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
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2]7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 1 / 2
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
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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