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路上教师征文
作者:陈晶晶
单位:赵川镇魏家台中心小学
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他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但是教师违法的事却时有发生,通过学习“七五”普法规划精神,让我对教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反思。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我的学生亦是如此,他们就像稚嫩的小幼苗,需要我们园丁用知识的源泉和爱心去呵护浇灌。
在认真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
学了《未成年人保》和《七五普法》后,使我深刻反思到,小学阶段是学生个体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在学校里学习知识、接受教育,在认知、情感、意志、性格诸多方面引起了巨大的变化,在身心发育和内心世界产生了诸多显著特点。作为小学教师应该根据小学生的生理发育特点和心理发育
特点,不搞“一刀切”,对后进生也不“揠苗助长”,重视每一位少年成长的“关键期”。根据每一个小朋友的性格特点因材施教。如果教师侮辱和体罚学生,无疑会对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然而近年来却经常听到类似新民镇三星小学学生受到不法教师侵害的案例,不禁令人深思,是什么让教师的道德沦丧,是什么让园丁手中的花朵还没绽放就毁在我们园丁的手中。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也是我们的法制教育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的问题。
案例中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教师,难道他们没有一点法制意识吗?难道他们就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吗?我想都不是的,应该说他们有一定的法制意识,但不够强,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他们在违法犯罪时存在着较强的侥幸心理。他们把学生对老师的至高无上的信任作为实施犯罪的途径,把教师在课堂上的威信作为犯罪后学生不敢向别人倾诉的砝码。导致许多学生在受到不法教师的侵害后,只能沉默。在不法教师的眼里,学生只是一只任凭教师宰割的糕羊。可惜我们的学生在自己觉得最尊敬、最有安全感的老师眼中受到了侵害,这犹如羊群中钻进了一条披着羊皮的狼,披着厚厚的伪装,使人不容易察觉他的危害,其危害的严重性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这样的教师,应该严加惩治,发挥其应有的警示作用。而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在倡导教师遵从教师职业道德、整顿师德师风的同时,做好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在教师聘任时,把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与业务技能结
合起来进行考查,真正把教师打造成成一支业务精、人品正的队伍。
从受害学生的角度,反思我们的教育,不免令人叹息,我们的学校经常都提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然而我们的学生在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到哪里去了呢?反观这些受到不法侵害的学生,几乎都是我们家长眼中的好孩子,教师眼中的好学生,因为他们是听话的孩子,基本上没有一点叛逆精神,导致他们成为一些不法教师侵害的对象。这与我们的教育不可能没有一点关系,我们的学生平时在课堂上,唯老师的话是从,教师就是权威,所以即使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也敢怒不敢言。当前,许多学校的法制教育基本上都做的是一些表面工作,让学生读一读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真正发挥其法制教育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法制教育中,不但要让学生学到一些法律知识,更应该让学生敢于在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勇于抗争,用自己的智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一名农村特岗教师,面对的更多的是山区留守儿童,责任更是重大。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要适时开展普法班会,预防这些留守儿童犯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作为园丁,这些花儿的成长都只有一次。让我们用纯洁的爱去呵护我们的学生吧!别让花儿在我们园丁手中枯萎!
附: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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