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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来源:哗拓教育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一、 什么是“小金库”?

根据《意见》1以及《实施办法》2规定,企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 如何认定“小金库”?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关键看资金或 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里的账簿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会 计账簿,对于纳入关联企业或者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簿,或者不纳入本单 位法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的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 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 。

三、 国有企业“小金库”存在形式有哪些

(一)现金形式。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 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 福利。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 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 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 留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 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 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 号)

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 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 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式。银行存款形式的“小金库” ,是当前小金库的 主要形态,往往金额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既有单位账外账户, 也有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如:将收入存放在下级企业账户,通过下 级企业走账;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逃避日常监管 等等。

(三)有价证券形式。有价证券多为企业账外购买的各类国债、企 业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可以说是新形势下产 生的一种新形式。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或在违法理财过程中形成的 收益,而购物卡还可能是下级企业或关联企业运用“小金库”资金或销 售费用购买赠送的。

(四)固定资产形式。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 ,多表现为设备、 汽车、房产等,它们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 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部分是历史上形 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企业合 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这部分“小金库”来源途径大 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企业改制、固定资产报废、公司合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以相关业务交易为背景,由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房屋 等由本企业使用,在本企业不入账。

(五)股权和债权形式。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企业“小金库” 对外投资和借款形成的股权和债权,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属 于“小金库”的衍生形态。尤其是企业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 权关系,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 诺。其来源可能是企业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 账上反映,形成“小金库” ;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 股” ,成为“小

金库” 。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 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人知悉。

四、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 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 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 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 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 “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五、 对建立“小金库”行为的处罚

(一)3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 ,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4《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5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次企业直至集团总部领导的责任。

3、《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 号) 4、《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 号)

5、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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