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开封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汴”战略,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勇于创新,奋发进取,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繁荣我市科技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严格选拔条件,确保评选质量,重点选拔从事一线工作、专业造诣较深、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科协具体组织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条 开封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授奖80名,评选范围包括全市(含国家、省驻汴单位)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守优良职业道德与学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对象:
1、在科技开发、科技引进、技术革新改造、新技术推广和传播、科技知识工作中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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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被公认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2、获得市级(地、厅)一等、省(部)三等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星火奖者;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者;
3、学术理论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被公认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者;
4、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5、其他积极投身于全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以上条件中获得奖励的,系指获奖项目业务技术上主要负责人。所取得的成果、成绩及效益以近两年的为主.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生产一线,特别是在艰苦岗位上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
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时,事前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具有一票否决权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各县、区建立相应的评选机构,统一负责有关初评、推荐工作.各县推荐名额为5至8名;各区推荐名额3至5名;市直有关单位、各驻汴单位和大专院校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1至2名;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其常务理事会负责,各推荐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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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开封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程序如下:
1、民主推荐。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均可按照组织程序上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进行初评。由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参评资格,对具有参评资格的候选人进行逐一评选.
3、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察,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把关,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筛选出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4、进行公示。对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5、审批.根据考察、公示情况,向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七条 开封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作为晋职晋级重要参考条件。
第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标准和程序,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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