏为可以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代理。

法定代表⼈、其他组织负责⼈以法⼈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表,该⾏为视同为法⼈或其他组织⾃⾝的⾏为,⾏为后果由法⼈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的除外。法⼈或者他组织的⼯作⼈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须法⼈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为后果应当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法⼈或其他组织承担。

法⼈或者他组织的⼯作⼈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以法⼈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权代理。相对⼈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职务代理:

所谓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所担任的职务⽽产⽣的代理,即法⼈或其他组织成员以及主要⼯作⼈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的法律⾏为,⽆须法⼈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或其他组织承担。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之区别在于:职务代理中代理⼈是本⼈的⼯作⼈员,其担任⼀定的职务即获得⼀定的授权,其代理权⼀般依赖于其法⼈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务等。因此,职务代理⼈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为的⾏为,应视为其为所在单位所为的代理⾏为,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且此种代理⽆须单位特别授权。法⼈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作⼈员的职权范围,⼀般没有期限或特定事项的限制,但可以依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交易习惯、相对⼈知悉的法⼈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法⼈或其他组织的规定来确定。不过,法⼈或其他组织对其成员以及主要⼯作⼈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在职务代理中,关键在于职务范围的判断,这是其代理权的基础,也是与⼀般委托代理的区别所在。职务代理除具有⼀般代理的共性外,还应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第⼀,代理⼈与被代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被代理⼈是⼀定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法⼈和⾮法⼈组织、个体⼯商户;代理⼈必须是⾃然⼈,且属于被代理⼈的职员。第⼆,代理⼈对外实施的法律⾏为属于职务⾏为。职务⾏为的认定,⾸先应当看⾏为⼈的⾏为是以⾃⼰名义还是以组织名义做出,其次看该⾏为在外观上是否⾜以被社会公众认为是执⾏职务。第三,代理⼈的⾏为内容属于法定的公⽰的职权范围,或习惯法认可的职权范围。若被代理⼈对其职权有例外限制,则该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的职务代表⾏为认定纠纷相对较少,“争议多发区”主要集中于对法⼈的其他⼯作⼈员所实施的职务代理⾏为的认定领域。职务代理的认定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名义。即⾏为是否以法⼈名义作出。但这⼀标准对于职务代理⾏为⽽⾔并⾮普遍适⽤的,因为我国合同法除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还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在间接代理情况下,⾏为⼈是以⾃⼰名义为代理⾏为的。2.授权,包括形式与范围两个⽅⾯。授权形式指授权是否是具体性的抑或常规性的,⽽授权范围则指⾏为内容的边界和⾏为⼈可⾃由裁量的程度等⽅⾯。3.利益归属,包含主观与客观两个⾯向。即考量⾏为⼈对⾏为结果的“利益归属⽅向”的主观意思,并考察客观上⾏为结果的利益归属状态。4.惯例或习惯,指观察⾏为⼈或法⼈以往对类似交易的惯例或习惯,以判断当前⾏为是否符合该“传统”。此外,某些具有共性的⾏业惯例或交易习惯也可作为判断时的参考因素。例如“公司内部机构使⽤部门印章”的⾏为⼀般具有“对外代理的效⼒”,即已成为⼀种共识性的社会惯例。5.牵连性,即⾏为的内容和范围与授权情况之间的关联度。6.信赖可能性,即社会⼀般⼈在类似情形下会对该⾏为的性质作肯定性判断的可能程度。7.时间、地点标准,即⾏为是否发⽣于法⼈⼯作场所和⼯作时间范围之内。8.其他因素。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九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授权⾮本公司⼈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为,具备合同法第四⼗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根据双⽅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为⼈有权代表对⽅当事⼈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当事⼈依据合同法第四⼗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的,⼈民法院应予⽀持。上述规定是为我国现⾏民商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权代理,但因本⼈与⽆权代理⼈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与其为法律⾏为,法律使发⽣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之设⽴⽬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代理⼈⽆代理权⽽从事代理⾏为;

(⼆)相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三)相对⼈主观上是善意的、⽆过失的;(四)⽆权代理⾏为的发⽣与本⼈有关。

其实真正来说职务⾏为还是很重要的⼀种法律的⾏为了。因为有很多⼈在⾃⼰的领域范围内还是能⼒有限,想要将⾃⼰的⼀些业务交给代理⼈。这样也是符合经济法律规律的。⼤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店铺进⾏法律咨询哦。店铺温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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