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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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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研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全职博士后是指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必须转入学校;在职博士后是指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三条 学校主要招收全职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 件: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博士后研究工作。 3、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如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可放宽至38周岁(自然科学领域)或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医学领域)。

①博士期间获校一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同等级别奖学金; ②现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基金; ③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④世界知名院校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籍或留学人员; ⑤具有合作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研究能力。

第六条 申请者应提前3个月向流动(工作)站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进站材料和科研计划书。流动(工作)站所在二级党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考查,流动(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考核后,经学校审核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七条 国内毕业博士生的进站申请,学校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报批,国外毕业博士生的进站申请根据情况报批。

第三章 博士后培养与管理

第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3年。在站工作满3年,因项目期限和研究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延长1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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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提交开题报告书,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1年后,流动站组织专家根据聘用合同(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中期考核表,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延长期内,流动站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年度考核表,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工作)站同意,博士后可到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按规定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条 件分为I、II、III类,具体见《博士后出站条 件表》。博士后工作满2年、达到出站条 件可申请出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所属领域须与学科研究领域一致,成果质量须得到出站评审专家一致认可方可出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并退还生活补贴: 1.进站半年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违反学校和流动(工作)站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情形的;

7.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

9.出国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10.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 11.其他情况应退站的。

第四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薪酬待遇分为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和绩效津贴四部分构成。达到I类出站条 件的学校给予100万元,达到II类出站条 件的学校给予60万元,达到III类出站条件的学校给予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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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元/月)、生活补贴(***元/月)和科研补贴(***元/月),出站时发放绩效津贴。绩效津贴=出站条 件对应的薪酬-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

第十 全职博士后延长期薪酬待遇由合作导师承担。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劳务支出部分划拨学校统一发放,生活补贴由合作导师视情况自行发放。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享受在职人员同比例的社会保险。学校为外籍人员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包含平安险、意外医疗、住院医疗)。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进站前未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全职博士后,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如博士后本人放弃中级职称认定资格的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学校和重庆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达到I类、II类出站条 件者,通过学校师资选留程序优先留校工作,并按照引进人才类型享受相关待遇。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重庆市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学校不予认定,需重新参加学校的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收人数、出站人数、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学校对流动(工作)站进行考核,流动(工作)站对合作导师和博士后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核合格的流动(工作)站每年给予1万元基本运行经费,并按照全职博士后出站人数0.5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追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国家和重庆市的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流动(工作)站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合作导师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合作完成的成果按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标准进行核算。学校对培养人文社科类全职博士后顺利出站的合作导师另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第二十 学校对考核合格且在站期间成果有超出出站条 件的全职博士后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其超出出站条 件部分成果按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标准进行核算。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组织保障。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站两级管理。学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博士后、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审定博士后工作中重大事项、指导流动(工作)站做好博士后管理等;流动(工作)站负责遴选合作导师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日常管理和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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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博士后经费主要由国家资助、地方资助和学校投入,同时鼓励各流动(工作)站、合作导师、博士毕业生自筹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人事处按国家规定为全职博士后办理户口和档案转移,档案馆负责档案材料的存储和归档工作;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在博士后公寓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学校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可按规定入学入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三类人员”招收比例,不得超过博管委下达的比例。“三类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

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合培养、项目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按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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